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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规定

时间:2017-12-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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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规定 第一篇_2015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2015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导读:请病假还有工资吗?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找法网小编小编搜集整理了有关劳动法

病假工资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

助。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

第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

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

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

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

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

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

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

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

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

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

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

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

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

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

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

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

病假规定 第二篇_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

2、员工如果病假时间在1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如果国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不能享受上面待遇。

4、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四、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1、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各种补贴、奖金不计算在内。

日工资=月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病假规定】

月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正常出勤按正常工资体系执行。

2、病假工资比例和疾病救济费

患病在1周以内的,统一按计算基数的70%计算。

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五、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病假规定 第三篇_关于请病假的规定

关于请病假的相关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考勤制度,规范管理,现就酒店员工请病假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1.员工就诊的指定医疗场所(仁安医院):【病假规定】

a)工作时间就诊:须到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

b)店外就诊须到指定医院:(仁安医院)就诊;

c)外地员工回家期间生病需要请病假时就诊:须到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d)急诊:到就近医院就诊。

2.请病假需要的文件:

a)在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就诊,需要休病假:须持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请假单》请假;

b)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认为需要到店外就诊的,应持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开具的外出就诊证明,到酒店指定医院就诊,如需要休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c)员工非工作时间不在酒店,遇病要到指定医院就诊,如需要休病假: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d)外地员工回家期间生病需要请病假:须持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e)急诊患者请病假:除了病历与病假证明外,还须有急诊证明。

3.若不是急诊,休病假应该提前申请,请假人亲自到本班组或本部门申请,且必须在得到有效批准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a)因看病不能准时到岗者,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一小时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打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如医院开具了休息证明,最迟于看完病后2小时内,本人持证明到酒店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b)急诊: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2小时内,本人或亲属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最迟待病愈到店上班后

4小时内填补《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c)外地员工休假期间遇病后,如需要请病假:无论一般病症还是急诊,须在患病后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在返回酒店到岗后4小时内持病历、医院开具休息证明、《请假单》办理补假手续。

4.任何医院(含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仅作为病假参考,不做请假依据;有效准假人有权不予批准或减少请假时限,急诊、外地员工休假期间请病假除外(病假的有效批准人为员工直接上级)。

5.有效批准人的准假权限,按照管理人员请假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

1.非急诊情况不在指定医疗场所就诊者,其开具休假证明无效,看病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2.批准休假前看病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3.工作时间未经酒店医务室批准,擅自到店外医院看病,看病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病假规定】

4.到医院就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直接上级,超出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病假规定】

5.超过递交假条时间送交假条,按照旷工处理。

6.委托他人送假条(急诊除外)一律无效,按照旷工处理。

7.非急诊,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休病假,按照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假规定 第四篇_病假期限规定

病假期限规定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请假的,为病假。因刑事事件的病假,公司不予承认。病假期间不可从事收益性活动。

病假期限,遵从如下医疗期的规定:

1、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累计6个月;

2、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累计12个月;

3、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累计12个月;

4、本单位工作年限5-10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9个月,;累计15个月;

5、本单位工作年限10-15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12个月,;累计18个月;

6、本单位工作年限15-20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18个月,;累计24个月;

7、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累计30个月。

二、员工休病假在10个工作日内的,计发月岗位工资的50%。休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部分,进入医疗期,按照员工所在地的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进入医疗期后不再享受奖金、补贴与福利。

三、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员工倘若因突发事件不能预先申请事假、病假的,员工应于请假当日上班后三十分钟内亲自打电话向直属负责人申请,并于复工当日补办申请手续,否则按

旷工论。

请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公司有权安排于假期结束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如有发现被证明为虚假病假者,或拒绝复检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针对于上述员工的情况,社会保险可以暂时停止交纳,然后等待员工返岗,如果返岗后复查员工的病情属于虚假,或者没有达到预定程度,那么就按照违纪处理。

五、可以协调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同时由公司的负责人陪同前往,如果医院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不能进行相关工作的话,则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如果医院出具证明说明已无大碍,并且当事人拒不参加工作的话,则可以进行劝退处理。

病假规定 第五篇_2016劳动合同法病假工资

员工请病假,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病假能请多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以下聘才网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病假能请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病假规定 第六篇_2015请假制度

第1篇:请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第3篇: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jú长报告,并报jú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jú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病假规定 第七篇_2015考勤制度范本

第1篇: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考勤规定【病假规定】

2、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

2、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打卡制。

2、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3、2员工上下班需打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100元罚款;

2、3、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书》,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由授权领导签字,报公司考勤员留存;

2、3、4公司考勤员:人事专干、文员;

2、3、5迟到早退的处罚:

考虑公司办公地点比较偏远,目前公交车不太方便,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十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必须对考勤员说明迟到原因,但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口头指导一次;每月累计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标准扣罚。

总经理级:200元/次

部门经理级:150元/次

部门主管级:100元/次

部门专员级:50元/次

部门文员级:40元/次

员工级:30元/次

2、4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未办请假手续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的70%,并给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2、5、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5、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2、5、4超过1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2、5、5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2、5、6旷工的处罚:按照月薪资标准÷28÷8×旷工时数×300%扣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的规定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1员工因事、病、婚、丧、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3请假报批程序:

3、3、1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填制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报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3、3、2请假二天以上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4、假期计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部门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4、1、2公司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

4、1、3公司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4、1、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

4、2病假

4、2、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时,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病休可以免附诊断证明;

4、2、2员工连续病休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三个月时,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福利照发,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4、2、4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须凭医院住院证明或医师病假建议请假,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4、2、5长期病休人员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4、3年假

4、3、1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年假遇节假及公休顺延。

4、3、2年假标准: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在当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无年假。

4、4公伤假

4、4、1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需休息时,须持省级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公司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否则,病休一律无效;

4、4、2公伤假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婚假

4、5、1员工请婚假必须凭本人的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进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4、5、2员工婚假为七天,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4、5、3员工请婚假需连续一次申请完;

4、5、4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

4、6产假

4、6、1员工本人分娩凭医院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准假。

4、6、2员工配偶分娩凭医院证明,准假3天;

4、6、3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或死产,凭医院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假;

4、6、4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丧假

4、7、1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包括:父母(养、继)、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员工旁系亲属丧亡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员工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4丧假需凭相关死亡证明。

5、加班的规定:

5、1加班申请——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经理(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5、2加班时数——原则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许超过16小时。

5、3申请调休——对于加班的员工,可以视情况安排员工调休。(调休限三个月内有效,倒休申请单上需注明冲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资:

凡员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5、4、1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小时工资*150%;员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20、92/8、

5、4、2周六、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周六、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300%

5、4、3加班工资月核发天数:全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并需以“加班申请单”和考勤卡为依据,没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计为加班。

6、附则:本规定由人资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2篇: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出勤习惯,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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