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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时间:2017-12-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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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一篇_国家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条例

公务员划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与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特别说明【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4.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5.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企业已经逐步取消了行政职务划分,不再与地方政府对应职务。在过去,跟据所属单位的大小,国企的级别一般不超过主管单位,基本上是降半级或一级。从这几年一些中央国企的领导干部与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调任情况来看,事实上还是保留级别的,比如一些央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去担任省长、副省长或者副部长等。

6.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二篇_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

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二、严格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办、股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到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机关所有人员请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长办公室批准。

三、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面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四、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五、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处理。

六、从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请假外出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二、年休假假期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三、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并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四、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

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

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三篇_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新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四篇_浅谈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

浅谈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现代人事行政制度。“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19世纪中叶,公务员制度首先在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英国得到确立。1883年,《彭德尔顿法》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迄今为止,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所谓“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主要是通过竞争性考试)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一般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在西方国家,政务官指的是以政党选举成败和政策成败为进退标准的政府官员,主要包括政府首脑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政务官主要由国家有关的政治制度(如选举法)来管理;业务官指的是政府中除政务官以外的其他常任的职业公务人员,亦即文官(Civil Servant),也称公务员,业务官主要由公务员制度来管理。 二、世界各国家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1.实行职业常任。

2.公共权力依附于公务职位。

3. 贯彻用人唯贤原则。

4.实行功绩考核制。

5.对公务员进行统一管理。

6.注重专业技术人才。

7.讲究职业道德。

(二)、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责任。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根据职系、职组、职类、职级、职等分类,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具体过程,一般都是由职位调查、职系区分、职位评价、制定职级规范和职位归级等五个程序组成。

(三)、国家公务员的更新机制

国家公务员的更新,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公务员人员的更新,二是公务员人员素质的更新。

公务员的考任制和退休制分别管理着公务员在政府人事系统中的“进”和“出”,履行着公务员新老交替、人员更新的功能;而公务员的培训制,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增强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履行着公务员自身素质更新的功能。考任制、退休制和培训制就一同构成了现代人事行政的更新机制。

(四)、国家公务员的激励——保健机制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健全而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公务员的考核制、奖

励制和晋升制,能够增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能够为公务员创造和提供被赏识、被肯定、被重视的机会,从而能够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激励因素的作用;而公务员的工作福利制度,则可以保障公务员有安全、良好的正常生活,可以稳定公务员的工作情绪,因而起到保健因素的作用。这几种制度在人事行政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共同构成了现代人事行政的激励——保健机制。

(五)、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调控机制

在现代公务员制度中,有关公务员义务、道德的规定,以及公务员的监督制度和惩戒制,就恰恰构成了现代人事行政中的行为调控机制,起着从外在行为上调节、控制、约束和限制公务员种种行动的功能,使公务员的各种行动更加符合国家行政的要求。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干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此建立了中国公务员制度,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改革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到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①酝酿和探索阶段(1980—1983年)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起草和修改阶段(1984—1986年)③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进行试点阶段(1986年下半年—1992年)④正式确立和改革完善阶段(1992—2004年)⑤法制化阶段(2005年至今)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搞"政治中立"、坚持党管干部、不搞"两官分途"和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四个方面。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第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第三,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与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相比较,我国新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有四点:第一,体现了分类管理原则;第二,建立了新陈代谢制度;第三,强化了激励竞争机制;第四,健全了廉政勤政约束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包括:

1. 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规范的职位分类为取向,同时,又兼顾了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职位内容和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尚不定型的现实,具有过渡性

质。

2. 新陈代谢制度:

——录用、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等

3. 激励约束制度

——考核、奖励、处分、职务升降、回避等

4. 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

——培训、挂职锻炼、工资、保险、福利等

(四)、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

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下面即着重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出几点初步的设想。

(1)、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a、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而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b、公务员系统的"多入口"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入口。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任,即党、政、立法、司法、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相互交流,适用于领导职务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比较模糊的"先考核(在学历、工作年限等方面是否具备拟任的职务要求)后培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首先应该扩大考任比例,除了高级领导职务外都应该采用考试录用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少数调任者采用科学、规范的考核程序以"准入",并制定相关的法规,使"调任"这个"入口"有章可循。 c、职位分类问题:

我国公务员并没有职系、职组、职级、职等的划分,只设置了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机制兼具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特征。这些都与职位分类的要求与目的相去甚远。 d、考核问题:

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1)考核内容过于抽象和划一,标准过于笼统。(2)等次少。三个等次,优秀占10%~15%,不称职者没有比例要求,其余的85%以上均为称职。(3)考核人的选择没有针对不同的组织、职位区别对待,除了少数高级领导职务"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外,一律采用了"上级+同事+自我"的模式,同时法规对于三类考核主体考核结果的相对重要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出现了领导不力、以群众测评为结果甚至以个人小结为结果的现象。(4)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2)、实践层面的分析

