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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

时间:2017-12-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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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 第一篇_辞退或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算

辞退或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公司辞退,在劳动法上是属于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属于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劳动法苑网曾经专文叙述,需要了解者可以点击查看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从wUzZel叙述中可得知,他在该单位共工作了2年10个月,如果根据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应该给予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由上海管辖的话,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

就上海的情况来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十二个月的,仅计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即可。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辞退职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案例:

●职员患病期间遭辞退获得赔偿【辞退员工补偿】

患了恶性肿瘤的陈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疗期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日前,黄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小姐的诉请。»全文

●试用期辞退也有经济补偿

案例:某员工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员工不服申诉到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退休人员再就业后被辞退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原是苍山县某企业的职工,于2006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3月,刘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700元。2009年8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刘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刘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刘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

辞退员工补偿 第二篇_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辞退员工补偿 第三篇_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

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

公司亏损业绩萎缩的理由辞退员工怎么进行赔偿?此理由属正当理由按常规赔偿还是非正当理由按双倍赔偿?

若用人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公司辞退员工行为违法,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或者未补缴社保,还有双倍工资及

补缴社保

1、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并且继续用工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2、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如不支付可以申请仲裁。3、单位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公司辞退工龄10年的员工应支付多少补偿金?合同到期,一方不愿续约的,劳动合同解除。但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工龄计算,每工作满1年的,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标准的补偿。你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你10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公司拒绝支付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或投诉。 若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你也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经济补偿金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目前国家税法尚没有特别的规定,经向税务局了解,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不享受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的优惠待遇,应当按照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国家目前亦没有特别之规定,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当提醒员工的是,如果员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其个税交纳的可能较多,如果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个税交纳的相对较少。

新劳动法辞退10年以上员工的赔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辞退员工补偿 第四篇_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1个月工资的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果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5、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辞退员工补偿 第五篇_2016酒店员工派遣管理服务方案

莲山

酒店员工派遣管理服务方案

(此方案其他单位如政府部门、国企、民企、外企也可参考)

第一部分员工派遣管理服务目标

本着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海纳公司将全力为酒店的派遣业务服务,为酒店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和更加灵活的用工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派遣方式

一、转移派遣

酒店将部分已有员工转做派遣工。和海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酒店要负责解决和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后续问题。

二.、招聘派遣

酒店将部分新增员工用作派遣工。这些员工与海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酒店工作。

第三部分员工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及规章制度培训

1.酒店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

2.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3.酒店员工管理制度;

4.本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5.相关政策法规和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二)岗位技能培训:

由酒店方安排各相关岗位对派遣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培训原则:

(一)以酒店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为前提;

(二)培训内容与员工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适应;

(三)凡可在员工进岗前完成的培训内容尽量安排在进岗前完成。

二.培训方式:

由酒店方决定对派遣工的培训方式。或者由酒店方自己培训或者由海纳公司进行部分培训。培训教材和内容由酒店决定。

第四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录用手续的办理

一、员工劳动合同签定的原则

(一)属于酒店方面试合格,同意录用的本市、外埠人员;

(二)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福利待遇由酒店确定,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由员工和酒店商定;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定

(一)由海纳负责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二)对酒店符合国家政策的规章制度和对个别岗位员工的特殊要求,海纳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一并约定在劳动合同书中;

三、海纳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调转本市失业、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完善社会保险;

四、酒店现已使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

(一)已与酒店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

方案一由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其在酒店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由海纳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后,以派遣员工身份在酒店工作;

方案二待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将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由海纳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后,以派遣员工身份在酒店工作;

(二)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酒店与所有派遣工分别签订劳务协议;

2.由酒店按照有关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费;

3.由海纳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社会保险和办理转移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第五部分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的特殊约定

一、根据行业特点和员工从事岗位的特殊性,酒店可在海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前,提出针对行业和岗位特点的具体约定,以便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其中包括:

1.赔偿责任的约定;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约定;

二、酒店涉及员工管理制度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应符合劳动政策法规规定;

三、涉及员工罚款或者辞退的内容,应尽量具体、详细,且具有较强的可操做性,以减少和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第六部分员工合同的继订、终止与解除

