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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7-12-0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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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篇_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照表则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照表 总则

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

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

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

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

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

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

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

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

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

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

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

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

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扣除。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业的捐赠。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篇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上述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实际属于为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开具合法真实的票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篇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营业代理人;

(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篇_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营业代理人;

(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以取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第三十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篇_2016打印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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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税务所:

本人陈飞跃,身份证号:61042419840313551x,现因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姜琼代为打印。

受委托人:姜琼;身份证号:310107198103250424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2016年4月18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篇_2016所得税科科长述职报告

2016年是我们国税系统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我局税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干部职工奋力拚搏的一年。过去一年里,我们所得税科室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同志们的通力协作下,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和局党组的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治税,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管理水平”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了科室的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述职报告,请予审议。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政治修养。

为了有效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14年,我始终把自身的学习教育作为个人工作的重点来抓,不但通过认真学习领悟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提升自身的政治修养,还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深入分析和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激励自己不断加强学习,革新理念,确保自己在税收征收和科室管理中做到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实效。同时,为了全面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我还利用业务时间不断加强税收业务专业知识的学习,并精心研读《新税法》等国家税务最近法规政策,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与时俱进、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为全面推动科室14年各项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注重团队建设,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为了有效激发科室职工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提升所得税科室的团队向心力,我十分注重科室的团队建设,着力通过各种培训学习活动促进职工的专业成长。对此,14年,经过科室的精心筹划和各部门的统筹协作,我科室分别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培训班、企业所得税管理辅助软件培训班、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各一期,大大提升了我局职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增强了团队协作的战斗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实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4年,我紧密围绕区局的工作要求,充分依托科室的资源优势,对科室职工提出了“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创新能力”的工作目标,并坚持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重点做好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发扬务实重干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研督导工作。对此,我主要做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分管局长的带领下,深入基层调查了解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基层工作,现场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深入企业一线,对我市的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对长亏不倒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使全市亏损企业所占比重达到25%以下;第三,针对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比重较大的特点,我们着重加强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不但研究印发了《通辽市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还多次深入基层督导落实,使我市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得到了规范和加强;第四,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部署安排,并严格依照总局出台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有组织、有计划地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增强了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的监督和管理。

(2)明确工作重心,确保各项中心工作圆满高效。14年,我科室的中心工作主要体现在:

①完善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于2016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所以与往年相比,我们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不但任务重,而且工作繁琐。对此,我们不回避、不推诿、不抱怨,而是秉承国税人“和谐、高效、有序”的工作品质,认真部署,统筹协调,不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还通过各种途径确保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首先,我们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及时办理各项税前审批事项,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从而有效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区局的高度赞扬;其次,为了使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14年新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14年,我们着力做好了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其中,各旗县局同税务师事物所联合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人员2000余人(次),使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内涵和年终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方式得到了较好的普及和推广;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管片”作用,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现场讲解、辅导、宣传,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②加强税收管理,严格税收执法。对此,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第一,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4年,科室职工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自查与检查工作,不但重点清理和纠正了日常执法的不规范行为,还严格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制度,加强对基层减免税备案事项的跟踪管理,确保新旧税收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不留死角;第二,重视税收分析、指导税收管理。14年,我科室不断加大税收分析和管理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了规模税源调查摸底及各项税收分析工作。工作中,我们通过税收分析对比,及时查找了各管理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此,我们不但针对其部门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指导,还督促各基层局尽快制定和落实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稳步提高;第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目前,我市的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流动性大,税源不固定等特点。为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我局与工商、发改委、商务局、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了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的工作制度。在具体落实上,我们研究印发了《通辽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不断加大规范全市的税收管理力度,以确保行动有依据,落实有效果。2016年,我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已入库1,010万元,使我市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从无到有,呈不断增长态势。

③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日常需求的基础上,我们研制了《企业所得税管理辅助软件》,并在全市推广应用。该软件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导出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日常工作所需的各项数据、台帐、报表,大大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14年,我们还不断完善本地区的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础资料的汇总核实工作,切实为总局搭建总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科学的基础数据。

四、加强廉政建设,提升廉洁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深知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年来,我通过对《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六条禁令》、《禁酒令》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系统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廉政意识和廉政观念,并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了廉洁奉公的国税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虽然自己尽了最大努力,也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扎实,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路有待于更新;二是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还需改进,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推进全局的和谐创新发展而不懈努力。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篇_2016财务总结结束语

范文一:财务经理个人年终总结

财务部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在为全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站在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服务质量。在20xx年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会计核算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财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财务部全体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从收费到出纳各项原始收支的操作;从地磅到统计各项基础数据的录入、统计报表的编制;从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各项税费的计提到纳税申报、上缴;从资金计划的安排,到各项资金的统一调拨、支付等等,每位财务人员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以实施erp软件为契机,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用

在经过两个月的erp项目的筹建和准备工作后,财务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着手进行了erp项目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各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对供应商、客户、存货、部门等基础资料的设置均根据实际的业务流程,并针对平时统计和销售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设置“存货调价单”,使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即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设置普通采购订单和特殊采购订单,规范普通采购业务和特殊采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在配合资产部实物管理部门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各项实物资产分为9大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erp系统库存管理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在8月初正式运行erp系统,并于10月初结束了原统计软件同时运行的局面。目前已将财务会计模块升级到erp系统中并且运行良好。

三、制订财务成本核算体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根据集团年初下达的企业经济责任指标,财务部对相关经济责任指标进行了分解,制订了成本核算方案,合理确认各项收入额,统一了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核算标准,进行了医院的科室成本核算工作,对科室进行了绩效考核。在财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费用。财务部每月度汇总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执行情况,每月中旬到各责任单位分析经营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协助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资金调控有序,合理控制集团总体资金规模

由于原材料市场的价格不稳定,销售市场也变化不定,在油品生产与销售方面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为此,财务部一方面及时与客户对账,加强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在资金安排上,做到公正、透明,先急后缓;另一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与计划,合理地配合资金部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通过以资金为纽带的综合调控,促进了整个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序进行。

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部根据公司原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集团的财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部比较全面的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财务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erp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对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到会计报表从报送时间及时性、数据准确性、报表格式规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平时财务部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会,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后期的主要工作,逐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使财务工作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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