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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时间:2017-1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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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篇_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

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篇_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臵。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臵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臵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臵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臵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臵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臵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臵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臵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篇_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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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篇_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组织接收

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

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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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

 第三章自主就业

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 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

 第四章安排工作

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  (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 (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 (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

 (五)烈士子女士兵;

 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安排工作任务。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应当优选安排。

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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