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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

时间:2017-12-1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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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 第一篇_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

(适用于缴费单位,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备注: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的300%和60%,即11289元和2258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和60%,即14367元和2873元。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即14367元;下限是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

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单位部分下调至1.5%,个人部分下调至0.5%。

5、各险种申报规则:

①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农民工);

②缴费单位的每一个在职职工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其中一种,且必须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捆绑参保;其中: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疾;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中2选1+重疾;

③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单独参保,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整体参保。

失业保险费率 第二篇_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规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实施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缴费费率(以下简称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其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下调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基准费率,是指按照《规定》,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市社保机构支付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保险金,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失业保险费率】

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以市、区(新区)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失业保险费率】

第四条 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第五条 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下调:

(一)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

(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费率】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调40%。

第六条 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第七条 市社保机构每年1月公示当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异议属实的,应调整相应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

(一)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当年度、下一年度均不得实施浮动费率。

第十条 已享受本市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认为市社保机构未依法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可以要求后者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1号)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费率 第三篇_宁夏调低失业保险费率

宁夏调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宁夏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过认真测算比对,为让企业和职工“减负”,宁夏将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惠及全区72.86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算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在全区社保计算器业务系统进行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根据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银川市参保单位和职工将在一个缴费年度直接受益1.1亿元(人民币,下同)左右,其中预计为银川市企业每年减少缴纳失业保险费8,000万元。【失业保险费率】

宁夏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降低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截至2015年5月,银川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达11,403户,参保职工达32.8万人。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根据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参保单位和职工将在一个缴费年度直接受益1.1亿元左右。

银川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1%

6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保局调整了银川市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核定,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核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了1%。银川市将有11403户参保单位直接受益。

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调低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截至今年5月,银川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达11403户,参保职工达32.8万人。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根据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参保单位和职工将在一个缴费年度直接受益1.1亿元左右,同时,全市失业保险费将少征收1.1亿元左右。

失业保险费率 第四篇_各省规费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

规 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 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合 计

费 率 20% 6.50% 1.50% 2.00% 8% 38%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规费。具体取定标准见表4。此项费用标准今后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广东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法规、规定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抄报省交通厅备案。 表4 规费费率表

说明: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3)招标投标中,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3、规费40%: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山东的规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 住房公积金:12% 工伤保险费1% 海南: ⑴规费

a.养老保险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计取费率为20%计算;

b.失业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计取费率为2%计算;

c.医疗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计取费率为6.5%计算;

d.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最低限计取费率为5%计算;

e.工伤保险费: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计取费率为0.5%计算。 江西 合计39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2 .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6.6 住房公积金8

工伤保险费 2.4

江苏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41.3%,其中:养老保险费21%、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8%(含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0.5%, 宁夏:

规费费率标准为38.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6.7%,住房公积金8.5%,工伤保险费1%。

广西省:

规费费率: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8. 6% (含生育保险费0.6% )、工伤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取10% ,合计规费费率为41.6% 。

四川省:

吉林省交通厅吉交发【2008】22号文件发布 吉林省人工费单价为43.18元/工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失业保险费率 第五篇_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1篇: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个人生涯规划发展原因,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壹万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2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一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人力资源、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第3篇: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4篇: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XXX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XX年X月X日二○XX年X月X日

第5篇: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与乙方_____原于_____年_月_日签订的合同名称:_____的合同,现因_____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方造成损失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由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从原建房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币共万元整,扣除赔偿金后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坡下面一间房屋的购房款__万元整)乙方银行开户行__________,帐户名: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一经转帐成功后,之前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的归属问题,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失业保险费率 第六篇_2016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基金的征缴清欠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县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重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和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升全民参保法律意识,强化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缴费意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要求,以社会保险扩面、清欠为重点,确保2016年度社会保险各项扩面征缴任务全面完成,努力构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工伤有助、和谐发展”的新大名。

