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时间:2017-12-1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一篇_《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律条文的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该条的具体理解,本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不同规定、做法,同时结合本人办理工伤案件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首先,“本人工资”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的计算依据。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其次,“本人工资”是职工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由于发生工伤的时间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在计算缴费工资时,只能通过计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才显得比较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各项缴费工资的计算中,采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三,本人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还需要有适当的平衡。社会保险具有调节社会贫富的功能,在社会保险的待遇方面,应当强调公平高于效率。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因此,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法律条文的适用:

1、在实践中,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在许多单位已经占到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即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收入远比用人单位在劳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高。如果在种情况下出现工伤,该适用何标准计算相关工伤待遇?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彭某某从每月的工资签收条记载的内容,以及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所反映的收支情况,应当知道被告某某公司以***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告彭某某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查询其

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其一直没有对上述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彭某某在受伤前一直同意按上述月缴费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认定适用该月缴费工资计算相关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件和资料。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则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这些证件和资料,对其所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只要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前的实际平均工资与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的缴费工资额不一致,且其工资额在法定的缴费工资幅度范围内的,其在发生事故后未能足额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都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即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

2、如果工伤职工仅工作几天就受工伤,前12个月工资不存在,如何适用?用人单位又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职工的工资怎么确定呢? 通常情况下,工资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考虑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本人工资。

3、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又怎么确定本人工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从该条可以看出,工资报酬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就是按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由此规定反映出来的法律精神可知,劳动者本人工资应以其同岗位同工种同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提醒我们在办理工伤案件时,应首先查明受伤害劳动者的月缴费

工资,同时收集其实际获得的工资证据,当两者存在差异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采纳实际工资收入,这样才能更好的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裁判者有充足的理由支持我方的观点。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二篇_金柚网-沈阳工伤保险查询申报事项

在沈阳,工伤保险的申报事项是怎样的呢?随着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保险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的重视,尤其是一些从事高危职业的人群。如果你还不知道沈阳工伤保险的申报查询流程,下面是金柚网为你做出的介绍,供参考。

沈阳工伤保险查询

参加工伤保险流程及工伤赔付流程

一、参加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参保花名表(身份证号,工资额,对于煤矿企业的按照核定砘位收费,建筑行业按照工程总造价),报表时附电子报表。

二、申报缴费

1、每月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参保单位无人员变动时直接填写月申报表和申报核定表:如有人员变动时,先填写人员增减表再填报月报表和申报核定表。

2、每月十五日前按时、足额缴费。如单位因特殊情况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缓缴申请,缓缴期最长为二个月,缓缴期内每月五日前照常办理申报手续,如不按时、足额缴费,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企业虽已申报,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企业自付,保险费照常缴纳。

4、各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上缴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属市级统筹。

三、事故申报

企业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应在三日内申报,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应在二日内申报,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申报。以上所说的申报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话方式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现场及时取证,要求事故单位在2日内将所有工伤认定所需资料上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事故单位的所有上报材料后在2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医保科在3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定点医院

职工因工受伤后,应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立即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定点医院记账治疗。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先由企业垫付,待工伤认定后,带有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销。

注意:未经定点医院和工伤保险中心同意,转入非定点或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医疗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三篇_工伤保险基金自查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情况

汇 报

根据XX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关于开展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X市工保函 [2011]23号)文件精神,我们高度重视,组织中心有关人员对工伤保险内控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县工伤保险中心,于2005年元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几年来,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到6月底止,全县参保单位达533家,参保人数34721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602.8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代扣83.21万元),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目标任务820万元的73.4%。上半年,全县申报工伤 218人,其中:死亡6人,重伤4人,一般伤残208人。工伤事故发生率略有下降。累计基金支出460万元。享受待遇人数257名,其中,工亡5名,遗属抚恤32人。