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公务员制度在运做中出现了一些变形、不到位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

a、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是最基础的环节,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性及其信度与效度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位"凡进必考"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原则、录用的程序、考试的内容与方法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都陆续进行了若干次面向社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专业军官的录用考试。从实践的效果来看,由于各种原因考试的竞争性及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公务员的来源、选拔和到位三个环节

公务员考试中的来源主要指报考者的数量、类别、质量能否形成充分的竞争,能否保证到位者的质量;公务员的选拔环节主要关注的是考试本身的信度与效度问题;到位环节的问题主要指经过报考、选拔两个阶段进入录用阶段的考生,因为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正常进入拟定职位,从而使前两阶段的努力前功尽弃。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b、公务员管理体制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能还必须采用这种党政共管方式,但是,应该使这种方法更加完善:首先,必须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之间就管理的对象作出科学明确的区分。同时,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公务员中的各领导职务基本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负责,党组织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基本没有改变。必须使这样一种选拔任用过程规范化和民主化,受到法律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c、政治社会等消极因素的制约问题:

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来实现政府廉洁、高效等目标,仅仅设计建立一整套精良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不够的,精良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要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艰难过程中,很多消极因素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第二,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第三,僵化的户籍制度、落后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拦路虎和绊脚石。第四,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法治管理"和"功绩制原则"。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五篇_2016公务员管理科业务工作及人员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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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科关于业务工作及人员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xx:

为便于领导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业务,统筹安排,科学决策,推动工作,现将局属公务员管理科业务工作及人员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设置情况

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系原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其前身为干部科。按照国家、省、市(州)三级一致的原则,我市曾已于xx年8月11日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在市人社局单设挂牌成立市公务员局。但巴委发[2016]4号文件中又未明确,据说拟成立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拟下设三个职能科室(现“三定”方案尚未批复)。随着机构职能的强化,坚信这条线的工作必将为公务员队伍服务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截止xx年全国公务员总数达到xx万多名,全省xx万多名,xx市xx名(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xx名)。参照管理人员xx名(其中行政机关所属xx名)。

二、公务员管理科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制定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调任调配、考核任免、职务升降、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机构改革中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评选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活动和人员;依法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承办西藏、三州汉族干部的内调安置工作;起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制订公务员制度的综合性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负责市、县(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计划、申报、审核和组织以及录用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任调配、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工作。

三、当前公务员管理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人事任免问题

《公务员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先后颁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十五个配套法规,从而有效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科学发展。同时,国家还统一制定了《公务员誓词》、明确了《公务员精神》,并谱写了《公务员之歌》。在对政府系统科级以下干部进行管理外,还要对政府系统及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担任副县级以上干部按照市委提名,具体承办人事任免材料及请示并分别向市政府常务会提请研究决定,同时起草承办文件。是政府序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还要以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务员招考工作

这是一项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就业压力大,公务员成招考热。就“国考”来讲,2016年国家海关一个职位首次达到4961:1,有171名农民工参与,但是专家指出,大多准备不足,三成人弃考,评论“国考热”不仅冲着就业来,“红领”热将阻碍中国发展。我市的招考情况是:2016年我市公招公务员162名,实际报名参考4715人,平均达到22.9:1,为我市历年招考之最“热”。同年政法试点班招考50名,实际录取39人,平均报考比例为6:1,为历年来最“冷”。xx年全市公考公务员xx名,由于一些职位条件偏高,有11个名额作废(多为文秘职位),有效公考计划为157名,但有4007人通过审核参考,平均考试达到24:1;南江公路运输管理所达到80:1,再次创历史之最。在公务员的招考上,我们面临许多压力,一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考验公平公正;二是考生心态畸变,网络炒作突出;三是公考对象素质参差不齐,为服务水平带来挑战;四是工作量太大,周期时间长。但总体讲,这三年来我市共公招种类公务员xx人,工作平稳推进,社会反响良好。目前,xx年政法干警招录已完成体检、政审,即将出录用文件,社招公务员已基本完成体检工作。

(三)关于公务员管理业务

公务员法出台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16个配套法规文件,最常用的、最管用的十个方面的政策是:

①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

其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人数的15%以内,年度目标工作被政府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可按20%评选。凡个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嘉奖,奖励现金800元;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可荣立三等功,奖励15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记一等功的奖励6000元;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10000元,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xx年5月19日,我省在xx召开第四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大会,我市10名个人3个集体获表彰。xx年我们已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市级26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予以记三等功奖励。

