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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新规

时间:2017-12-1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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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新规 第一篇_银监会8号文

1发布时间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鲜明的对银监会的立场做了表示,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1-2] 2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面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猛的趋势。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3]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3月25日

3政策解读

投资非标产品必须“一一对应”

《通知》的核心是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相对应,做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只有坚持资金来源一一对应,才能真实反映每一项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权威人士称,这也是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根本。

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的对应要求更加严格。《通知》规定,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今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如果银行不能实现“一一对应”要求,银监会将不再允许其新增非标

债权资产业务。对于通知印发前的存量资产,银监会将给予宽限期。根据要求,银行要对已经投资的产品进行整改、梳理,使理财产品与跟投资品一一对应起来,如果实在做不到的,则必须在2013年底前计提资本。据了解,有部分银行已经按照上述原则实现了“一一对应”,但也有一些银行未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投资非标债权资产要坚持限额管理原则

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通过跨业交易、跨机构合作进行风险资产腾挪或转移,规避了贷款管理和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由此放大的信贷投放,可能对冲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货币政策的力度。这也是银监会下重拳治理这类理财产品的最直接目的。

【银监会理财新规】

为了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而引发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这一规定的实质是从“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管控的匹配程度"及"对理财业务的把控程度"两者谁更审慎的角度”做出的。“我觉得这个限额的规定,关注点不应在数字上,而是应该将投资者保护与提升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银行能够在完善风险评估的过程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该人士表示。

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如果简单按照35%的限额计算,非标债权资产的规模将在2万亿元左右。而如果按照孰低原则,不同类型的银行,选择总资产占比还是选择理财产品余额占比的情况将有所差异。该人士称,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银行,通常应选择35%的算法,而资产规模小的银行,通常应选择4%的算法。以农行为例,该行2012年末的总资产为13.2万亿元,理财产品余额为4700亿元。按照孰低原则,该类理财产品需控制在1645亿元左右。

由于通知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将有一部分银行的持有规模超限。对于这部分存量超限资产,银监会也给予了比较灵活的政策。据了解,如果超出根据孰低原则计算的规模后,将不能新增非标债权资产,但可以进行结构调整。投资品种更审慎、风险值更低的客户将成为银行保留的首选。

监管机构力促银行做真实理财产品

在此次《通知》规范的非标债权资产中,通过银证、银信通道操作的业务赫然在列。不过,权威人士称,通道业务增长过快确实有隐患,但仅仅规范通道业务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银行可以不通过通道进行投资,因而银监会要规范的是银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限制通道。该人士表示,银监会希望解决的问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必须

投向清晰,标的明确。而这也有助于防范理财产品形成“资金池”,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为此,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在非标债权投资中的角色问题态度也十分坚决。《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为非标债权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而对于通知印发前,已进行担保或承诺的,银行应自行处理,也可以采取一些风险缓释措施。

除了将在产品端实施严格的规范,银监会还将在源头进行把关。《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前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此外,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产品投资非标债权或股权性资产的审批权限,必须上收总行。

真实理财产品必须坚持“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银监会在《通知》中也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相应安排。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情况,如果存续期内,投资非标债权的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必须在5日内向投资人进行披露。[4]

4影响

银监会8号文件指理财产品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领域的投资行为,新规要求“如果不按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银行不能继续做新的业务;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也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这意味着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都将受到牵连,规模达到数万亿并且仍在急速膨胀的银行理财资金,将被套上“紧箍咒”。

受此消息影响,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股2013年3月28日大面积下跌,并拖累大盘。2013年3月28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及东北证券、宏源证券开盘即逼近跌停。 截至收盘,兴业银行和东北证券仍以跌停报收,中信银行、平安银行跌幅都在9%以上。[5]

银监会理财新规 第二篇_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及其走势分析

【银监会理财新规】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及其走势分析

2012-02-09 13:31:28 来源: 银行家(北京) 有2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0)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非常红火,其中隐含着利率市场化以及银行经营转型、监管套利和变相揽储等因素。随着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日趋严格,梳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分析政策走势,对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理财新规】

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04年,此后发行量逐渐上升。2011年,有统计的全部87家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共计2.3万款,较2010年增长近1倍。根据Wind资讯金融情报所的统计,“按每月市场中所有在运营的产品(不含已到期)计划募集资金上限统计,截至2011年9月30日理财产品市场规模约为10455.55亿元”。

