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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时间:2018-03-17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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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一篇_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与被告梁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婚生子小力。原、被告因感情不和,2009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儿子小力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小力随被告父母生活。 严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条件不错,为了让11岁的儿子小力有一个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小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审理结果

在庭审中,法官征询小力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严某生活。另查明,原告严某现经营有二家花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若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小力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小力已有13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严某抚养小力更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其自行抚养儿子小力,给予准许。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国金牌婚姻家庭律师团队资深深圳婚姻律师胡珺分析,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又因为小力已经年满10周岁,本着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出发点以及对他意见的尊重,庭审法官才作出如是判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二篇_离婚后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后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会协商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很多夫妻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一致闹上法庭的。也有离婚后想要孩子更好的成长,觉得孩子跟着自己能更好的成长,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呢,下面在线法律咨询的小编为您整理下这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一)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二)诉讼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备案后,就可以变更抚养权了。但是如果对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产生争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但是,在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后,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收入证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红收入等项。收入证明应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工资条加盖财务部门章。 上文就是关于如何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简单介绍。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父母在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谨慎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起诉人提供相应地证据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我们建议您最好委托律师为您处理这类诉讼案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

以上就是为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的问题,希望通过以上文章的总结能够给大家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找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三篇_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的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的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权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诉被告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11年8月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女儿丙由被告乙自行抚养。离婚后,因被告工作不稳定,不能给孩子一个稳定上学的环境,故把孩子放在原告那里两年多,被告未尽抚养义务。2013年5月31日经医院检查诊断,孩子患有发作性睡病,需要精心护理。为使孩子得到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丙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7日生育女儿丙,2011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宁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丙由乙自行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丙一直随原告甲生活,现丙在香河县五百户镇第二小学上小学四年级,丙出庭表示愿意

继续同母亲共同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邻居杜建康、杜海超、杜海军、刘桂香出具的证明、丙的当庭证言及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丙由被告抚养,但丙实际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说明原告具有抚养丙的能力和条件,且丙经本院询问,也表示愿意继续同原告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丙的生活学习出发,结合丙自己的意愿,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医疗支出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以每月支付抚养

费3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生女丙变更由原告甲抚养。【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被告乙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给付方式:2013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清,2014年起每年1月底、7月底各给付该年度半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解读:

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在整个德州市也不是很多,首先双方约定的抚养权后,一般都再婚,组建新的家庭,抚养权一般趋于稳定。但是也有很多时候,在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例如本案中所述的案情,原被告虽然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男方在得到抚养权之后,并没有尽到抚养人的义务,反而将孩子一直放在原告即女方处照顾。原告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在孩子生病之后,特别提出变更抚养权,实际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四篇_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姓名: 性别:

现年岁,原由方抚养。

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儿子/女儿随 方生活,其抚养权归 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 从 _______ 年 月 日起由 方每月付给 方 _________ 元作儿子/女儿 ________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 、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 方负责(或由 方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3 、 方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 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或 。

三、探视权

1 、 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

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五篇_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本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注意事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六篇_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

2009年张某与唐某离婚,当时的法院判决将他们4岁大的儿子小强判归给女方唐某生活。自从小强上学后,小强的父亲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张某认为,小强为男孩,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夫妻的沟通较为方便容易,且自己已联系到一重点学校,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女方则指出张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外地,无法好好照顾孩子。

张某为此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解相关问题之后,纪永成律师作出了解答。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现小强的抚养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双方均已经按该判决执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通常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第七篇_协议离婚程序及抚养权的变更

协议离婚程序及抚养权的变更

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经民政部门办理确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通常比诉讼离婚的程序简单,时间也短,协议离婚的内容通常会商定好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协议离婚中已经规定了得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下面免费律师咨询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协议离婚的程序以及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二、协议离婚的抚养权能变更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协议离婚的程序,以及协议离婚的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希望以上总结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拨打赢了网的免费法律援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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