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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时间:2017-12-1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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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一篇_2015年最新个税计算表

2015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2015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所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

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为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3500)×3%—0=45(元)。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二篇_201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5个税计算方法

步骤一:

算出自己的应纳税额=本人月收入-个税“起征点”3500元(这里的应纳税额为)

步骤二:

在下表列示的7级中,找到自己相对应的税率及对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

算出自己的个税=应纳税额×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某公司职员在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10000元,位于上表中的第3档。 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25。

则应纳税额为(10000元-个税起征点3500元)=6500元 个税=6500×20%-555元=745元。

补充: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

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的区别,适用范围以及换算的问题!最好能举例!

通俗点说,如果公司发给你的是没扣税的工资(即税前工资、含税收入额),税由你自己承担的话,那你就要对照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下相应的税率计算应该交的个税。不考虑社保等因素的情况下你实际到手的工资=税前工资-缴纳的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

得额=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公司发给你的工资是纯收入(即税后工资、实际到手的工资、不含税收入额),个税由公司来承担,那么公司在帮你计算应该承担的个税时,先要将税后工资反推回税前工资,反推时用的税率是不含税级距下的税率。推算回税前工资后再对照税率表中含税级距相应的税率计算个税。

公式:公司全额全额负担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此公式中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税率表中不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税前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此公式中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保因素)

还有公司只负担部分税款得情况,也要反推回去计算个税,公式比较麻烦,就不列举。

反正你记得不含税级距只在税后工资推算回税前工资的时候用,计算个人应纳税额时用的是含税级距税率。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三篇_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在年薪制的情况下,发放年薪方式有三种,一是全年集中一次发放;二是将年薪全部平均分摊到12个平均发放;三是将年薪当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例一,假设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年薪为60万元,分别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

发放方式一:全年一次性发放方式下:根据(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计算。 500000÷12=50000 根据商数查税率表为“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对应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再依据(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0×30%-2755=177245元。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

发放方式:将年薪平均分摊到12个平均发放。

1、月发放数600000÷12=50000

2、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46500(查税率表,对应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3、月应缴税额=46500×30%-2755=11195

4、全年应纳个税额 11195×12=134340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三:

发放方式:将年薪当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由于年薪一定的情况下,年终奖与年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需要在二者之间作出合理分配,如何合理分配发放才能使个人收入最大化,这是一个现实的 课题。笔者也曾上网查阅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但用数学模型方法计算实在太深澳,让人难以理解,于是想通过朴实的方法进行试算。即分别采用用足对应档次税率的 上限额的方法进行试算。

A方案:运用平均发放适用税率的上一档税率,并用足该档次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

例如全部平均按月发放的适用税率为30%,那么上一档税率为25%。查税率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为35000元,加上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所以每月发放按38500元计发,余下的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方法。

平时每月发38500元,全年月度应缴个税[(38500-3500)×25%-1005] ×12= 92940元

年终一次发放(600000-38500×12)=138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138000除以12的商数为11500,查税率表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应缴个税为: 138000×25%-1005=33495

将月度应缴税额与全年一次发放的应缴税额相加得全年应纳税额为:

92940+33495=126435

B方案:

如果先用足年终奖适用税率对应级距的上限额,余下的按12个月平均发放。

根据前面方案年终奖行用税率为25%,查税率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为35000元,那么将年终奖发放安排35000×12=420000,那么月度发放为180000元,则每月15000元。

那么全年月度应缴个税[(15000-3500)×25%-1005] ×12=22440 元

年终一次发放420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缴个税为: 420000×25%-1005=103995

全年应缴纳个税 22440+103995=126435

得到结果是A方案与B方案应纳税额相等。

但是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节税50810元,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节税7905元。所以实行年薪制的情况下,应该将年薪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上例中第三种发放方式A方案与B方案应纳税额相等。但并等于所有年薪制下二者随意分配都是相等的。本例相等的原因是二种方案的最后适用税率均为25%,如果出现二者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差异。