从发行主体情况看,2011年发行量居前五位的依次是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占比分别是10.5%、8.9%、8.6%、7.4%、

6.3%。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北京银行2011年发行量居首位,在全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占比排名中居第10位,占全部银行理财产品的3.7%。

在产品结构方面,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委托期限低于6个月的理财产品是主流,占比分别为62.0%和88.1%。在基础资产方面,债券、利率、票据、信贷资产和股票依次居前五位,占比分别为27.4%、25.4%、10.6%、7.1%和2.6%。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依次主要集中在3%~5%、5%~8%和2%~3%三个档次,占比分别为57.0%、23.3%和11.8%。

银行理财业务繁荣的表象下面隐藏着深刻的问题。

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制度建设”的倾向。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相关的文档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内部规范建设以及服务体系建设上仍然比较落后。

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模式存在问题。“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是很难做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按预期收益发售为银行进行跨期收益调整提供了操作空间,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存在通过短期、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倾向和现象。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要盈利来源,在争取存款的过程中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通过承诺高预期收益来吸引客户购买自

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成为恶性存款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之一。从更深一层次看,这反映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同质化、缺乏差异和特色等问题。

短期理财产品提高了发行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随着理财产品投资者基础的不断扩大,跟风投资者比重不断上升,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可能会引发“挤提”现象。

通过理财业务规避监管部门季末、年末的存贷比指标考核(75%)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跨上月末下月初发行理财产品,“冲时点”现象非常普遍。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特别是一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绕开存贷比考核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事信贷投放。

监管套利活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弱化了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成效。监管套利活动可能导致系统风险在监管范围之外不断积累,不利于金融稳定。

缺乏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正式规范。早期的一些主要规范是针对个人的,后期的一些规范则将个人客户和机构并列,并且不加区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理财产品投资行为已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大部分流动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也加入了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行列,甚至发展到影响主业发展的地步。

存在着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适当保护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的销售人员重视吸引客户,向客户兜售产品,甚至忽悠客户,但客户维护不足,一旦出现问题,便推脱责任。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利益受损时,投资者没有充足、顺畅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近年来主要监管措施

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从表外转入表内

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能够将部分贷款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从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存贷比考核以及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业务的约束。转表要求是减少监管套利活动并降低其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信贷调控效果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2010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2号文),明确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到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年两年内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集体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011年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011年7号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2010年72号文”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2011年5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关于转表范围,通知指出,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纳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期,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关于转表方式,通知指出,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并对账务进行调整。

规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结构

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纷繁复杂,它们可以是利率、债券、票据、信贷资产、股票、衍生品、黄金等。与转表要求相似,缓解理财业务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宏观调控效果的负面冲击也是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结构限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9 年12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应遵守一定程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2010年72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2010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进行了规范,首次明确提出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2011年10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有关理财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要在一个月内清理“资产池”,转而实现每个理财计划单独核算。

限制或禁止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根本。在存款利率受到管制和负利率冲击之下,通过理财业务来挽留客户和发展新客户成为银行开展存款竞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理财业务的不同阶段,银行存款和其他负债可以在表内表外“游走”,这为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来变相高息揽存,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了空间(见表1)。结果导致银行存款余额在月初、月中、月末出现较大的波动,提高了流动性风险。

2011年9月,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要保持存贷比平稳,而且9月30日的存款余额与10月8日的存款余额不能相差超过5‰”。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9月末高息揽储“冲时点”的冲动。

2011年9月3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2011年11月11日,银监会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指出,禁止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1个月以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基本上被禁发。这一措施留下一个漏洞,即银行仍然可以通过附加允许短期提前赎回的条款,以“化长期为短期”的方式来绕开委托期限管制。但此后不久,监管部门又出新规,要求中长期产品也不得提前赎回,目标仍然是限制银行变相高息揽储。

严查违规操作【银监会理财新规】

2011年6月24日,银监会在理财业务会议上明确限制了六项违规操作,涉及到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投向政府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受益权产品、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及票据资产理财产品。2011年7月5日,银监会又下发了一份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议纪要,要求银行对包括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在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颁布,旨在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在

