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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合作协议

时间:2017-11-2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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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合作协议 第一篇_(新)操盘手合作协议.

操盘手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佛山市中恒万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佛山市南海桂城三佑三路184号301房 地址:

联系电话:0757-63853040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贵金属投资账户(下称“投资账户”)资金代为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公司开立有贵金属投资账户,用户名为 陈燕青 ,账号为 75708123 ,原始密码为:182838 。账户资金金额(原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7795元)。

2、基于信任乙方在贵金属交易方面的能力和经验,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上述 贵金属投资账户资金代为进行资产管理;甲方根据投资收益,给予乙方一定的分成报酬。

二、交易

1、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贵金属账户或新开立的贵金属账户(下称“委 托贵金属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仅由乙方进行交易。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对委托贵金属账户,乙方拥有独立、排他的交易权;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委托贵金属账户不享有交易权。

3、乙方对委托贵金属账户的资金不享有资金调拨权;该资金调拨权归甲方 享有。

4、开盘期间,甲方不得登陆委托贵金属账户交易账号,以免影响乙方正常交易操作,但甲方有权通过其贵金属交易计算部,查看委托贵金属账户资金余额和权益。

5、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抽回或转移委托

贵金属账户内的资金。

6、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更改开户资料及交易密码。

7、甲方有保守乙方交易内容秘密的义务。

8、委托贵金属账户和交易账号由丙方监管控制资金风险,而丙方不享有委

托贵金属账户的交易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事项下委托事务的委托期限自 2015 年 01 月 12 日起至 20156 年 01 月 11 日止。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15天,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协商后续委托事宜。

四、风险与利润

1、(1)乙方代为资产管理期间,对于甲方控制的亏损风险必须控制在甲方

投入资金本金的 35% 以内,即35%原始本金亏损,并在当亏损额到达35%

时停止操作,亏损由甲方承担,而亏损额超出35%由乙方补回亏损部分。

(2)以20千克为单位,每月完成45手。(3)仓位最少10千克最大30

千克,每次仓位风险止损600元(包括手续费).(4)日内交易。注明:如违反规定的亏损部分操盘承担。

2、合作期内,以一个月为一个单元期。每单元期满,委托贵金属账户投资 存在盈利的情况下,乙方对原始本金以外的盈利享有分成,分成条件为乙方占该账户原始本金以外的盈利的20%。手续费在完成任务内提20元/20千克一手。完成任务后并总资金亏损在15%提60元/20千克一手。

3、合作期内,如符合分成条件的,自每单元期满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乙 方应得分成付清给乙方,甲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每单元期满并完成盈利分成支付后,甲乙双方重新确定新一期的本金数 额,继续下一单元的投资操作。

5、乙方代甲方投资所获得利润,扣除交易手续费用及上述约定分成外,剩 余部分皆归甲方;合作期满,甲方可自由调度委托贵金属账户内的资金,乙方无权干涉。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盈利分成或承担亏损的,则每逾期 一日,违约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对方赔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事项下争议,各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一方有权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 依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一裁终审,对各方皆具有约束力。

七、担保约定

乙方是丙方向甲方所推荐的投资服务人选,基于对乙方人选的信任和增加甲 方对乙方投资能力的信心,丙方愿意对乙方在本协议事项下超出甲方所承担亏损以外部分分担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八、保密约定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 涉及公司机密。

2、不得向甲方公司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3、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 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 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 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 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5、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 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6、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7、乙方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8、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扣薪50%;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1、协议期满即告终止,但经各方协商,也可续订协议。

2、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对本协议的变更修改无效;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行为无效。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贵金属合作协议 第二篇_xx公司实物贵金属委托代销协议

附件1:

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委托代销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xx品牌贵金属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本协议指定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其他方,也不得将代理权限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具体业务授予其他方代为履行。

1.2甲方确认已取得XX商标持有人之授权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xx品牌。

第二章 代理业务

2.1业务品种

2.1.1甲方委托乙方销售贵金属产品的具体特征双方以函的形式予以明确。如须新增或调整代销品种,甲方需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确认后,方可向乙方分支机构配送。

2.2 业务办理时间

2.2.1产品交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最终由乙方根据自身营业时间确定。

2.3业务办理网点

2.3.1乙方选择并推荐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从事代理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推荐最终确定代理网点。如对选定的代理网点进行调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4 业务办理流程

2.4.1业务受理。乙方受理客户的购买申请,并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对其表面真实性负责。

2.4.2交易处理。乙方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代理买卖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代理买卖业务操作规程》(由乙方制订并下发)办理实物黄金产品的代理买卖业务。乙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黄金产品买卖业务时,向客户开具《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销售(客户买入)凭证》、发票并代理甲方收取相关交易价款。

