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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时间:2017-12-0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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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篇_会计继续教育2016-存款保险条例

1. 以下项目中不适用《存款保险条例》的是(C )。 (本题20分)

A.非居民存款

B.金融机构存款

C.本国银行境外存款

D.住房公积金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思想来源之一是中国的(C)。 (本题20分)

A.七户联保制度

B.十户联保制度

C.五户联保制度

D.全街联保制度

3. 《存款保险条例》在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实施,这是我们国家( A)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题20分)

A.首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D.第四次 4. 从组织形式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不包括( D)。 (本题20分)

A.政府建立

B.银行业自身建立

C.政府和银行业共同设立

D.民间组织自建 5.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机构不包括( C)。 (本题20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

C.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篇_《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及答案

附件2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部门: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 ),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 金融稳定 ),制定本条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 存款本金)和 (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6、(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条例】

7、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6

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8、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 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个月)内,按照存

【存款保险条例】

- 1 -

9、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 )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11、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3、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14、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1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16、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选择题,每题4分。

1、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

A、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B、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C、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D、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款保险条例】

A、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B、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 2 -

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C、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A、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B、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C、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A、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B、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C、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

A、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B、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D、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3 -

A、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B、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C、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7、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A、未依法投保;

B、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C、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D、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E、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存款保险。(8分)

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10分)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 4 -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三篇_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存款保险条例】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条例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1]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条例】

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1]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1]

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

存款保险条例 第五篇_2015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计划一: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为提升丰县支行履职能力,在上级行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再取佳绩,支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度工作目标:争创中心支行优秀单位。20xx年支行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推进创新、提升能力、促进和谐、再上台阶。现将2015年度工作计划印发,请落实执行,并根据上级部署及时调整。

一、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强化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推动货币信贷总量持续均衡增长。紧紧围绕“做大总量促增长,调优结构促转型,普惠民生促消费”的货币政策传导思路,着力提高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巩固20xx年信贷投放优势,确保20xx年贷款增速位居全市前列。制定印发《20xx年丰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支持方式,完善信贷服务功能,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合理安排信贷总量及投放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准确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避免出现信贷投放大起大落,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不定期召开银行行长联席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金融形势分析会,走访金融机构,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反映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县领导关注事宜,提出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根据县政府20xx年重大项目安排,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实施对接,努力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组织举办丰县融资知识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不断提升;组织召开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进会,助推银保深入合作。三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强化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和信贷政策“三农”导向效果评估的激励推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农发行和邮储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领域,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加强与劳动保障、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和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的组织发放工作,发挥好金融对民生的普惠作用。

二、切实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继续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为中心,不断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密切关注信贷集中度偏高、存贷款期限错配、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等经济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修订完善辖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办,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继续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扎实做好金融稳定基础工作。在现行的金融风险监测季度例会基础上,建立人民银行、经贸委和公安局金融风险(案件)情况通气会制度。与县综治委配合,将平安金融创建工作引向深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保江苏省第三批金融生态达标县申报、验收成功。

加强金融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成立现场综合检查领导小组,建立现场综合检查动态人员动态库。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政策、利率政策、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反洗钱、帐户管理、国库业务代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收付业务等方面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行为,提高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行政规范性、严肃性。

组织实施对丰县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成果评估,促使地方法人机构改革取得实效。继续推动辖内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业发展后劲。加强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测。提请县政府着力解决农信社高额不良贷款的化解问题,壮大其经营实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关注涉及土地、税收、财政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可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开展辖区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总体评价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决策的自觉性。

三、创新金融服务手段,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强化金融统计和调研工作。加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挖掘利用制度性经济调查的信息,有条件、分步骤地拓展调查渠道和领域,发挥经济调查在形势分析判断中的有效作用。认真学习调研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着力提高调研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善于借助多方力量,及时发现丰县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多角度开展调研,为地方政府和上级行提供更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信息反馈。

加快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快通工程”,着力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全面展开集中代收付业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加强会计核算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监督,及时通报、纠正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支付清算风险。完善银行卡业务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国库电子化建设。准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退付及财政库款的支拨工作。做好国库代收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工作,开展国库直接支付创新业务。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做好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的上线准备工作。拓展横向联网业务范围,与财政、国税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国税参加TIPS推广上线工作。加强对TIPS运行监测,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开展对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现场检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抓好货币金银管理。加强与公安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巩固深化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和“09行动”成效。强化对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三师”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反假货币宣传。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参加,实施人民币流通满意工程,推动人民币流通管理机制创新,货币金银工作再出新“亮点”。