年薪12万以上的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四篇_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1、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内容

月工资薪金收入是指工资、津贴、科研劳务、课时酬金、奖金、补贴以及在校取得的其他所得,不包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中)。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某教授本月取得工资1000元,津贴2000元,课时费收入500元,科研劳务收入1000元,则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2000+500+1000)-1600〕*15%-125=310(元) 注:我校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在次月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某教授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课时酬金50000元,则年终一次性酬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确定税率:50000/12=4166.70 则税率为15%

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50000×15%-125=7375(元)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

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

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

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

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

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

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

分 40% 10375【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年终奖缴税算法

个税法修改后,有关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税一度引发关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是针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江先生在今年12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江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至此,江先生的个税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注:以上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均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

员工可以“舍”减轻负担

上海尚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李德佐介绍,在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新个税法实施后,因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作出相应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新的“盲区”。新“盲

区”共有6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 元 ,60187.50 元 );(108001 元 ,114600 元 );(420001 元 ,447500 元 );(660001元 ,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临界点及个税“盲区”,以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进行协商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除通过少发奖金“规避”临界点外,企业也可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这样也能有效避开个税“盲区”效应影响。

“多发少得”案例【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以第二个“盲区”(54001元,60187.50元)为例(注: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甲的年终奖为54000元,其对应税率是10%,应纳个税 5295元,税后到手收入48705元;乙的年终奖为54001元,由于对应计税税率达到20%,其应纳税为10245.20元,结果税后到手年终奖只有43755.80元——也就是说,乙虽然比甲年终奖多发1元钱,最后却比甲少拿4949.20元,而这笔钱买一个iphone4足够了。

在这个区间里直到年终奖增加到60187.50元时,会出现年终奖税后到手的钱和年终奖只有54000元税后到手的钱一样多得情况。只有年终奖超过60187.50元,才出现多发年终奖实际到手也多得的情况。不过到了下一个“盲区”(108001元,114600元)时,又出现相对的 “多发少得”了。

记者测算,现行个税制度下,年终奖“多发少得”还有更极端的案例,即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少得数万元”的情况:如甲的年终奖为960000元,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为330495元;乙的年终奖为960001元,由于对应税率提高,其应纳税额激增至418495.45元,与甲相比,其需多支出88000.45元个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五篇_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第六篇_2015公司工资制度

第1篇: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附件一)和《工资发放汇总表》(附件二);

(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附件三)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附件四);

(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见附件五);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分类与构成如下图: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七条:基准提成工资释义与构成: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提成工资是指按子公司制订的已报集团公司事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有效的《工资提成计算办法》为部分员工计提的一项工资计发基数;

二、基准提成工资分成应发基础提成工资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提成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八条:津贴

本制度中的津贴是指特殊岗位的津贴和路救服务补贴等。

第九条:奖金

公司设置的奖金主要包括年终绩效工资、超额利润提成奖和突出贡献奖三类。

第十条:福利

公司设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两部分。

第三章年薪制

第十一条:年薪制的释义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管理者工资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年薪制员工范围

本公司实行年薪制员工的范围为: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领导、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年薪制员工工资的构成

本公司年薪制员工工资构成的内容只包括基准年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津帖,[莲~山课件]不参与提成工资分配。其中,基准年薪分为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第十四条:基础年薪的释义

本制度所称基础年薪是按基准年薪的一定比例折算出的、按月平均支付的工资,是年薪的预支部分。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的释义

本制度所称绩效年薪是基准年薪减去基础年薪后的剩余部分。绩效年薪的实际支付金额,要根据年薪制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得分来计算,具体计发办法,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基准年薪与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构成比例,依年薪制人员不同的经营管理责任,按领导职务层级设置不同的比例。