2.4.3甲方在每月的二十日和最后一日,向乙方各一级分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寄出。每月二十日的开票金额为乙方上月最后一日至十九日代理甲方销售甲方产品的金额;每月最后一日的开票金额为乙方每月二十日至月末倒数第二日代理甲方销售甲方产品的金额。

2.4.4数据传输。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甲方传送上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数据(销售重量及金额、库存量变动情况),每月的前三日内(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传输交易数据(销售重量及金额、库存量变动情况)。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业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如数据传送失败,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其他方式重新传送。

2.5资金结算

2.5.1甲方指定乙方为乙方代销业务的唯一结算银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销售专用账户(账户名:xx 开户行:xx)作为资金往来专用账户;乙方在当日或次日将双方确认的代理销售款项归集到销售专用账户。

2.5.2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代理业务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工作。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贵金属或投资人及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2.6客户服务

2.6.1甲方负责客户服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支持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客户和乙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与服务。

2.6.2乙方负责向客户提供代销相关业务咨询。如乙方对前述问题不能提供解答案,应向甲方寻求业务支持或建议客户向甲方咨询。

第三章 凭证资料管理

3.1乙方负责管理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数据、凭证、记录和资料。

3.2本协议履行期间内,乙方负责保管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有关的乙方贵金属持有人资料。

第四章 产品报价、配送及交接

4.1产品报价

4.1.1黄金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甲方在首次报出或调整价格时,以传真的方式传至乙方总行,并以电话方式确认。乙方总行工作人员收到报价后,通过业务系统向代理网点公布。甲方认可在甲方传真报价和乙方网点更改报价之间发生的销售业务。

4.2产品配送

4.2.1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确认配送的时间、地点、数量、配送人员信息等要素,并对相关信息保密。

4.2.2甲方负责将实物黄金运送到乙方指定交接库。

4.2.3甲方的配送人员须携带甲方的介绍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3产品交接

4.3.1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交接库,乙方经办人员须逐件清点:检查产品数量、规格是否正确,每个产品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证书是否齐全。按验收结果填写交接确认单,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接完成。

4.3.2对于清点发现不符合以上4.3.1的产品,乙方有权拒收,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凡经乙方检验合格但实际上未达到检验要求所引发的争议,均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产品安全责任

甲方负责将用于销售的实物贵金属运送到乙方指定交接库,为保障安全,双方按约定方式进行交接,产品从出厂到乙方指定交接库并由乙方在《实物贵金属交接确认单》(附件2)上确认接收之前的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到乙方指定交接库并由乙方在《实物贵金属交接确认单》上确认后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代理费用

5.1费用标准

5.2代理费用结算

代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总行应于每月的5日前(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销售结算清单传给甲方, 甲方审核无误之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将代理费用支付给乙方总行,乙方总行应在收到代理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代理费用发票并邮寄给甲方。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及保密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技术设施。

6.1.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每个交易日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供交易数据(销售重量及金额、库存量变动情况)。

6.1.3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协助其市场营销活动。如甲方提出的要求与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冲突,双方应协商解决。

6.1.4如果遇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化,使得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在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条件下,甲方可以通知乙方暂停办理本代理协议项下的代理买卖业务。

6.1.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致使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停盘,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暂停报价,并及时通知乙方暂停代理交易。

6.2甲方义务

6.2.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买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2.2甲方须安排专人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沟通与联络。

6.2.3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6.2.4甲方应当在办理本协议下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其过错导致乙方或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2.5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的业务资料,资料如有更改、补充或废止,甲

方应当自有关更改、补充或废止生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

6.2.6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解除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2.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客户服务的业务支持。

6.2.8甲方负责产品质量及对外信息披露等事项。贵金属产品质量误差应符合国家标准。

6.2.9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代理产品的营销宣传材料,并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将其下发到乙方的一级分行及其指定代理网点。甲方是贵金属产品营销宣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2.10甲方应安排专人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助乙方就贵金属持有人对贵金属产品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在营销宣传工作中,如甲方营销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事项的行为或给乙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6.2.11甲方对投资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6.2.12甲方在确定贵金属产品正式发行日前五天,须完成黄金宣传资料印制及运送、营销计划的制定。

6.2.13甲方负责贵金属产品的生产和运营,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2.14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不得损害乙方权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使用、要求甲方修正并要求甲方对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6.3乙方权利

6.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的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客户服务支持。

6.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6.3.3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6.3.4因业务需要变化,乙方在进行系统升级、调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系统测试。

