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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社保卡办理程序 首次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
一、首次参保职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完参保人员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 再到所属的市或区级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
1.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审核后的增员申报表
(如是网上申报的,须提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转换成功的《单位增员已提交数据查询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已经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范本:
身份证复印件
一寸彩照
单位名称:
单位保险号:
备注:
1、此范本规格大小为A4纸半张
2、复印件必须清晰,字迹模糊时须在空白处填写完整
二、注意事项:领取社会保障卡时,须凭《社会保障卡领取通知单》和领卡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首次独立参保个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
厦门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
住证》一年以上的;
3、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及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4、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参保登记(包括变更、年度审核) (一)城乡居民及非在校生
●缴费流程
2、缴费方式二:村居代缴
部分村居无法采用上述一卡通方式扣费而由居(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的,居(村)委会应于每年的3至5月向参保人代收
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农村在校学生可选择在居(村)或在学校参保缴费,具体由各居(村)与当地学校协商统一确定。农村在校生如选择在学
校参保缴费,具体流程详见《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及参保登记表》。
(二)在校生(含大学生)
厦门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览表
二、医疗保险待遇
备注说明:
1、 对已参保满1年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
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2、 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除外)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38家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
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并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3、 户籍迁入厦门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
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4、上表中的三级、二级和一级是指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等级。 5、上表中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6、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7、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封顶线为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11万元。 8、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政府发布文件为准。
咨询方式:1、电话咨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2、网络查询: 厦门电子地税网站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厦门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申请社会保险补差办理须知
一、文件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与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差额由财政予以补助。”
补助对象为: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
二、申请补差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的税收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版《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办理补差前,需就近打印员工的就业、失业记录; ;
6、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厦门市社保补差申领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7、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592-5039286、5205591 传真:0592-5039286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楼208室
(二)区级
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5863055 传真:0592-5182774
地 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
2、湖里区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5667930 传真:0592-6015953
地 址:湖里区仙洞路3号2楼
3、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6213632 传真:0592-6068183
地 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3楼
4、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6582736 传真:0592-6056932
地 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68号5楼
5、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7316751 传真:0592-7316702
地 址: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城西路97-99号)
6、翔安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7889960 传真:0592-7889857
地 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104室
(三)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592-5380135 传真:0592-5380137
地 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6室
(四)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592-5652919 传真:0592-2639620 地 址: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幢
四、办理时限
本补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用人
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所需提供资料向市、区就业中心或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社会保险补差。
五、网上申报操作模块说明
用人单位凭会员号及密码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的企业管理首页,在左侧菜单下方的“本市农村社保补差”模块中进行网上申报。
(一)“单位公用信息”
请正确填写用人单位公用信息,并提交。
首次申领社保补差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书面审核前,随时可以将公用信息退回未提交,并进行修改。
已经申领过社保补差的用人单位,可以跳过本步骤。如果公用信息有变更,请与经办机构联系,并进行修改。
(二)“补差申请”
点击进入“补差申请”后,将出现用人单位上一期已经申报过补差的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可依次勾选并正确填写补差对象类别、申领起始年月、申领截至年月,然后提交本季度的补差明细。
如果是上季度没有申报的新增人员,点击“新增人员申报”按钮,进入新增人员申报界面。
补差申报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对象类别和申请起止月份,都是必填项目。用人单位可以逐条进行申报,也可以下载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保补差批量上传模板(Excel格式)进行批量申报。
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
⑴补差对象类别:请选择申报社保补差项目。
⑵申领起始年月和申领截至年月:请按季度月份正确填写,如:1-3月、4-6月、7-9月、10-12月。
(三)“补差明细打印”
用人单位申报后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自动生成明细表。申报次日之后,用人单位通过明细表打印模块打印明细表。
(四)“已审核补差明细”
该模块可查询初审通过名单及复审通过名单。
(五)“被退回补差明细”
该模块可查询被退回明细及原因
(六)“操作指南”
在该模块中可下载《用人单位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申请社会保险补差办理须知》。
2016年厦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厦门医社保查询】
厦门外来人口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厦门医社保查询】
养老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不用缴纳;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
厦门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
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纳。
厦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险种 本市户籍职工 外来人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
养
老
保
险 缴费基数 3036.6—15183 1500 3036.6—15183 3036.6—15183 3036.6—15183
缴费
比例 合计 21% 21% 20% 21%
2015.7-2015.12 20%
2015.7-2015.12 2015.7-2015.12
20% 20% 20%
2016.1-2016.6
2016.1-2016.6 2016.1-2016.6
单位 13% 13%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13%【厦门医社保查询】
2015.7-2015.12 12%
2015.7-2015.12 2015.7-2015.12
12% 12% 12%
2016.1-2016.6
2016.1-2016.6 2016.1-2016.6
个人 8% 8% 8% 8%
医
疗
保
险 缴费基数 3036.6—15183 3036.6 3036.6—15183 3036.6—15183 业主:以3036.6元为基数按10%计缴.
