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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时间:2017-12-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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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篇_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社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五条 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 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条八条 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

3、参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 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村人口学校

的学习培训。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 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或回村参加“孕(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 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不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村(社区)计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制约

第二十六条 奖励

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计划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可以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

3、计划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并可以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

第二十七条 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

4、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按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计划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

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篇_XX乡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XX乡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1、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 、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

1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成立特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例处罚。

3、符合《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措施(特殊情况须持镇计生服务所证明);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特殊情况须持市计生服务站证明);如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主动向村民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和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市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7 、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石狮市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

8

、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双查未到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于2002年10月19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一)

甲方 :

乙方 : 育龄夫妇 :

婚育节育情况 :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

5 、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 孩后 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

避孕措施。若第一胎生育男孩的, 要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 500元以下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每年四次的查环查孕,乙方自愿接受每次5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签或一方签)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育龄夫妇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 (签名)

年 月 日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未婚青年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并提供计生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积极开展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4、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充分了解人口形势,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殖健康知识,转变婚育观念,提高卫生保健能力。

4、若因非婚同居避孕失败造成意外怀孕者,应主动向甲方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或落实补救措施。

5、若乙方需流出,要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流出手续。

6、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7、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自觉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若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要自觉接受有关处理。

3、乙方不按法律法规条件规范生育者,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要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未婚青年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三篇_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2年 3月28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做骨干,关怀为核心,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 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总支

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人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选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

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违法生育。不得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 学习教育制度。村(社区)人口学校经常性举办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民主议事制度。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以及随访记录等资料。

2、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随访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人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公开收费

标准及依据、公开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包括二胎和病残儿审批、奖扶对象等情况)、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承办人、公开联系电话、公开监督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村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3%的资金作为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300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先进荣誉的奖励300元。

2、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3、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 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00元;女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00元。

4、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结扎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500元补助。

5、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奖励300元。

6、设立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和重特大病等风险救助,以 万元为基数,每年在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的福利费中提取 元充实专项资金,在本村发生救助对象时,启用专项资金实施救助。专项资金在村集体经济福利费科目中设立专项科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来源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加以严厉处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四篇_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 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计生“两户”和奖励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熟悉,兑现到人。

(六)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和思想交流,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将入户视情况认真记录,以便管理与服务。

(七)经常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五条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村委会及时报告。

(二)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

(三)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培训;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

(五)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委会调查流出、流入人口的婚育情况。

(六)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流入和避孕节育、补救措施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

(七)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四)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五)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七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48小时内向村、组汇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等。

(五)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90天内(剖宫产的应在3个月内)落实避孕措施。

(六)自愿放弃和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落实好避孕措施。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八)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其中属于环孕情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村(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并按规定的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报告单。

(九)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有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

(一)晚婚晚育的;

(二)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和健康检查等集中活动的;

(四)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检举揭发他人政策外怀孕、生育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村委会给予表扬,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生育子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有效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村、组组织的培训、学习、会议和相关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服务、健康检查,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五)外出30天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出后不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

(六)有其它妨害、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反本《章程》情况进行通报,实行村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五篇_201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报告

县计生协:

根据省人口委提出的“抓典型建机制年”活动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乡因地制宜在全乡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提供组织保障,完善组织机构

我乡确定村为乡级村民自治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村里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配强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以协会评估认定工作为基础,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的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选举产生了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把热心计生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技术特长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吸收为新会员,壮大计生工作队伍,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2、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以村民自治和协会评估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有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各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协会工作制度》、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活动制度》、《评比表彰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起“三册一簿”,即《协会花名册》、《特困家庭救助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提拔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

按照“内容温馨,书写规范、制作文雅,款式新颖,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人文关怀”的要求,创建宣传教育文化长廊一条街,更新国策墙两个,刷写标语16条,服务所联合医院在各村组开展了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咨询、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升了服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拉近了群众距离,提高群众知晓率。

4、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全乡、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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