一、组织机构控制

一是成立了XX县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主管征缴和财务的副主任任副组长,财务、业务、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是岗位设臵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根据工作需要,中心12名工作人员全部按照工作岗位要求进行了分工,设中心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业务员5人、待遇审核员1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公室办事员1人,并订立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三是业务流程规范、便捷。每笔业务都按经办人员初审,主管领导复核的程序办理。

四是实行财务与业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五是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因事设岗,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中心12人全部按有关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对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实现了持证上岗。

六是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活动,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按要求对个人进行总结和考核。

二、业务运行控制

一是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完备。我们在企业准入资格审查过程中,坚持了严格把关。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我们要求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薄复印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对变更企业如实提供营业执照,填写相关变更表格,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全局统一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是缴费基数核定、调整的具体业务操作存在内部制约关系。每年4月份,我们都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下发的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工资基数的核定,要求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逐个落实,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对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平均工资60%计算;对高于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平均工资300%计算;对在此范围之内的按企业实际填报的基数,逐单位上门进行核实。调整时,由业务员先审核,主管副主任审定。从4月起按新的基数与参保单位结算。

三是基金结算和缴费程序化:业务员测算并打印相关结算表后,送主管副主任审核,核定后,业务员开具基金收据,由财务收取基金或转帐。月末,由业务员与财务进行对帐。

四是对欠费单位逐月进行催缴。对欠费较大的单位下发了“催缴通知书”,对欠费金额较小的单位,我们主要采取电话催缴或上门催缴的方式,每年基金收缴率都在95%以上。

五是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及待遇资格认证符合有关规定,程序完备,具体业务操作形成制约关系。几年来,我们都严格按照市工伤保险中心的要求从严、合规做好各项待遇的审核、支付、认证工作。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从申报到待遇支付各个环节,严格内控管理,互相监督,责任到人。待遇支付严格经过从审核员初审→分管副主任复审→会计复核→主任审查→主管局长【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审批五道手续,方可办理,按政策该付的一分不少,不能支付的一分也不付,有效保证了基金安全。

三、基金财务控制

一是由于我县经济相对落后,国有集体企业已基本改制破产,私营企业规模较小而且履盖了全县27个乡镇,特别是边远山区的乡镇,仅有邮政和信用社两家银行,加之有的企业一年的缴费也就是几千甚至几百,要求企业转帐缴费或者企业自己到银行去存入基金帐户确实不容易,也与现在开展的“转变机关作风、节约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不相符。但我们一直努力在改进缴费方式,去年已启动了银行刷卡缴费,收现的情况越来越少,越来越规范。

二是建立了分级审核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不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存款利息全部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按银行出具的利息单计入。基金月末余额全部及时存入了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严格分人保管。会计负责财务公章、出纳负责个人名章。中心主任名章采取了授权保管制度。

五是财务人员做到了现金定期检查,票证定期核对,保证了帐票相符。每个工作日,财务人员对收取的现金都进行

了清理、核对,并于当日足额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六是基金登记、债权债务等全部由会计做帐、登记,会计档案资料也做到了全部由会计保管。出纳员没有涉及。

七是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回等全部按照我县政务中心的规定开展,内部工作人员领取手续完备,登记签字严格。所有开具的票据都做到了相互核对。

八是基金银行帐户开设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在同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不存在多头开户的现象。

九是做到了按规定每月底及时将收入户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出纳员核对收入户银行帐,每月按要求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十是出纳员按月核对了支出户银行帐,编制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底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做到了与会计帐表一致。保证了帐帐、帐表、帐单相符。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十一是出纳员按月核对了财政专户银行帐,编制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年底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做到了与会计帐表一致。保证了帐帐、帐表、帐单相符。

十二是会计科目设臵、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和管理要求。实行了二级以上明细核算。

十三是财务部门对待遇支付等费用支出核定表等全部进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四篇_工伤全套办理需要资料

工伤认定需要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两张(参照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填写,工伤认定科提供)【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2、受伤详细经过(应写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原因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和确诊结果。)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及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复印件(盖有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手册、住院病历、CT报告等。)