6.3.5乙方有权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规定而终止代理业务。

6.3.6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

6.4乙方义务

6.4.1乙方应当明确管理本协议项下各项代理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工作。

贵金属合作协议 第三篇_居间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码:

居 间 合 同

江西汇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印制

江西汇元 监制

甲方:江西汇元贵金属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公司):王海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8号

联系电话:13241242217

电子邮件:whj_1023_syn@126.com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居间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从事的江西汇元授权交易业务开发客户。

2、“居间成功”是指已经完成居间协议签订。

3、乙方居间业务范围限于 山东省滨州市 地区。

二、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1、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机构;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4、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居间人身份的相关要求;

5、承认江西汇元贵金属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6、乙方应具备白银、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熟悉并认同江西汇元贵金属制度规则及交易的品种。

三、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 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乙方开发客户每交易每手提成为佣金 78 %作为乙方的报酬。乙方所得无风险头寸比例为20%。

2. 居间报酬支付时间:

2013年10月14日之前每周一返上周佣金;2013年10月14日开始佣金报酬支付方式为日返。甲方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乙方所得20%的无风险头寸。

3. 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居间报酬费用支付至乙方所开设的返佣账户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返佣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必须为公司法人):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居间费用的承担

乙方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江西汇元贵金属所授权的交易产品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根据江西汇元贵金属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而无需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4、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居间成功,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2、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居间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江西汇元贵金属的交易产品相关情况及相关费用,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4、乙方不得代替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5、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6、乙方应保守在为甲方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8、乙方不得继续发展下级居间人,构成层级居间。

9、乙方在居间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规定。

【贵金属合作协议】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江西汇元贵金属的相关规章制度。

11、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江西汇元贵金属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居间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汇元贵金属、甲方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14、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江西汇元贵金属或甲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15、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江西汇元贵金属、甲方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的已有客户。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逾期付款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及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之居间人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甲方不予支付。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1)乙方为其他贵金属经营公司从事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

(2)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3)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江西汇元贵金属授权交易产品居间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向客户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6)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乙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7)违反甲方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贵金属合作协议】

(8)贬低或者诋毁甲方或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9)开发个人代理的;

(10)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11)代客理财,利用客户账号给客户做交易,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 代替其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操作。

(12)越权居间,向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签收交易结算报告;在互联网上建立喊单群及论坛,以固定点位指导客户交易。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甲方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八、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居间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

如江西汇元贵金属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则甲、乙双方应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贵金属合作协议】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合同第七条中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

4、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因居间业务关系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物品。逾期返还及不予返还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借甲方名义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对居间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在居间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等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贵金属合作协议 第四篇_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

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总计投入 万元,从注册日期开始投入,共分 次,每次投入 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

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

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时才可进行决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进行决断,

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事件产生的民事责任。

4、公司重大财产购置如(汽车、房产、、、)需经过甲乙双方同意方可进行购置。

5、除公司主营业务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贵金属投资产品、或跟公司主

营业务没有直接联系业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投资购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自身人脉关系和企业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和创造更好的销售

条件。

7、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甲乙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

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

股东或投资人。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

让权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增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5、乙方通过经

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7、在未经甲乙双方

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9、公司成立

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承担与股份股权所持比例相对应的亏损数额。

2、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孳生物和购置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经营活动产生净利

润甲乙双方按照手中持股比例获得财产。

4、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及其它可能产生的经营费用。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五、其它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为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挪用公司资金资产做为个人用用途,

否则甲方保有追究乙方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责任。

2、乙方在执行经营活动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执行共同投资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净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

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经营活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5、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和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撤销投资,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

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甲方和共同投资人没有决定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时,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借口退出经营活动,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双方必须严格执照本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否则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和约束能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双方和共同投资人各

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贵金属合作协议 第五篇_2016个人之间合作协议

个人之间合作协议

个人与公司间的合作也是较常见的合作形式,这样的合作要签署怎样的合作协议呢?以下是份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1.本合同范本仅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承包经营时参考;

2.企业发包时,中外合资、合作者或外方独资者应已按照合资、合作、独资合同的规定如数如期出资并经过验资;

3.发包方应是合资企业,而不应是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中的股东一方,但承包方可以是股东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5.风险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在承包企业中的出资作抵押,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6.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资、合作、独资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其中与承包经营有关的条款。

7.合营企业在承包期间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日止,共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承包方按____递增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___计算,即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元。风险保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项目

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

福利基金_______%

奖励基金_______%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应增值总额为______万元,

其中______年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万元;

______年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万元;

______年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万元。

3.企业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___元;

______年为______;______年为______元;

______年为______元;______年为______;______年为___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开业、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__月(季)的____日前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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