“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政策趋势分析

维护银行系统安全和稳健、促进有序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部门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而理财业务对此三个目标具有显著的影响。未来,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措施毫无疑问仍将集中在促进这三个目标的实现上。

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慎监管

一个首要问题是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立场。监管部门的政策立场与2007年以来关于影子银行的探讨有关。从功能上看,影子银行像商业银行一样,从事信用中介活动。但是在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它们无需接受监管,或仅需接受轻微的监管。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弱化了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它们自身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不断增加。

2009年以来,国内对影子银行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监管部门将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影子银行来进行监管。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将影子银行风险作为重点风险进行全面防控,其中银行理财业务是重中之重,他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创新,继续推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和信托异地展业监管,禁止商业银行绕过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开展信托受益权转受让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开展票据业务合作‘绕规模’等问题。禁止银行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变相调节监管指标,禁止通过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禁止通过理财产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高息揽储和违规揽储。要严格审核商业银行提交的理财产品报告,及时否决不符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产品”。

这一政策立场意味着,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测或监管必然会加强,监管力度很可能还会根据信贷周期的变化进行反周期调整。反周期调整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慎监管的有效性,还能够强化宏观调控的效果。当前,关于具体监测或监管措施的探讨尚在进行中,但那些具有规避审慎监管要求倾向的理财业务必然会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包括转表、计提拨备和资本金、规模和结构限制、甚至干脆禁止。提高理财业务的资金池以及运作模式透明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理性发展,降低其对于审慎监管有效性的冲击。因此在遵从“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方面的具体要求会不断提高,按预期收益发售的模式也可能会受到限制。

出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首先会关注那些规模较大、占比较高的理财产品。按基础资产划分居前四位的理财产品中,首先受到监管部门

银监会理财新规 第三篇_P2P出新规,哪些平台不能再投了?

【银监会理财新规】

P2P出新规,哪些平台不能再投了

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批准,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4部委联合发布。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三无”状况,行业一再爆雷凸显监管介入的必要性。舆论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P2P网贷行业混乱无序的局面,对P2P网贷合法身份的确认,也表明国家保护而非扼杀的监管目的,旨在将网贷归入正常发展轨道,为我国实体经济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新规主要变化:既有利空也有利好

大家这几天普遍关注的个人单平台借款限额20万的规定,在出台的新规中得到了确证,跟传闻条款完全一致。这也是正式新规跟去年12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影响最大的修改补充。

笔者仔细阅读了新规全文,并跟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做了比较,发现一条目前无人提及的利好消息,就是对目前网贷平台上普遍存在的债权组合自动投标方式,新规解除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紧箍咒。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条如果实行,网贷平台上针对债权组合产品的自动投标功能将被禁止,所有投资人将只能苦逼地手动排队抢投散标,浪费大量时间。

正式新规中将该条款修改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意味着监管层已为自动投标功能放行,债权组合理财产品可放心提供。 对投资人来说,值得重视的是,新规在对网贷平台有详细而严厉规定的同时,对投资人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新规明确,“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有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辨认能力、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了解互联网。”并“遵从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准则承担借贷风险。”因而,往后真的不要盼望“刚性兑付”了。 这16种平台,今后尽量不要再投了

新规已经在公布之日起即日生效了。按新规来看,有大量网贷平台目前都不合规,除了违法犯罪的平台外,新规给还未合规的平台,12个月的整改期。一定程度来说,这12个月中,很多网贷平台将经历“生死时速”的紧张感!

哪些种类平台将比较危险,最好不要再去投;如果已经投了,尽快撤出避险?笔者在这

里,根据新规的要点提炼出如下16种平台类型,请投资人特别警惕!

1、没拿到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平台不要投!

这也是为什么新规要拉上工信部的原因。不过这条操作性上面临挑战,目前可能没几家平台拿到这类许可证。今后相信工信部会调整政策方便合规的平台拿到,但可以预期,尺度将非常紧。

2、自融的平台不要投!

目前很多投资人对为自己企业或关联企业融资的平台,还抱着很大宽容甚至支持的心态,今后这类危险了。

3、建立资金池的平台不要投!

新规明确禁止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那些让投资人将资金直接打到公司甚至实际控制人账户上的平台,千万不要在投了。

4、自行担保的平台不要投!