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雇主8%、个人2%) 缴费
比例 合计 10% 6% 10% 10%
单位 8% 4%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8%
个人 2% 2% 2%
失
业
保
险 缴费基数 ≧1500 1500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计缴 ≧1500 ≧1500
缴费
比例 合计 2% 1.5% 2% 2%
单位 1.50% 1.50% 1.50% 1.50%
个人 0.50% ∕ 0.50% 0.50%
生
育
保
险 缴费基数 3036.6—15183 3036.6—15183 ∕ ∕ 3036.6—15183
缴费比例 合计 0.80% 0.80% ∕ ∕ 0.80%
单位 0.80% 0.80% ∕ ∕ 0.80%
个人 ∕ ∕ ∕ ∕
工
伤
保
险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 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3)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
备 注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61元,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3036.6元),超过300%的按300%(15183元)为缴费基数。2015年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2015年8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2)根据厦府[2014]260号文,201410至201512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减征1%;根据厦
府[2015]377号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
(3)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6)按本市标准缴费的人员,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60%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社平的60%申报;失业、工伤保险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
(7)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邮电、电力行业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上述规定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
须知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厦门市人事局或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调动介绍信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调动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外来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商转函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单;
5、社会保障卡;
6、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部份))。
7、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须由本人办理。
8、本人若不能亲自办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提供委托手续的材料如下: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间
1、参保人员转移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须在用人单位向地税申报停保的次月10日以后的正常工作日前来办理; 2、办理地点: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到个账科办理);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三)办理时限: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另外,社保转入厦门的是: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流动到我市城镇单位就业并登记参保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的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户籍迁入我市,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
5、经厦门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经批准调入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以及人事关系介绍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调入(或迁入)时超过规定年龄的,可申请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7、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经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公章);
2、原参保地已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经厦门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行业统筹单位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人事关系介绍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随军家属社会保险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提供,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公章);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干部落户证明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结婚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部队出具的正、副团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8、干部或工人的调动通知(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9、调入(或迁入)时超过规定年龄的,可申请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点击下载申请表);
10、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登记表;
1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明细单;
12、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机构:按照市、区属社会保险业务管辖分工至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社保中心至稽核科36号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收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申请并发函;
2
厦门市2015年7月-2016年6月五险一金缴纳明细表
说明:
1、2015年7月—2016年6月社平工资为5061;60%为3036.6,300%为15183; 2、每年7月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缴交基数; 3、“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1月-12月月平均工资; 4、以上缴纳比例及基数将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府文件进行调整; 5、社保增减员时间为当月底前申报次月;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医社保办理须知
1. 医保、社保为一张卡。
2. 社保卡办理所需材料:a、本市户口(先提交失业证),一寸白底彩照2
张,参照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入职须提交);b、外地户口,一寸白底彩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入职须提交)。请缴纳医社保员工及时提交以上材料,人事部收到材料后会尽快去办理(一般收集齐4—5人材料就会去办)。
(PS:失业证须个人带上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住所所在居委会开取,公司须本市员工失业证做用工报备)
1. 医社保缴纳公司与个人费用分摊2013:本市 公司656.41元,个人
285.67元;
外来工 公司343.86元,个人158.12元。
(PS:医社保缴纳费用每年会随着厦门市最低保障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4、医社保在公司首次缴纳须交2个月,也就是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会扣掉两个月的医社保费用。首次缴纳成功后,一般要在2个月后的15号后,个人可以在“厦门社保卡信息网”查到社保到账信息,也可拨打12333查询。
5、五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五险是捆绑在一起交的,不能分开。
6、新员工如有厦门市社保卡的员工则不需要再办理社保卡,公司按约定日期续交即可。
7、员工社保卡遗失请先办理挂失,并自行带个人身份证及20元工本费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心”(后江埭路)进行补办。
8、员工只有与上家公司合同解除及办理退工后,我公司才能为员工续交上医社保。
9、员工离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事部办理退保事宜,若未及时通知导致未能及时退保,员工离职当月所缴纳的医社保全部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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