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担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担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指拟任副县级职务的)。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三年以上。根据六类机关主任科员转任实职科级领导的办理先例,从2016年7月开始,在有职数的前提下,比照执行。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核定科级职数的50%确定,其条件为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凡2016年6月1日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④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有着两类不同性质情况。公务员辞职是由本人向组织申请辞去公职,辞去公职后,人事关系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还有再就业的机会,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无任何辞职费用;相反,辞退是因公务员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违规违纪,组织对其的一种处理,对其辞退后随之终止人事关系。不再有重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可能,一次性发放不超过24个月的辞退费。⑤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学校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专科毕业生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本科毕业生、双学士研究生定为二十五级;硕士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二十四级;获得博士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二十二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从试用期满之日计算。决不允许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同时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抄袭、持假证参考、使用通讯设备等行为的,除取消考试成绩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给予5年内不准报考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终身禁考。

⑦公务员调任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有两种途径,一是面向社会公招,二是调任或公选。所谓公务员调任,就是从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通过调任进入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调任政策要求十分严格,其中科级干部调任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按县级干部进行考察。调任制度实施5年来,我们共经办了全市政府系统23名同志的调任工作,平均每年不到5人。省上文件明确要求凡参照管理单位已登记人员向行政机关调动,除军转干部、公考人员和原行政身份人员可直接调入外,其他人员一律按公务员调任规定的条件办理。

⑧公务员聘任制将逐步展开。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从未来情形看,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铁饭碗”变成“瓷饭碗”,但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因此公务员聘任制:公平就在细节里。

⑨轮岗交流。市委于2016年8月1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中层干部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同一科室同一职务满5周年的,担任正副职累计满6周年或同一科室工作累计满8年的应轮岗交流。目前全市轮岗交流面达到95%以上。

⑩呈报人事任免调配报告必须的内容。一是单位请示;二是人事任免或调动(调任)申请(备案)表;三是相关会议研究记录和考察材料;四是拟调人员身份证和学历复印件;五是编制或职数空缺单。xx年6月,市委出台了巴委办发[xx]3号文件,对从县(区)调入市级部门人员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属乡镇调入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

四、xx年工作总体评价

xx年,我市公务员管理工作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创新、打造亮点。一是推进全面工作,确保有序开展。做到年初周密计划、工作方案细致、阶段总结成效、年终考核指标,有力保障了工作的有序推进。二是抓住重点环节,周密科学组织。如公务员公招报名、面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责任到人,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管理,均如期顺利完成任务。三是从严规范管理,强化社会效果。重点对公务员日常登记、参照管理人员流动、规范表彰奖励、强化公务员法宣传、带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内容狠抓落实,以达到服务大局,紧跟时代要求的目标。四是积极探索创新,提升队伍素质。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在管理服务、政策运用、办事效率上,探索了“以效率促进工作,以质量树立形象,以作风创先争优”的管理机制,较好地推动和促进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队伍自身能力素质建设同步迈上了新台阶。全年工作实现了整体有突破、成绩有亮点、创新有特色的目标。

(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1.公务员日常登记正常推进。按照集中统一、高效规范的要求,审批办理了巴州、南江、通江、平昌四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呈报的新录用、调任、军转干部等共计xx名公务员登记、转正手续。

2.公务员年度考核严格规范。对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我们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要求,完成了对行政机关和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87个单位1519名同志的考核。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评语准确、标准严格。

3.公务员考录顺利实施。xx年组织实施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xx)考录(录用名额40名),目前已进入面试后体检和考察政审环节;公开考录公务员(森林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名额xx名)进展顺利,已进入体检扫尾阶段;与市委组织部联合承担了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名额32名)的任务;根据授权,为工商、地税等省垂管系统考录公务员的笔试与面试考务工作。全年共完成6407人、12814科次的公招考试笔试任务。

4.参照管理人员登记全面实施。截止目前,我市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已批准为参照管理的有224个,除30个单位已进行人员登记外,纳入首批集中审批的194个事业单位已按照参照管理的相关要求,坚持“统一划线,按编登记,合格优先,阳光运行”的原则,办理了2905名人员的登记手续。近期省厅审批我市老委办等8个单位共51人将在2月25月进行登记考试。

5.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重点理顺管理工作关系,规范行文和入档材料。全年办理涉及人事调配、公考录用、表彰奖励、任免惩戒、人员登记等各种公文均无差错发生。同时明确管理人员责任,牢固树立以提升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以培养优良作风改善服务质量的理念,赢得了广泛好评。

6.维护稳定有成效。针对全市重点是平昌县部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考试成绩不合格不能登记、原经济开发区商贸园机构撤销后人员分流与划转以及人事调配中不符规定条件相互攀比而上访等焦点问题,我们坚持正面引导,解释政策,争取主动,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遗留问题,打好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仗”。

7.规范管理宣传典型。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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