需要分辨几点:有风险备用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不等于平台担保,因为备用金可能不够赔;有第三方担保、履约保险等当然也没有问题。

5、线下理财平台不要投!

如果声称P2P却在线下开门店拉理财的,一律不信!

6、平台自己发放贷款的平台不要投!

这可能对由宜信开创的债权转让模式的否定,对债权转让类的平台要小心了。

7、期限拆标的平台不要投!

资金额拆标还是可以投的,不过考虑到今后最大标的不超过100万,所以也没有意义了。

8、销售理财产品、基金等标准理财产品的平台不要投!

除非它已另外拿到相关牌照。像一些依赖货币类基金配置资产的活期产品平台要注意了,要看它们有没有基金代销牌照。

9、转让私募、信托等债权的平台不要投!

这条是新规添加的,也是证监会严厉监管的。但以信托等资产为抵押的借款是没问题的。

10、跟金融机构捆绑销售产品的平台谨慎投!

要看平台上有没有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1、虚假夸大宣传的平台不要投!

这个看似不好判断,其实看看平台的宣传话语风格还是能看出端倪的,尤其注意那些喜欢列出各种资质证书、公益活动,项目和经营信息却不充分的平台特别值得注意。

12、为股市和期货配资的平台不要投!

这类投资风险很大,所以监管层直接切断联系了。

13、有股权众筹产品的平台不要投!

股权众筹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没有相关资质是不能从事这项业务的。其实目前国内根本就没有一家获得正式股权众筹资质的。

14、大单模式的平台不要投!

这点笔者之前两篇文章已详细解读过,这里不再赘述。

15、信息披露不透明的平台不要投!

目前很多平台都做得不够,但一年内再不改正,就要面临淘汰了!

16、没有投资人资金银行存管的平台不要投!

对平台来说,银行存管操作起来不容易,因为现在银行方面卡的很紧。但是,随着新规落实,今后真的只有落实银行存管的平台才能投了!

另外,引起激烈争议的借款上限规定,首先银监会考虑的是平台风险防控和投资人保护,其次表明银监会认可P2P网贷“小而美”的运营形式,旨在推进网贷平台本质回归。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银监会理财新规 第四篇_理财产品不诚信行为举例及应对办法

理财产品不诚信行为举例及应对办法

1、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其中,结构性产品最多,占71.88%。

2、保险产品“变身”理财产品。刚退休的李女士到银行取出已到期的20万元定存,银行理财柜台的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三年期“理财产品”,比定存划算得多。半年后,李女士急需用钱,于是来到银行希望将钱尽快退回,哪怕损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无所谓。她被告知自己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如果当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

3、不平等条款。艾女士投资15万元购买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自己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55%,收益超过3.55%的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对于这个条款,艾女士很难接受,她认为,浮动收益的产品无论产生多少负收益都要由她自己来承担,若产生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所有,这样的条款相当不合理。

4、存款理财产品后,以存款为名销售结构性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业内的“潜规则”。在普通投资者眼中,去银行存款总是无风险的,因此在高收益率的诱惑下,不少投资者直到持有期满也未获知该产品风险。但是,最近两大因素改变了多年来理财市场的游戏规则。一是国际金融市场剧烈震荡,使得一些原本低风险的产品出现大幅亏损,二是部分外资银行为开拓市场太过激进,以“结构性存款”“双利存款”“挂钩存款”等名称来包装一些与海外资本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挂钩的高风险产品,导致亏损连连。

5、片面强调最高预期收益。在银行理财产品日益火爆的同时,近日多家银行均爆出收益亏损的消息。银行理财也并非只赚不赔。往往大多数老百姓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只看收益不看风险;而有些银行也片面强调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银监会理财新规】

6、不明确公示投资标的。如在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一款预期年收益6.5%的理财产品,当客户想进一步了解这些资金流向什么渠道、买什么债券、投资比例如何分配时,该客户经理却称:“产品是组合投资,以前也推出过类似产品,都能达到预期收益。”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银行工作人员要么是不主动陈述,要么是含糊带过,只重点谈预期收益,而且基本都会强调“最高预期收益”。这种对当下风险避而不谈、转而强调产品过往业绩表现良好,基本成了银行理财经理在推荐理财产品时的惯用技巧,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很容易被忽悠而忽视了风险。银行方面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该公示投资标的,一般来说,资金的投资渠道大致分为股票证券、基金、国债等几大类,其中国债周期长,但相对有稳定的收益,比定存收益要高;股票证券、基金的收益较高,但风险也高,不适合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于股市证券类的理财产品,有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连本金也有可能不保。

