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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

时间:2014-07-13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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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一):棚户区改造协议

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公司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及《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经甲方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乙方参与 棚户区(暂定名)改造工程。棚户区坐落于:达州市达川区 片区(四至边界:东 ,西至 ,南至 ,北至 )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 亩(最终以国土部门勘测面积为准)。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第二条、 项目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由乙方全额投资,包括申报立项费用、规划设计费用、房屋安置补偿费用以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建设资金一切与改造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给乙方出具书面委托办理该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的申报、立项、

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等。

2)、甲方应当按照达川区区委,区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进行广

泛宣传,使每个居民了解掌握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在改造中居民所得的实惠和好处,让居民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作中。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成立该项目工作指挥部,组建专门班子,

全心全力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甲方在整个拆迁安置工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不得私开口子和超政策规定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

4)、甲方负责与每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

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的统计汇总,乙方配合。各个环节所需资金由甲方据实列出清单,乙方核实后再与被拆迁户进行清算。产权置换的按实际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

5)、甲方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拆

迁工作并组织完成拆迁(即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甲方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向甲方支付损失 万元。

6)、甲方负责改造区域内的安全维护,协调邻里关系,调解纠纷。

7)、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申报、立项、规划、设

计、审批、建设及相关手续并协助乙方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

8)、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由乙方独立进行改造,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自行按规划要求对剩余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2)、乙方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含安置还建房建

设),按时将该项目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负责向有关人员发放。

3)、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4)、乙方应先行向甲方预投入每亩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3 日之内支付。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 )。保证金在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后 3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5)、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等

相关手续,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6)、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开发建设过程必须依法进

行,照章办理好该项目的注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7)、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本区域的相关开发改

造协议,否则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万元。

第七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

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消失后,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本共4份,双方各持2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期:年 月 日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二):棚户区改造协议

编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 ) 字

征收部门(甲方):

被征收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期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甲

方遵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和《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与标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普定县石门坎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范围涉及乙方夜郎湖路房屋及附属物需拆除,其中 结构的住

宅建筑面积 ㎡,营业用房建筑面积 ㎡,附属物建筑面积 ㎡。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权属依据交甲方,于2014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腾房交给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对乙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乙方选择的安置方式为:

A.货币补偿;B.产权调换(请根据自己条件选择)。

二、本协议签约时间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第 时间段。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甲方需补偿乙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 ㎡,甲方根椐 评估公司的

评估价格,按住宅 元/㎡,计 元(¥ 元)。对乙方

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内腾房交给甲方,甲方在乙方

交房后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由乙方自行安置。

四、选择住户安置补偿方式

(一)所征收的房屋甲方按照《补偿方案》1:1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

(二)还房为住房的,置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的按主

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补差;超过10㎡以外的按本小区内商品房价格补差;

实际置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本小区内商品房价格补差。

(三)所征收的住宅及营业用房甲方根据《补偿方案》规定进行补偿,住

宅面积 ㎡,营业用房 ㎡,奖励住宅补偿面积 ㎡,奖励营业房补

偿面积 ㎡,两项共计置换房屋面积为 ㎡,营业用房面积

为 ㎡。(安置房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绘的面积

为准,并按该面积进行补差结算),经协商甲方用位于星博国际广场住宅区 号楼 单元 号房屋进行置换,面积为 ㎡,安置营业

房位于夜郎湖路沿线 号铺面,面积为 ㎡,安置房房屋面积超

出征收房屋的面积为 ㎡,乙方应补甲方房款人民大写 (¥ 元)。安置营业房面积超出征收面积为 ㎡,乙方应补甲方房款人

民大写 (¥ 元)。安置房房屋面积低于征收房屋的面积

为 ㎡,甲方应补乙方房款人民大写 (¥ 元)。安置营

业房面积低于征收房屋的面积为 ㎡,甲方应补乙方房款人民大写 (¥ 元)。

(四)甲方应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给予乙方,办证涉及的相

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为 个月,甲方按乙

方原房屋建筑面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

住宅用房 ㎡× 元/㎡﹒月× 月= 元;

营业用房 ㎡× 元/㎡﹒月× 月= 元;

甲方第一次支付一年,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次计发 元

(六)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甲、乙

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补差部分建筑面积的补交款以补充协议签订。

五、其他补偿事项:

(一)附属物 , 元;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

(二)水表、电表附属设施补偿: 元;

(三)宽带、有线电视、电话补助费: 元;

(四)搬家补助费: 元;

(五)二次装修补助费: 元 ;

(六)搬家奖励: 元;

(七)其它 , 元。

六、协议结算:

根据本协议, 方应付 方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办法:

(一)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甲方未按本本协议约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应对被征收人增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每超一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递增10%,递增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空格部分确认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除双方各执一份,余送有关部门存档,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议书(三):2015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一: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15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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