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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时间:2017-11-2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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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第一篇_xxx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xxx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签订地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座落地址、面积:租赁房屋座落在 街道(镇) 路(社区、村) 号, 间,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租赁及其交纳期限,租赁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以后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该房屋仅作 使用。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修:合同期内,甲方应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设施负责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使用;乙方应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在装修、改善时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发拆除或改变墙体、门窗及房屋朝向,房屋内水、电布局,房屋外广告牌设立等;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需在租赁期届满日前10天提出续租申请。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水电费及押金:合同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底,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租赁期满);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水电费押金收据和水电费交讫证明将押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二)房屋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万 千 百 拾 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房屋履约保证金收据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三)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四)使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其它各类费用,包括申领证照、门前三包、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等,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 万元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妥善维护房屋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因政府建设需要或政策原因造成的;

6、乙方在出租房进行违法的。

如因出现上述第5种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3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涉及房屋安全的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九条 租赁期满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自租赁满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已付剩余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第二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3个月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所有款项,并按乙方已付租金等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千分之 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款项: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项限的第二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等款项千分之 的违约,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按应付租金等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腾空房屋归还甲方;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租金等款项千万之 的违约金。

(三)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除上述(一)、(二)款已有约定外,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的约定年租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包括利息、修复费、评估费和鉴定费等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的通信地址,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地址的,均有义务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告知一方承担。

(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乙方提供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水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房屋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目的

甲方将位于萧山区 街道(镇) 路(社区、村) 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并约定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应当依法参加相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二、乙方义务

(一)接受甲方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二)制定本单位、本区域消防安全制度,对使用、承租的房屋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责任;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藏或保存任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在仓库内同时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违规使用、操作电器,不得超容量用电,不得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确保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完好;

(五)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施工安装前后均不得破坏、移动甲方房屋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六)乙方对甲方房屋需要装修时,必须自行按规定办毕各项消防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七)按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自费配置相应、适用的各种消防器材、器具;

(八)当有火灾发生时能正确扑数,并立即报火警119;

(九)对甲方提出的消防安全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落实。

(十)向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刑事、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约定

(一)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或使用协议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作为房屋使用、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房屋使用或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捃壹份,呈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住 所 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乙方:

签 名:

盖 章: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如不填写即为本合同租赁房屋的地址)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第二篇_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2013年1月修订)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文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含空地、场地等,下同)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标明详细地址及具体位臵),建筑面积为 ㎡,占地面积为 ㎡。

二、该房屋现有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 使用(如商品经营、办公、住宿等)。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按年递增,每满一整年,月租金相应递增 %(定比)。

(二)租金自租赁期开始时计付(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租金计付时间则从实际交房日开始计算),结算按每一个月(或每三个月、或每半年、或每一年度)为一个计付周期。

(三)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各次租金应于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的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二、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

(一)乙方应按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元整(¥ )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于本合同签订前交清。

(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退租部分房屋,但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调整。

(四)合同终止,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内容且无任何违约和欠费、税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否则,该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乙方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税费负担:

(一)租赁期间,与甲方产权有关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营业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及验收: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并对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主张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店铺门面广告牌应按甲方要求设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合同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一、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两天内将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场记录签字确认。

二、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乙方进行装修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移交)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甲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三、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在房屋收回后自行处臵,处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

(二)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甲方有义务出具。

(三)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有意向对外出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四)乙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汽、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甲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租赁期满,乙方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为有效)。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能及时提供所出租的房屋,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的。

(二)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且在两个月内不能修复提供,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租金数额达到应支付数额50 %的。

(二)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经营、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六)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按该拆除(改造)片区的拆迁补偿方案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过错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给乙方使用并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日收取所欠租金3 ‰的滞纳金。

(三)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交还房屋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原租金的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还房屋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一、二款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修订补充事项,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含附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一份)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分送市财政局、市 (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备注:如为自然人承租,则乙方改为姓名(签字),加按指纹,法定代表人改为身份证号码,正本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签于泉州市 区 路(街) 号 大厦

填写说明:

1、下划线上方没有文字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下划线上方有文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删除。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第三篇_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房产出租收入由单位按照自然年度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房屋使用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租金。),以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经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应缴纳的税费和履约保证金转交出租单位)。

二十二、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三、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四、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五、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六、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八、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九、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三十六、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十七、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八、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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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房屋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第四篇_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房产招租信息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房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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