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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籍管理制度

时间:2014-10-18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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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籍管理制度(一):户籍管理规定

户 籍 管 理 条 例

来源: 作者: 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河南省户籍管理制度】

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发证机关按废证处理;

(13)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档案,当被判处刑罚或劳教时,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教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劳教的机关保存。释放后,由保存机关将其身份证发还本人;

(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核验以下材料:

1、《准生证》;

2、《出生医学证明》;

对居民要求办理的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职、村)委会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登记:死亡人员,家属应持户口本、死者身份证、经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厂火化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

鉴定书等其中一种手续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

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恢复户口:

(1)回国入境

办理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派出所核验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的定居通知书、公派出国人员和外出劳工人员持市县外事办开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如有全户搬迁的,可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局注销户口证明,到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凭安置证明、户口介绍信办理。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恢复户口。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房产证、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农转城”户口手续:派出所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由所长在《来焦落户审批表》上签字,派出所盖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年龄、民族:①、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已退学的凭居委会证明)和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14岁以下,所长审批变更)。凡被派出所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不允许办理变更。

②、更正年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验核原始户籍证明(出生证或原籍派出所迁移错误证明)和已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记载情况及意见,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更正民族,18周岁以下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资机构证明;

②、固定资产证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关证书;

④、工作调动有关手续(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招工表);

⑤、房产证明(四城区必须是市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或者经市房管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

⑥、结婚证明;

⑦、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派出所依据申报理由,验核以上相应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河南省户籍管理制度(二):学生户籍管理制度

学生户籍管理制度

一、 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

1、 为保证学生户口页不丢失,一般情况不准借用户口页。特殊情况需借用学生本人户口页

,必须由本人写借条。说明理由和归还时间,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2、 借出的户口必须在一周内归还,不按规定时间归还者由班主任负责催回;原件遗失由学生本人负责,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进行补办。

二、 户口的迁入与迁出

1、 新生入学户口迁入工作

(1) 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是否一致,根据

公安机关的要求,姓名不一致的户口不能申报迁入,迁移证退还学生本人;

(2) 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打印),不得擅自涂

改户口或迁移证的具体内容(当地公安机关涂改须盖章);

(3) 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交学校实习培训

处,过期不予办理。

2、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工作

(1) 学生毕业离校,依照“毕业生就业去向方案”将学生户口迁出;

迁回原籍的学生,需本人提前申请,持报到证方可办理;

(2) 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必须在学生毕业两年择期内全部迁出。

第十条 就业指导讲座管理办法

为了向我校广大毕业生提供高效的就业指导,招生就业指导科将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邀请我校长长期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优秀教师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经理人、人力资源专家、权威就业指导专家和成功校友等来校为毕业生们开办讲座,帮助同学们了解就业形势,增强就业

解答求职疑惑,认识自我,准确定位,从而提高全体生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实战能力,

为了规范就业指导讲座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 就业指导讲座由招生就业指导科具体组织,各专业部配合实施;

二、 讨论的内容应针对毕业生对就业的需求以及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总体予以安排;

三、 讲座的主讲人由就业指导科负责聘请;

四、 讲座的津贴发放区分校内和校外,校内职工讲座津贴标准为200/人,校外人员讲座津贴标准为300-500元/场、

五、 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第三章 就业联系

条 就业联系工作是做好学生就业安排工作的前提,实习培训处要主动出击,广泛利用多种有效途径积极联系用人单位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网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二条 就业联系工作衽分类,专人、分地区负责,以便加强企业联系,实现双方的长期合作。

第十三条 对能够接收学生的就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并坚持实地考查, 。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用人单位会员制制度,逐步实现订单式培 就业用人单位的质量

3.因出国(出境),退学、转学、开除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持学生科开具的离校手续单及复印件、在招就科领取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凭校班的退学、转学、开除文件,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身份证得办理

1.户口迁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办理身份证(身份证地址属太原市小店区):在学生毕业前持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凡在学校理得第二代身份证如果遗失,需补办的学生,自己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申请,持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

四、户籍证明办理

户口迁入我校的学生须办理户籍证证明,持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到学校户口所在地办理。

五、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件的领取

请学生或毕业生持毕业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科办理 。

太原市交通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学生就业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就业指导科全面负责。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主要包括就业指导,就业联系和就业安排。

第二章 就业指导

第五条 就业指导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心态,提高择业能力,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保证顺利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条 就业指导必须联系实际,注重实效、与学生的职业发展愿望相吻合、与个人的能力和技能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相接轨。

第七条 就业指导整体方案的内容

1、 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由教务科安排教学计划);

2、 开办就业指导系列讲座;

3、 定期开放就业咨询室;

4、 成立“学生就业与职业发展”协会;

5、积极推进学生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6、全面开展学生职业自我测评;

7、致应届毕业生的一封公开信;

8、进行毕业生择业问卷的调查。

学生就业咨询室管理制度

学生就业咨询,是招生就业指导科开办的面向全体同学的就业咨询服务场所,是为广大毕业生们提供就业个别指导与服务的有效形式。就业咨询室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放置了各种有关就业方面的资料;用人单位的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有关就业指导的图书、资料和杂志等,以供同学们参阅。

为了把就业咨询室办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 开放方式

就业咨询室每周开放一次

二、开放时间

每周五下午16:00-18:00(冬时制)

或16:30-18:30(夏时制)

三、开放地点

招生就业指导科办公室(第一教学楼一层)

四.就业咨询师资

河南省户籍管理制度(三):2015户籍管理制度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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