二、目标任务

工作各项目标完成要求:1、企业养老保险新增1500人;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新增300人,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养老保险单位欠费的30%以上;3、工伤保险新增800人;4、失业保险新增500人;5、工伤保险清欠30%以上;6、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完成65390人;7、城乡居民保扩面新增人数、基金征缴金额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95%以上,入库率、建档率、发放率分别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0日前)

召开全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并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大会精神,分析当前全县社保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压死责任、强化措施,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为全面完成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社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7月11日至10月10日)

(一)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城镇医疗保险工作重点

1、扩大覆盖范围。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凡本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条件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严格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违反《社会保险法》将对其进行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清欠力度。社会保障中心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限期缴纳,本次活动期间,滞纳金可视实际情况予以缓缴。因欠缴数额过大,不能一次性偿还的,由县社保中心与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缴纳。能足额清偿的坚决予以清偿,要做到应缴尽缴。

3、实现重点突破。工作中,要坚持全面部署,重点突破。2016年全县企业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和法人代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及获得有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要带头参保,达到全员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的重点是财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要及时,缴费要足额;社会保险费清欠的重点是欠费较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步骤

1、参保登记缴费(7月12日至7月23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有关证件到村委会、街道办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村协办员对有关材料审核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将收缴的保险费存入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数据汇总(7月24日至7月31日):乡(镇)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参保缴费材料、待遇审核、数据入库、村级公示等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参保档案、参保明细表、参保汇总表、缴费汇总表、缴费明细表、领取汇总表、领取明细表以及缴费回执等材料进行整理、上报县农保中心。经县农保中心复核后进行归档、建立信息库、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交村委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进行公示、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总结通报(8月1日至8月2日):(1)县城乡居民保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验收细则对各乡(镇)的城乡居民保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分排名;(2)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召开总结大会,对先进乡镇、村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总结通报(10月11日至10月20日):各成员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文字报送县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将予以通报。

四、职责分工

为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活动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大名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孟凡雄同志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胡发科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审计局、总工会、信访局、法院、工信局、质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教育局、住建局、卫生局、商务局、交运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朱献东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百日会战”活动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县领导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宣传。在县电视台开设《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从会议当天开始,每晚《大名新闻》后,序列播放《社会保险法》全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等。并采取跟踪报道的形式,对参保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弘扬,对反面典型给予电视曝光;设立专线电话,主动接受咨询,印制《社会保险法》摘要等宣传资料,发送到各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小区;各乡(镇)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把推进城乡居民保制度的道理讲清、政策讲透,使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协调联动。人社局负责全县扩面工作的组织协调,按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情况;劳动监察机构重点对全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使社会保险监察职能,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本地逐门逐户“地毯式”的检查工作。活动期间,对于正常缴税但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费的重点企业,要求监察入户率达到100%;对于非重点企业,要求参保率不低于80%;地税部门要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力度,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新办税务登记纳税的资料,对未参保单位暂缓办理税务验证、购领发票手续,促其限期办理社保登记,按时缴纳社保费。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居民保补贴资金,保证把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并配合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提供民营企业基本情况,利用执照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参保缴费,对不参保缴费的不予年检;工信局要把民营企业参保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各企业法人代表认真学习《社保保险法》,引导和督促企业按规定参保;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开辟专栏跟踪报道;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的认定,应如实提供养老金领取人的年龄证明,并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社会保险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的推进工作。另外,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评先评优、评模;税务部门要采取停供发票、冻结账户直至实行强制预征;公安部门不予批办单位负责人出国出境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小轿车等非生产经营性控购商品。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强化督导。活动期间,由政府督查室成立督导组对这项工作进行严格督导检查。成立五个工作组,由社保中心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审核;由劳动监察大队成立两个工作组,分别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县地税局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县农保中心成立两个工作组,负责下乡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四是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通知》(﹝2016﹞25号)文件规定,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给予经费保障,按照上年度实际征收费款的0.6%和上年度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额的0.1%核定专项工作经费,按上一年实际新增一名参保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核定扩面专项经费,确保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严格处罚。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完成任务较好的要通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执法小组的作用,对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对单位领导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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