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励志人生 > 哲理文章 > 国家干部财产登记规定

国家干部财产登记规定

时间:2014-10-27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www.gbppp.com--哲理文章】

国家干部财产登记规定(一):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政通教育 汪宏燕

(一)热点链接

2010年1月至4月,山东省检察系统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2人,其中涉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大案525件,县处级干部36人,厅级干部3人;已经提起公诉45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594人,其速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增加80/0和39%。

2010年1月至10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98件110人,同比上升3.77%;渎职侵权案件2l件27人,同比上升125%,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127.91万元。

(二)政策理论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有“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增加了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条款。

(三)问题阐述

1.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2.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

3.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

4.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不完善,没有对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管,缺失规范化和有序化。

(四)解决方案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对《规定》的认同。

2.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

3.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强化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

4.完善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等制度建设,同时加强联合,强化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

(五)命题角度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昭示着党和政府建立廉洁政府、永葆党的先进性的伟大工程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展现了党和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勇气。干部财产申报是一个缓慢推进的过程,目前还在摸索阶段。考生可以从建设廉洁政府、干部加强自律和完善制度建设等角度对干部财产申报问题进行整理和复习。

反腐倡廉

(一)热点链接

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肖晓鹏(正厅级)被普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晓鹏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批复、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折合17.4万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577万元。

(二)政策理论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要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要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三)问题阐述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足,二是对反腐倡廉理解不到位,对反腐倡廉工作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没有掌握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处在一知半解或半知关解状态。

2.工作力度不到位。有的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操作不到位;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近、中、远期目标和规划胸中无数;有的把教育、制度、监督相互割裂开来,孤立对待,就事论事,所有的这些都将影响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3.责任追究不到位。对违反反腐倡廉工作的人追究责任少,首先是该追究责任的没追究,逍遥法外,免责免究;其次该追究责任的轻追究,存在追究偏软现象;再次是追究责任断档的问题,出现了责任追究“真空地带”。

(四)解决方案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建设。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加强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等制度。

(2)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和化解廉政风险;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部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

2.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核心。

(1)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把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作为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真正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2)强化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积极探索上级纪委支持和协助下级纪委加强对其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

(3)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权。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制度等,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积极为各种监督创造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平台和条件。

3.提高制度执行力是抓手。

(1)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对制度落实的各项措施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时限和阶段性要求。同时,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障碍和阻力,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2)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应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制度内容、掌握制度精神,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习惯,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努力营造人人遵守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五)命题角度

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打造廉洁政府,实现政风清新、吏治清明,已经是政府亟需面对的课题。

1.从加强自身建设角度。建设廉洁政府,加强自律是内因。提高政府官员的自制能力,树立“律己以廉”意识。

2.从完善监督制度体系角度。自律不是万能的,必须有外界的体制机制加以约束和限制,内外因并举,才能建设群众信赖的廉洁政府。

新生代农民工

(一)热点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2010年6月21日发布《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并必将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该群体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新特征、新诉求和新问题。报告建议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同时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新生代农民工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是在改革开放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群体。据测算,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在1亿人左右,且新生代农民工中近80%未婚。

(二)问题阐述

1.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务工地房价居高不下,是阻碍其在务工地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的最大障碍。

2.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滞后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阻碍其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的关键性问题。

3.受户籍制度制约,以随迁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为主的基本公共需求难以满足,是影响其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和生活的现实性、紧迫性问题。

4.职业选择迷茫、职业规划欠缺、学习培训的需求难以有效实现,是阻碍其实现职业梦想不可忽视的因素。

5.对精神、情感的强烈需求不能很好地满足,是困扰他们的首要心理问题。

6.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等劳动权益受损问题,是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解决方案

1.以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为重点,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之中。

2.通过试行新生代农民工城镇落户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

3.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落实和监管,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

4.大力提高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5.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民间组织,进一步探索新生代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

6.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命题角度

l.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入手。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使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

2.从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入。可联系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就如何有步骤、有计划地解决好农民工左城镇的生存和就业问题展开。

食品安全

(一)热点链接

继央视曝出人工假鸡蛋的新闻其后不久,湖北等地又曝出有不法工厂生产“人工合成豆腐”,并在市场上销售。毒奶粉、假蜂胶、假鸡蛋„„食品安全的危机又一次摆在了大家的面前。

201 1年1月10日上午,南方医院收治了广东省第一例疑因食用小龙虾中毒引起的“横纹肌溶解症病”儿童患者。患者在发病前疑因食用小龙虾出现全身肌肉酸痛症状,之后病情迅速加重,直至休克。经医院组织专家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当天上午死亡。自2010年7月下旬起,南京等地突然出现多例横纹肌溶解症,有专家将矛头指向人们爱吃的小龙虾。

(二)政策理论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三)问题阐述.

1.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的安全性。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四)原因分析

1.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3.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4.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我国虽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但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解决方案

1.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3.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4.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5.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命题角度

l.从公共安全角度考查。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食品质量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是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从加强政府职能的角度考查。食品安全的监管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是规范经济发展秩序的重要举措。

国家干部财产登记规定(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财产登记规定】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6.重点教育

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1]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71816/

推荐访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