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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2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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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篇_19791122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

施细则

【颁布单位】 教育部

【颁布日期】 19791122

【实施日期】 19791122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 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部属高 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 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 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工作列 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 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 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 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 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 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行财务 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学,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 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章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 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 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 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 的1%到1.5%配备。

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 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方案,报经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 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 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 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

【章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 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 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 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 表。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 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 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 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 、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 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 、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 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

【章名】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 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 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 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 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 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 定定额。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 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三)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 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 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 限。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财会人员反映本单位有关损害国家利 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 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属于领导人员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问题,要由上级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 理,直至实行经济制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阻 挠或打击报复。如有违反,有关单位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 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国法制裁。

【章名】 第五章 总会计师

第十四条 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 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 级。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校(院)长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工作制度,正确执行国家预算,认真搞好综

合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及时、合理地供应事业发展和完成教学、 科研工作任务所需资金。

(二)全面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教育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发扬 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开源节流,扫除浪费, 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制度,监督、检查本校及所属单位一切 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三)按照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任务和有关财政方针、政策, 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和其它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 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设备订货和物资采购计划。

(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研究学校经济管理中的新问题,努 力探索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措施,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制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计划会议和其他有 关会议,组织年度预算指标分配工作,主持召开各种财会专业会议。

(二)参加组织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建立、健 全财产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三)签署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财务规章制度。会 签其他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报告、重要订货合同、物资采购计划、基本 建设计划和生产计划。

(四)对于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果,不执行计 划及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 制止无效,应报告校(院)长或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处理。

【章名】 第六章 技术职称及评定条件

第十七条 凡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备下列 条件的财会人员,分别授予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技 术职称。

(一)总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长期从事财务会计领导工作 ,熟悉国家制定的财政经济法令和财会制度,熟悉本单位教学、科研、生 产经营的管理情况,对学校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全

面地组织和领导学校经济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

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发现和处理财经管理和财务会计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在主要专业知识方面具有同等水平,具有多 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财政经济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了 解本单位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管理情况,精通财会业务, 有较高的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能够组织一般经济单位的财会工作和指导处 理财会业务。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 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三)助理会计师:

具有大专院校财经系科主要专业的知识水平,熟悉基本财务会计理论 和财务会计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并能独立担负本单位主要财务会计工作。 按照国家编制预算、决算的有关要求,能独立、准确、全面、及时地编制 本单位的预、决算和各项会计报表。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够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 改进意见。

(四)会计员: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一年以上,中等财经学校毕业三年以上或具有 同等专业知识水平,熟悉财会原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精 通本职业务,能独立建账和及时、准确地办理记账、算账及报账。

(五)授予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要根据上述业务条件,结合本人政治 表现、劳动态度、工作成绩,并参考学历、资历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对 于政治表现好,业务上特别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可以越级评 定提升。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由学校提名、评定,经教育部政治部和学校所在 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教育部批准授予,并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学校审查,报所在省、市高教(教育)局 批准授予,并报教育部备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 ,学校批准授予。

第十九条 经批准授予职称的财会人员,都是从事经济工作的技术人 员,在政治上、生活上应当比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技术人员待遇。财会人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篇_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校财〔20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问题,其中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

2.研究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

3.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报告;

4.研究学校重大融资、筹资、投资决策;

5.研究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项目。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

校级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3.统一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

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6.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统一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8.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的领导和监督;

9.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在以下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本单位财会业务:同济医学院、东校区、东湖校区、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

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3.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4.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5.有权自主使用学校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

6.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有相应的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主管会计必须由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账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统一发放。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1.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及学校整体财力的可能。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维持,后发展”的顺序安排。

2.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3.根据我校实际,校部预算采取二级预算方法编制,即学校将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切块

下达给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然后由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

4.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党政领导审议通过并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5.全校汇总上报预算(包括学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财政部“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即学校按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学校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二次上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七条 预算的调整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月或季度拨款或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以及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性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以及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对外开放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项目的经济责任。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得一味追逐收益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篇_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附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财务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录 目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

三、高等学校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四、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五、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臵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格式和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高等学校财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及预算执行结果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七、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臵、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净资产类

五、费用类

预算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篇_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8]105号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资产负债表

(月报表格式)会高校01表

编制单位:__年__月__日 单位:元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元;(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___元。

资产负债表

(年报表格式)会高校01表

编制单位:__年__月__日 单位:元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_元;(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____元。

收入支出表 会高校02表

编制单位:__年__月__日 单位:元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篇_2016高校教务处工作计划

范文一:高校教务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新学期,教务处将根据学校开学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实教学常规,落实过程监控,加强教学研讨,注重学科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1、狠抓教学常规,强化教学过程监控,使教学管理更规范、更科学、更有效;

2、根据素质教育5+2工程的相关要求,推进“一线三阶”课堂教学模式,建设自主课堂;

3、重视体艺教育和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提升教务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过程管理,狠抓教学常规

教务处将进一步对所有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设计及批改、课后辅导”等教学常规环节进行严格的过程性管理,继续认真执行点课、巡课制度,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公布并督促相关人员整改到位。积极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和微博、微信、qq等各种移动平台进行教学资料搜集和教学信息交流,进行集体备课、议课,远程授课,课后辅导答疑。

在教学常规管理中,引导教师科学、全面地认识到作业在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方面的重要性,鼓励教师集体研究、精心设计、认真批改、认真讲评、二次批改、面批面改。在课后辅导上,强调校内课后辅导和社区辅导站辅导相结合,充分发扬我校教师的无私奉献精神,把培优补差工作抓实、抓细,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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