第十七条:基准年薪标准

基准年薪标准是集团公司制定的本集团年薪制员工所有职位的标准工资体系

第十八条:年薪制员工试用期和考察期的月薪

年薪制员工试用期是指公司为聘任在实行年薪制职位上任职的新员工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考察期是公司通过内部招聘、选聘,为职位晋升(含从基准年薪低档职位向高档职位调动)员工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考察期,还包括考察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而再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延长考察期。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月薪为其所任职位基准年薪的十二分之一的百分之八十,不计发绩效年薪和超额利润提成奖。

职位晋升员工在考察期间和延长考察期间的薪酬维持晋升前职位标准不变。经考核合格的,从考察期满的次月起,按其新任职位的基础年薪的十二分之一计发基础月薪,计提绩效年薪和计发超额利润提成奖。

试用期、考察期的时间可依据聘用条件或任职需求作适当调整,必须在任职前约定。

第十九条:子公司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试用期或考察期内的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

一、考核内容。为被考核人所负责公司在试用或考察期间的公司绩效。公司绩效的考核指标为该公司的《经营责任书》所确定的,并分解在试用、考察期间应实现的目标。

二、合格标准。按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经营责任书》中约定的考核办法实施考核,获得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公司副职领导、总助、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下同)在试用期或考察期内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和子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对被考核人的新任职位实施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月薪制

第二十一条:月薪制的释义

月薪制是以月度为考核周期,把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个人月度绩效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本公司的月薪制又分为标准月薪制和提成月薪制两种。

第二十二条:标准月薪制人员范围

子公司实行标准月薪制人员的范围为:办公室(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和配件部非年薪制员工,集团公司总部非年薪制员工。

第二十三条:提成月薪制人员范围

子公司实行提成月薪制人员的范围为:销售部和售后服务部非年薪制员工。

第二十四条:标准月薪制员工工资的构成

本公司标准月薪制员工的月工资包括基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不参与提成工资分配。基准工资只是计发基数,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工资(相对固定的部分,为基准工资的80%,也称:基础月薪)

二、基础绩效工资(浮动部分,为基准工资的20%)

第二十五条:提成月薪制员工工资构成

本公司提成月薪制员工的月工资包括基准工资、基准提成工资、加班工资、津帖等。基准工资和基准提成工资只是计发基数。

基准工资的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工资,为基准工资的80%,也称基础月薪。

二、基础绩效工资,为基准工资的20%。

基准提成工资的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提成工资,为基准提成工资的80%。

二、提成绩效工资,为基准提成工资的20%。

第二十六条:月基准工资标准

月基准工资标准是集团公司制定的月薪制员工所有职位薪级的标准工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绩效工资基数释义

本制度所称绩效工资基数是提成月薪制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与提成绩效工资之和。

第二十八条:应发绩效工资的计算:

本制度所称应发绩效工资数,是指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和子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考核后,依据员工个人月度绩效分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乘以标准月薪制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数或提成月薪制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所得的工资数。

第二十九条:月薪制员工在试用期的月薪

公司对通过招聘程序聘用在月薪制岗位上工作的新员工,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的月薪按其拟任职位职等薪级基准工资的80%计发,试用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和超额利润提成奖。

第三十条:学徒工的薪酬

学徒工的薪酬按学徒协议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实习生的薪酬

实习生在公司实习期间的薪酬按集团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支付。

第五章奖金

第三十二条:奖金的种类

公司设置年度绩效奖、超额利润提成奖、突出贡献奖和其他奖。

第三十三条:年度绩效奖

一、奖励范围:十二月份工资发放名册中的月薪制(包括标准月薪制和提成月薪制)员工。

二、奖金额度:以公司为单位,计提奖金总额,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年度绩效奖标准总额为:公司奖励范围内员工十二月份的的基准月薪乘以奖励范围内员工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工作的月数除以12乘以倍数1、5、依总裁办公会议提议,经董事长批准可以调整倍数。

公司年度绩效奖应发总额为:公司年度绩效奖标准总额乘以公司绩效(KPI)考核得分对应的年度绩效奖系数。

三、奖金分配

1、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一次分配,把总额分配至各部门

2、各部门根据员工个人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二次分配,把本部门奖金分配给员工。