7、口头承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在震荡市中投资者的心理底线就是实现保值,而目前银行理财市场中的保本保收益产品数量却很少,取而代之的是浮动收益类产品快速增加,名目繁多,让人眼花缭乱。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理财室,客户经理劝说市民丁小姐购买一款收益率为5.4%的理财产品,该客户经理表示该产

品收益很稳定,但当丁小姐一再追问银行是否承诺保本保息时,该经理回答说:“从过往的业绩看,这款产品一直都表现不错,你不用担心,会有稳定的收益。”签合同时,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根本不承诺保本保息,所以她想想还是觉得不够稳妥,最后没有签这份合同。事实上,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部分都趋于稳健型,保本是他们投资的心理基础。很多产品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口头承诺不等于合同约定,在如今经济震荡的大环境下,这样的口头承诺,最后又有多少能兑现?

理财产品的销售适用性原则要求产品销售人员需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在卖者有责的前提条件下才有买者自负。但银行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如销售终端报喜不报忧的片面宣传手法,只讲产品的高收益和高流动性,而忽视产品的潜在风险,那么后果是极为不乐观的;再有如今销售终端出手为安的销售心态,只顾眼前的销售,而不管后期的跟踪服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仔细咨询理财经理,弄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保本,风险有多大,最坏的情况是亏损多少,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力。考虑好这些基本问题,再去比较各个产品的收益率,切忌稀里糊涂就被所谓的高收益率所诱导。

鉴于投资者在购买前会遇到的以上情况,一定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购买相应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

首先,要明白预期收益率的真实含义。专业人士在评价理财产品时,通常要考虑产品投向的行业现状、前景,对比以前的数据资料,计算其违约率等;在评价一款结构类理财产品时,也需要考虑挂钩标的物、挂钩模式,如单向型、区间型等。投资者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都是银行的业务,但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银行理财、基金理财,还是保险理财,都是一种理财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宣称的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不一定都能实现,投资者一定不要被所谓的“高收益率”所蒙蔽。

其次,看清协议并保存好证据。虽然银监会新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准再像“天书”一样让投资者不明所以,对风险提示也有了相应规定,但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仍然有很多空子可钻,如特意列入很多条款、海量文字,一个协议动辄十几页,客户没有那么多专业知识去逐字逐句研究,如果不仔细阅读并弄明白其间意思,一时还难以从浩如烟海的文字中发现那些对投资者不利的信息。专业人士提醒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看清协议,并保存好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可以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此内容选自哈尔滨微智高端理财《王者理财》第一章第十七节。

银监会理财新规 第五篇_2016银监分局工作计划报告

2016年,银监分局将认真学习贯彻银监会、银监局年度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自加压力,挖掘潜力,出实招,求实效,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打造银行业改革发展升级版。现将2016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面深化改革总揽全局,切实贯彻执行“促改革、防风险、强服务、提效能”方针,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扎实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改进监管手段,探索风险预警、识别、防控、化解的新方法、新机制,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二)新组建1家村镇银行,在县域及乡镇增设至少6家银行网点。

(三)推动钢贸、造船、不锈钢等重点行业授信风险逐步化解,力争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年初水平。

(四)加快推进银行案防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银行从业人员合规履职,力争不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

(五)推动绿色信贷,加大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确保新兴产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逐步提升。

(六)持续改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

(七)巩固文明创建成果,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银行业转型发展

1.强化法人银行公司治理。一是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组织开展公司治理培训,完善法人银行“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督促指导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履职,提高各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问责。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监事履职评价示范文本》,督促法人机构制定董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分局备案。三是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做好实施培训和监测分析,夯实资本管理基础;强化法人银行股权监测,规范股权变更、质押、交易等行为;按照银监会法规逐步扩大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体系,构建更加具有活力的银行体系。

2.推进银行内控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加强绩效考核导向监管。督促银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经营指标,避免单纯追求规模增长和同业排名的激励导向,推动落实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强化内控体系建设。指导银行构建有效风险治理架构,强化部门、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落实强制轮岗交流制度。三是完善监审联动。加强对银行内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增强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计量能力,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监管评价办法》,开展重要风险监管审计合作。

