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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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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篇_债权转股权实务操作指引 债转股操作程序

债权转股权事项操作指引

(一)被投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召开董事会,下同),形成决议同意债转股事项,同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债权人拟债转股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被投资企业或债权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三)被投资公司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债权人用于债转股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四)被投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形成确认资产评估报告、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出资金额、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的决议。

(五)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对债权人以合同之债转为股权的,尚需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

(六)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投资公司对债转股会计事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七)被投资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业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被投资公司办理相关以债权转股权出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而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书。

(九)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篇_债转股的法律规定 企业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

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 2003年2月1日施行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

按照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联合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要求,为规范管理债转股的审核工作,加快进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的原则

有利于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企业实现扭亏脱困;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二、审核的范围

由国家经贸委推荐,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后确认的实施债转股企业及其债转股方案,属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的范围。

三、审核的内容

1、由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请审核债转股方案的请示。“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2)拟转股额、转股后股权构成及效益预测;(3)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方面内容。

2、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共同拟定的实施债转股方案。

3、有关附件:

(1)由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共同签订的意向书。

(2)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对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下岗分流人员作出的正式书面承诺。中央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3)按照《多家债权人实施债转股的合作协议》,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四、会审程序

l、申报

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有关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签订债转股意向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债转股请示、方案及有关附件同时分别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会审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债转股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由国家经贸委汇总3对债转股金额巨大或涉及重大原则政策的,可由国家经贸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3、行文上报

为减少办文程序,加快工作进度,国家经贸委根据会审结果,分批行文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涉及国家开发银行债转股方案审核工作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篇_11-公司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120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篇_债转股

债转股操作实务(附案例分析及出资承诺书)

一、债权转股权的形式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四、债转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五、债转股合规性和经营资质案例解析

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解析:

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实性。

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核查债权出资股东的《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已挂牌实例:

天源热能(833986);转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14年9月25日,公司与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14年9月30日经过河

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字[2014]第0038号验资报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

问题解析:

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

(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3)查验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已挂牌实例:

中城投资(833880);转让类型为协议;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6日。【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自有资产管理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的直接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夹层投资、信托投资等方式投入到房地产产业链相关企业。中城投资从事自有资产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公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是指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投后管理顾问服务,以及为信托公司提供对所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IPO上市的顾问咨询服务。中城投资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不动产经营收入主要指房屋租赁收入。中城投资从事不动产经营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中城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分为:(1)基金型管理:公司通过私募的方式,向潜在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2)非基金型管理:主要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金以及时间要求,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公司向委托方支付投资本金和预期的回报,同时向委托方收取受托管理费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协会会员。”

2015年8月8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中城投资核发了中城投资《会员证书》(编号:00000495),会员代码T1000495,有效期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公司下属4家子(孙)公司/有限合伙中城未来、北京赋比兴、天津赋比兴、上海岳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四联智能(430758)】公司债转股事项是否合规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篇_2016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甲方:张雨

法定代表人:张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乙方:李玉

法定代表人: 李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长期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

基础上,就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经营的范围:在甲方设计规划的区域内经营:中西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化疗仪器、保健品、计划生育用品、中药配方、包装食品 日用百货 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甲方就双方合作经营向乙方提供约定位置 市 街(路) 号,

面积为 的场所给乙方。

三、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伍年。

四、双方合作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的方式进行:

第一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二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三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四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五年定额分成金为:¥

五、合作分成金的交付

1、交付方式为:

2、交付时间为:每年 月 日,并在其后1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金,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再退还。

六、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保证乙方在甲方所设计规划的场地内正常经营,提供安全可靠的销售环境的义务;

(2)、甲方有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经营的义务;

(3)、甲方有根据双方经营约定所得自行在当地纳税的义务;

(4)、甲方负责商场整体及本合同经营场地的消防、保安,保证乙方公司的人员、财产安全。

甲方有义务负责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员工下班离店后,如乙方商品及其包装出现污染、短少、损坏、毁灭、火灾的情况,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是由于甲方安全保卫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商品购进、运输、验收、保管、销售、退货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有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提高的义务;

(3)、乙方保证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积极配合甲方运营管理的义务;

(5)、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场所的内部装修,货柜、货架及相关经营用品的购进、维护;

(6)、乙方负责承担合作范围内经营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营业费用,其中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及当地收费标准每季度与甲方结算。