强化反洗钱监管。健全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合力。加大反洗钱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力度,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

持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内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应用。扩大宣传登记系统效用,推动融资租赁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加大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力度,全年新增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不少于30个。深化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探索农户电子化信息档案、农户信用评价建设和城镇商户、居民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四、大力改进自身建设,增强支行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面对地方党委越来越高的依赖性、期望值和上级行对县支行履职的高要求以及严格规范考核机制、县支行之间激烈的竞争态势,每个员工都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时刻都不应有丝毫的松劲和懈怠。要摒弃那种“小进则满,胸无大志”墨守陈规思维方式,要更新观念,转变思维,形成共识。围绕目标抓落实,把思想统一到理解吃透并主动适应上级行业绩考核项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不寻借口不推责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抓工作的态度上来,把精力集中到想干、能干、巧干上来。要牢固树立创先争优、敢为人先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每个员工履职能力和支持竞争力,要凝心聚力谋发展,咬定目标不放松。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政治业务素质。以做个好党员、当个好干部、成为好员工为抓手,通过开展“认真、进取、本分”央行文化理念的大讨论,激发员工受行敬业、团结进取、争创一流的活力。继续办好支行“百家讲坛”,拓宽团队学习和员工成长新平台。按照“强化培训、规范操作、跟踪督查、定期考核、实施评价、差错备案、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新政策、新业务、新法规学习、培训、考核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员工学习能力、演讲能力、写作能力、干事能力。从而相成:岗位工作“问不倒”、配合工作“考不倒”、意外工作“难不倒”。使员工个个拉得出、过得硬、打得响,增强支行整体履职能力、调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夯实支行争先进位的基础。进一步提高班子成员学习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能力。加强班子成员之间、行股领导之间、领导和职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凝聚力、执行力。

五、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探索探索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廉政理念深入人心。通过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努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人民银行业务之中,提高支行依法履职能力。

六、强力推进文明创建和央行文化建设。

进一步浓郁文明创建氛围,深化“认真进取本分”的文化理念内涵,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激发员工的进取心,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树立长期“创争”理念,把“创争”活动与各项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创争”理论提升文明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使全行的学习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高。围绕新知识、新技能、新业务,精心组织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业务竞赛活动,将业务竞赛活动纳入对股室年度特定考核项目。以满腔的热情和真挚的感情做好老干部工作,关注老干部身心健康,促进全员和谐。

计划二: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20xx年全市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上级行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维稳定,推创新强服务,激活力建队伍,严管理保安全,争进位树形象”为目标,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水平,强化系统自身发展,为鹰潭经济金融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继续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辖区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促进鹰潭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一)有效传导贯彻货币政策。积极做好稳健货币政策宣传解读,为货币政策实施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结合鹰潭经济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信贷工作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信贷投放,促进辖区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充分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正向激励作用,科学调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合意贷款计划执行,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健康较快发展。加强经济金融形势监测分析,关注研究辖区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评估反馈货币政策措施在辖区的实施效应。

(二)着力引导优化信贷结构。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加“四个鹰潭”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大对支柱产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的信贷支持,促进鹰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建设,促进政银企信息实时交流,提高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和效用。做优“民生”金融服务,努力支持就业、扶贫、助学等民生工程。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有效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配合推进鹰潭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合理布局、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支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认真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各项举措,推动辖区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抓好有实效、易复制的创新产品和信贷模式的宣传推介。

(四)继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训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引导辖内企业、银行积极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努力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积极开展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人民银行县支行跨境人民币管理业务,为我市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督检查,防范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

二、认真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加强辖区金融风险监测和金融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着力提高金融管理质效。继续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综合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提升金融管理的成效和水平。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切实做到风险早预警、早预防、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对预案。推动建立非银机构跨部门监管监测合作机制,加强辖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风险监测,排查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风险苗头。探索开展保险、证券机构的现场评估。重点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影子银行、政府融资平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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