3.加快银行产品服务创新。一是督促银行以特色化为方向,立足本地市场需求实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二是推动实施品牌化战略,指导银行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产品服务营销,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特色服务品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实施走出去战略,选择合适地区设立异地支行。

(二)严守风险底线,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1.逐步缓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一是坚持稳步控降目标。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总原则,继续认真落实《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风险管理的意见》,择优支持保障房等重点项目建设,新增贷款必须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力争平台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二是完善全口径监测统计。通过加强统计监测,真正做到动态统计、有进有出,进一步提高平台名单的全面性。进一步加强融资全口径管理,与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完善日常联系和季度信息交流制度,督促银行加强监测,全面了解平台企业的其他融资情况,严控平台借道融资,提高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监测的准确性,深入分析平台银行体外融资对银行信贷安全性的影响。三是落实到期还款来源。目前纳入监测的73户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到期贷款都将在46亿元左右,督促银行及早与平台企业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落实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严防违约风险。四是强化风险缓释措施。对于还款资金来源得不到落实的平台,要求银行及早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政策变化情况,逐步推动用直接融资置换相应的平台贷款。

2.从严控制房地产领域信贷风险。一是完善名单制管理。督促银行针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集聚的特点,审慎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管理,完善准入企业名单,加强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开发业绩、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准入条件审核;结合季度非现场监管走访,收集审查辖内银行开展合作的开发企业名单及项目情况。二是加强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监测。督促银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风险排查,严控银信合作业务,严防开发企业通过假按揭、民间借贷等方式进行融资,严防房地产企业利用贷款囤地炒地。三是组织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组织开展一次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准确评估房地产价格下跌情况下的贷款损失及流动性情况。四是落实住房按揭贷款差别化政策。督促银行严格执行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自住房贷款,审慎开展商用房抵押贷款。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贷款检查,全面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状况。

3.密切关注大额授信风险。一是妥善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以戴南不锈钢行业为重点,加强与兴化市、戴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实施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充分发挥牵头行作用,逐户落实一户一策分类处置方案,确保支持类企业有劲、维持类企业有底、退出类企业有序。首期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有关戴南地区银政企三方座谈会,研究部署后续工作。二是密切关注重点客户风险。充分利用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在全辖排查涉及5家银行以上、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以上的大额多头融资及5000万元以上存在担保圈的客户,建立台账持续监测,绘制大额客户融资担保链接图,准确掌握主要担保圈状况,推广运用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逐步推动担保解链工作,有效防控风险蔓延。三是严防政策“一刀切”加大行业风险。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督促银行积极上争资源,用好用活政策,避免信贷“急刹车”、“急转弯”加剧风险集聚。关注光伏产业发展状况,根据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有关光伏产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有保有压”政策有效落实,指导银行继续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有选择、有差别地开展光伏产业授信业务。四是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授信和授信集中度监管。督促机构严格控制大额贷款,落实新增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报备制度;禁止发放异地贷款;加强银团贷款风险管控,严格控制银团贷款投向。

4.大力加强不良贷款管理。一是做实贷款分类。加强贷款质量监测,组织开展重点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检查,摸清摸准风险底数,夯实资产质量,提足风险拨备。二是加大新增不良贷款问责力度。出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监督办法,督促银行按照履职责任要求,对2016年以来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凡属违章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要追究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照提高不良容忍度有关要求,适度减免相关人员责任,保护银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认真分析新发生问题贷款的成因,从经营理念、管控架构、管控方式、管控流程等方面全面改进授信管理体系,严格新发放贷款的准入管理。三是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推动银行积极运用诉讼、批量转让、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充分利用财政部最新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所带来的便利,加大存量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损失类贷款不得长期挂账。

5.有效促进影子银行业务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渠道。督促银行规范发放小贷公司贷款,密切关注该类机构将银行贷款资金流向国家调控领域及限制性行业。规范开展银担合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执行担保倍数限制,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二是建立完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备案登记制度,及时掌握理财业务情况。指导法人银行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与银行资金严格分开,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强化资金运用监管。规范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严防不当宣传及误导销售。

6.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一是把流动性管理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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