(7)合作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同时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如在合作期间,因乙方的经营引起的质量投诉、消费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妥善解决。

七、双方的权利: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同种商品价格的统一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入库商品质量进行核查;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绝对的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

(2)、乙方对合作经营的商品具有绝对采购权、定价权;

(3)、乙方具有对员工的绝对管理权;

(4)、乙方具有根据自己整个连锁形象对店面、柜台进行装修的权利;

八、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合作区进行调整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对布局规划做出调整,如调整后合作区面积发生变更,则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重新计算;

2、乙方向甲方交纳:¥3000.00(大写:叁仟元整)保证金,合作期满乙方按时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扣分成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际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结算;

3、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继续合作及重新签订协议。

十、违约责任:

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场地的,或因合作场地存在产权纠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装修、搬迁、经营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期交付合作分成金的,为乙方违约。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标注双方约定合作经营区域面积、位置及相邻区域关系的平面图和甲方的经营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时,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作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可在协议期满后续签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章): 经手人(签章):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北京思创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区e服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4号楼软件广场c座2层 电话:010-59945688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声明

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经济实体,拥有“社区e服务”(#url#)所有权和管理权以及全国营销服务系统,愿意为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全国性营销服务。

乙方声明

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并非处于清算、解散或破产过程的经济实体,愿意成为“社区e服务”的合作伙伴,并有能力履行各项义务。 约定事宜

乙方为甲方提供约定的商品 甲方向乙方提供线下及线上宣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宣传平台和传统媒体宣传。

甲方为乙方在消费群体中做相关宣传介绍并进行相关推荐,以提升乙方的知名度。

乙方权利与义务

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篇3]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作协议合同

本合同旨在确认乙方为甲方经营美容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本着真诚、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共同拓展市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经营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营区域为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月月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由非透明玻璃围成不低于100平米区域。并配备吊顶,空调,洗手工

作间,水、电线路等固定设施。

3.2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除按实数收取水电费用外不扣点不收取管理费,次月

起,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10%收取乙方联营费。如当月营业额达到1万五千元时则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15%收取乙方联营费。如当月营业额达到2万元以上则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20%收取乙方联营费,双方协商联营费率不超过20%。

3.3 乙方需交纳进场保证金一万五千元,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需向乙方全额退还

保证金。

3.3.1 乙方经营满一年。

3.3.2 乙方正常经营并超过15%缴纳联营费满八个月以上。

3.3.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的(除扣除相关费用外,剩余款项可全额退还)。

3.4 乙方所经营项目为卖场经营范围内中的一项,故无需独立办理营业执照,无需交纳

各项税收。并保证合法经营则甲方协调处理外部关系。

3.5 乙方必须在所属区域经营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甲方统一

管理并有权制止非法经营或经营与本协议以外的项目。甲方为乙方做好宣传活动,乙方做好配合与后期服务。

第四条 结算方式

甲方于次月15日之前向乙方按实际销售额结算上月营业款。

第五条 合同终止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赔付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为投资经营超市商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经营项目:沂水县综合超市商场。

二、合作经营的场所:位于沂水县城,以甲方所选定的实际经营场所为准,

三、合作经营的期限:合作经营期限先暂定为年,自x年x月x日始起至x年x月x日止。实际履行的合作期限以甲方的实际经营期限为准。

四、双方的投资比例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的投资总额估算为:万元,由甲方对该项目投资60%的经营资金:万元,其中由甲方从自己所占60%股份中给予乙方不超过总投资10%的投资股份,同时由乙方对甲方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标准投入经营资金:万元。

2、乙方根据甲方商场的的开办进度及甲方通知将前述所需资金交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已实际到位。甲方收到乙方投资款后,应出具相应收款凭证,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将乙方投资资金滥用或挪用。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开展投资建设,尽快组织生产经营,并负责对外签署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协助甲方考察寻找经营场所,帮助甲方尽快投资经营。

3、甲方投资生产后,在乙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甲方从自己所占60%股份中给予乙方不超过总投资10%的经营股份,并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商场的经营经理。

4、甲方商场经营投产后,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甲方负责,接受甲方的领导。若经营亏损则由乙方承担与投资比例相一致的不超过10%的经营责任。

六、利润分配:

甲方根据乙方不超过10%的经营股份,按年度与乙方结算乙方利润分配额,并按甲方商场月销售额(烟草及利润额低于5%的商品的销售额除外)的千分之一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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