3、具体分配方案由子公司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制订,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超额利润提成奖

一、奖励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金额度:按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书》约定的比例计提。

三、奖金分配

奖金的分配比例为: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可控制在总额的25%以内,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年薪制人员)、主管的平均数应分别控制在主管(不含)以下员工平均数的15倍、10倍、6倍、3倍以内。公司在进行第一次分配时应视部门绩效的实现情况做适当的比例增减。具体分配方案由子公司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制订,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突出贡献奖

一、奖励对象:在公司的某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被评为国力标兵的员工等。

二、奖金额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评奖方案,作出规定,也可由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作出决定。

第六章福利

第三十六条:法定福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员工设置提供带薪假、防寒降温费、免费工作餐、三节(春节、端午、中秋节)礼品、交通和通讯补贴、健康体检、新婚贺礼、女员工节日慰问、重疾与亡故慰问等福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章薪资调整

第三十八条:职位分类及薪等、职等和薪级的设置

公司员工的职位分为两大类七岗系:即职能类(含经营岗系、管理岗系、专业岗系、事务岗系)和技术类(含销售岗系、服务岗系、修理岗系)。公司依据职位价值评估将职位分成十四个薪酬等级,其中又将技术类职位分为五个职等,每个职等内设二个薪级;将职能类职位又分为初任、熟练、资深三个职等,其中初任职等内设二个薪级,熟练、资深职等内各设三个薪级。职位分类及其薪等设置见附件六:职位分类与薪等表。

第三十九条:薪等职等薪级的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薪等是指集团公司通过职位价值评估,依据集团公司、子公司设置的职位,把职务层次、薪资水平相近的集合起来列为一个等,按薪资水平由高到低,序号从一开始,由小到大设置的等别。本制度现行薪等设置为十四个。

二、本制度所称职等,是指集团公司为同一职位,按其工作深度、专业素质、技能要求不同设置的等别。本制度现行职等,按职位分类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等。

三、本制度所称薪级是指集团公司在同一职等内设置的若干个薪酬标准不同的级别。本制度现行薪级按职等和薪酬标准由高到低,序号从一至八共设置八级。

试用期内的新员工、学徒、实习生、子公司年薪制员工的薪酬未列薪级。

职等与薪级的设置及基准工资标准见附件七:集团公司员工基准工资表,附件八:4S店年薪制员工基准工资表,附件九:4S店标准月薪制员工基准工资表(南昌地区店适用),附件十:4S店标准月薪制员工基准工资表(地市店适用),附件十一:4S店提成月薪制员工基准工资表(南昌地区店适用),附件十二:4S店提成月薪制员工基准工资表(省内地市店适用)。

第四十条:薪资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依据集团的总体效益和经营发展、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员工个人绩效等情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调整员工薪资:

一、调整基准年薪和基准月薪(以下统称基准工资)标准(简称调标)。

二、调整工资提成计算方法。

三、调整超额利润提成奖的提成比例。

四、调整年度绩效奖的计提方法。

五、调整员工的职位及其职等薪级(简称调级)。

第四十一条:基准工资标准的调整

一、公司依据职位价值评估结果、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预算等因素,每年为每个职级薪级设定或调整基准工资标准。

二、基准工资标准的调整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每年三月份拟订,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基准年薪标准调整的主要依据和方法

1、主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①当地同行业同职位平均工资水平及本公司的上浮比例;

②年度目标利润的多少;

③经营条件的不同,包括经营汽车品牌的知名度、区域内相同品牌的竞争度、公司员工总数的多少、管理团队的配置等情况;

④职位的不同。

2、方法:

基准年薪=职位工资(中位标准工资)×职务系数×目标利润系数×经营条件系数。

具体方法在集团公司《基准工资标准设定办法》中约定。

四、基准月薪标准调整的主要依据和方法:

1、主要依据:

①当地同行业同职位平均工资水平及本公司的上浮比例;

②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③工作环境。

2、方法:

具体方法在集团公司《基准工资标准设定办法》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工资提成计算办法的调整

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依据业务市场发生的变化,在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又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适时制订或调整《工资提成计算办法》。

《工资提成计算办法》须报集团公司事业发展部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超额利润提成奖提成比例的调整

超额利润提成奖的提成比例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书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员工职位、职等、薪级的调整

一、职位调整及因其产生的职等薪级调整申报审批流程,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必须在工作单位内变动职位或在集团单位内变动工作单位、职位的,应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职位和薪资调整申报审批手续。

(一)主管职位(含)以下员工的职位异动薪资调整申报审批流程:

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员工异动审批表》申报,经异动员工工作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涉及变动工作单位的,《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异动前单位审核批准后,转异动后单位按异动前单位相同审批流程办理异动审批手续,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二)主管职位(不含)以上员工的职位异动薪酬调整申报审批流程:

1、按集团公司内部招聘选聘人才制度和《要事审批流程》规定的权限下发任职通知书。

2、按本条(一)款相同流程办理审核手续(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权变更为审核权),签字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其中属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异动,由人力资源部先转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总裁批准。因职位晋升又设置了考察期的薪酬,必须办理两次异动申报审批手续。第一次是以职位调整为目的,《员工异动审批表》中的异动执行时间选择职位异动,第二次是以薪资调整为目的,《员工异动审批表》中的异动执行时间选择薪酬异动,是指考察合格后的薪酬标准执行时间。

二、职等、薪级的晋升与下降

(一)、职等薪级晋升与下降的员工范围

1、集团公司员工;

2、子公司月薪制员工。

(二)、职等内薪级晋升的基本条件

1、个人年度绩效被评为优秀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的;

2、调薪的间隔时间达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的。调薪是指调级,包括转正定级、职位异动上调一级以上薪资,按本制度规定上调薪级的,调标又调级的,但不包括调标不调级的。

(三)职等晋升的基本条件

因符合前款基本条件晋级至上一职等薪级时,员工的能力、任职资格应达到该职等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员工任职资格的认定方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职位任职资格见附件十三至附件十九。

(四)职等内薪级晋升对象和时间的确定。

1、个人年度绩效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从考核年度次年的四月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但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从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达第十三个月的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

2、个人年度绩效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的,从该考核年度的次年四月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但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的,从距上次调整间隔时间达第二十五个月的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

(五)职等薪级同时晋升对象和时间的确定

按集团公司任职认定办法规定获得资格的,按前款规定晋升职等薪级,未获得资格的不予办理调薪,特殊情况需调级的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六)职等薪级的下降

个人年度绩效被评为不合格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的四月一日起下降一级薪级,或转为试用或调整职位或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下降的薪级属下一职等薪级,以后薪级晋升遇升职等,仍需按职等晋升规定办理。

(七)职等薪级晋升与下降的申报审批流程

1、子公司员工职等薪级晋升与下降的申报审批流程:

由子公司填制《员工异动审批表》,经工作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晋级、降级条件,同意签字后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2、集团公司员工职等薪级晋升与下降的申报审批流程: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制《员工异动审批表》,经工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晋级与降级条件,同意签字后报总裁批准。

三、职位、职等、薪级调整审核审批内容与权限:

《员工异动审批表》中设定的员工职位、职等、薪级异动调整审核审批内容权限如下:

(一)异动员工拟任之新职位应在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人力资源(预算)计划,或临时批准的职位编制增减计划,职位编号等范围内。

(二)异动员工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中设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职等薪级晋升、下降应符合本条设定的条件,薪资应符合集团公司公布并在实施中的基准工资标准。

四、职位、职等、薪级调整申报审批规范

(一)填制《员工异动审批表》应字迹规范、清楚,选择异动类别准确,与异动有关信息填写不漏项,要真实,无论何种异动均应填报个人绩效情况。

(二)审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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