4、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受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仲裁劳动关系的判决、法院的劳动关系判决,提供复印件材料的需要单位加盖公章)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时,按照北京市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先到劳动仲裁解决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5、三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本人签字按手印,证言格式可参照注意事项六)

6、企业营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查询证明。单位申请还需提供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复印件;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保登记证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需加公章)

7、受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

8、职工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科提供)。

9、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由伤者亲属申请并代为签字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签字的地方注明亲属关系。

11、由律师代为提交材料的,提供委托手续及律师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正反明均复印)。

13、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14、属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附具法院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复印件。

15、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附具司法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复印件。

16、属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17、属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8、属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度、火车事故伤害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格式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标有单位地址、家庭地址、事故地点的网络下载交通路线图。

19、工伤认定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建委人员备案花名册,劳务分包合同,总分包社会保险代缴协议(后附代缴协议样本)】。

(后附注意事项)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注 意 事 项

1、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申请的单位提供工伤认定延期申请。个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时出示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需完整清晰,所有申请资料需用A4纸提供。

3、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需用铅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如有修改处,请加盖手印式公章。

4、请在提供的照片后面写上姓名。

5、提供证人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人证言格式样本(参照)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XXXX工作,与受伤害人为XX关系,现为XXXX受伤事故提供以下证明:

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原因、结果,证人如何得知受伤人受伤过程。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 人:XXX(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7、申请表填写注意

(1)填写申请表时单位申请的请在申请表首页申请人处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首页填写申请人姓名;

(2)申请人地址为现联系地址;

(3)申请表内单位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地址填写单位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需真实有效,以上单位信息申请人必须核实后填写,不能为空;

(4)受伤害经过参照填表说明第5项填写;

(5)申请事项栏请受伤害人按照填表说明第八条认真填写。(单位申请的也需由受伤人填写,受伤人无法填写可委托其亲属填写,但需提供相应的亲属证明;受伤人家属申请的需提供相应的亲属证明材料并注明与伤者的亲属关系。)

(6)个人申请或亲属代为申请的,单位意见可为空。单位申请的,用人单位申请栏按照填表说明第9条认真填写。经办人签字为单位被委托人签字。

8、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附件:工伤保险代缴协议

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总承包单位 (甲方):XXXXXXXX (总包)

分 包 企 业(乙方):XXXXXXXX (分包)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企业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bong缴保险费的目标,按照京劳社工发

【2006】138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bong缴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五篇_2016工伤保险办理承诺书

工伤保险办理承诺书

为保障劳务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和意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我单位慎重承诺,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签章)

二○○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藁城市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我单位承诺,在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有关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及相应的罚则有深入的了解。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1 / 1页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六篇_2016工伤保险实施规章制度

在一些工作中,难免会造成工伤,企业该给员工什么样的工伤保险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篇工伤保险实施的规章制度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一)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

(二)二类行业(风险中等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三)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四)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本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5%;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标准为年征缴额的8%;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标准为年征缴额的3%。

上述(二)(三)(四)(五)项费用总和按上年度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单独建账,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若发生重大事故,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职工(或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七篇_2015工伤保险检查报告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报告

2015年8月2日,市局由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工伤生育科、社保局、医保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同志组成的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组,对你县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意见反馈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一、总体情况评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内控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注重风险防控,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强化对风险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到了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收入户期末账户无余额,支出户、专户通过余额调节表相符。严格按照票据的使用规定领用、缴存管理。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需进一步整改的问题

1、工伤业务档案与财务档案未分类管理,所有档案均留存财务,未保存业务档案。

2、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在工伤待遇审批环节中,部分审核资料缺少单位申报的《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在已申报的审批表中,缺少初审、复核、审批的经手人签字。

三、整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抓好内控制度落实,完善业务办理签批手续。

2、作好档案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做到应保尽保,杜绝选择性参保情况发生。

4、建议"县二乙伤残军人领取伤残金人员"按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办法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由工伤性质认定部门重新确认工伤和伤残等级。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第八篇_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6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1311/

推荐访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