一、员工合同的续订与终止

(一)员工合同的终止30日前,海纳与酒店就员工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使用问题进行磋商;

(二)海纳根据酒店意向与员工合同终止前30日向员工发出续订或终止意向通知书;

(三)凡酒店同意继续使用,本人自愿继续在酒店工作的员工,由我公司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四)酒店或者本人有一方不愿续订合同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由海纳根据员工本人意愿,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合同的解除

(一)酒店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由酒店书面通知海纳,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行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解除合同条件,或者符合(劳动合同书)中解除合同条款时,酒店有权予以辞退,并将辞退原因书面通知海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

(三)涉及员工因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的,应由酒店会同海纳共同协调处理后,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四)因酒店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提前辞退员工时,酒店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七部分实施员工派遣的工作流程

一、与酒店协商员工派遣有关事宜,为酒店量身订制员工派遣方案;

二、在酒店与海纳对方案设计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并签定员工派遣协议书;

三、进行新员工的招聘补充和酒店现在有员工的接受准备;

1.按照酒店补员要求进行招工、面试和培训工作,

(1)按照员工身份进行分类和准备合同书;

(2)摸清现使用档案存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向酒店提交员工了断现有劳动关系和补缴(补偿)社会保险方案;

(3)召开员工大会,进行规范劳动关系有关政策的宣讲;

2.规范劳动关系和完善社会保险以及办理各项用工手续。

第八部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一、合同、保险、档案及工资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管理

海纳将会配备专人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第一时间了解员工的相关情况,

(二)社会保险管理

依托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机构,直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缴费和转移手续。

(三)员工工资管理

利用酒店工资软件,按月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考勤,为员工发放工资。派遣员工工资发放分三种形式:

1.由酒店按月提供员工的考勤,海纳负责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书中工资标准和酒店提供的考勤表制作工资发放单报酒店核准后,由海纳通过工资卡进行发放,员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海纳在发放工资是代扣;

2.实行保底工资加奖金的工资形式,可由海纳发放保底工资部分,奖金部分由酒店发放;海纳在发放员工保底工资时扣缴员工本人应缴社会保险费;

3.员工工资采用由酒店代发形式,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由酒店代扣,与酒店应缴部分一并交海纳,由海纳为其缴纳;

(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海纳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档案室,直接为员工提供出具人事档案相关材料证明、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职称申报。

二、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在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对员工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跟踪管理。海纳一惯把加强派遣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同时注意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把提高员工队伍的技术素质,作为增强海纳市场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员工自身今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打下了基础。海纳在为酒店提供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中,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由专人配合酒店对员工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员工在酒店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酒店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一)配合酒店对员工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酒店规范化服务标准指导员工工作,及时纠正员工的不规范行为;

(二)随时与酒店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求酒店对海纳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海纳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配合酒店管理,按季度对员工开展工作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定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四)注意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员工的综合素质符合酒店的工作要求。

第九部分海纳员工派遣服务规范

一、客户回访制度

指定服务专员定时回访客户每月不低于1次,客户需要随时到场。

二、员工管理的“五到场”制度

(一)客户需要增加或减少人员

(二)员工签订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出现违纪

(四)员工与客户之间产生劳动争议

(五)员工发生较重伤病

第十部分相关费用

一、社会保险费

养老、失业保险在湖北省缴纳,医疗、工伤、生育在武汉市缴纳。

例如:基数1670.00元

养老:单位20%,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医疗:单位8%,个人2%;大病统筹7(个人);工伤:单位0.5%;生育保险:单位0.7%

二、派遣服务管理费

包括:1、档案管理和服务费:

2、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费:

3、劳动合同管理费(咨询费、劳动争议调解费):

4、社保代理费:

5、员工培训费:

6、党团组织管理转接服务费:

7、派驻专职排球服务人员费:

共计:元/月

具体费用和其他费用可根据酒店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湖北海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莲山

辞退员工补偿 第六篇_2015人事管理制度

第1篇: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一)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2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辞退员工补偿】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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