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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时间:2018-05-25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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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一篇_2015年南京市江宁区医保详细政策

2014年最新南京江宁区医保相关政策解答(来源: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2014-06-30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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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之一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就诊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南京地区以外三级医院就诊的,须南京市定点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在外地医院诊治时,参保人员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2、长期异地居住的江宁参保人员如何就诊?

答: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职工驻外地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需办理医保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在当地选择3家不同层次的非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至少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自已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或住院的约定医院。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将医疗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材料送到区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3、在门诊看病能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门诊看病,超过自付段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补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65%),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2000元/年(退休人员300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5%,最高支付4000元。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通过刷医保卡结算(等同于现场报销)。

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暂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门诊慢性病(俗称“门慢”)有哪些?

答:门诊慢性病有以下三类42种:

第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

(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第Ⅱ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

(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

5、门诊慢性病(俗称“门慢”)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凡患上述42种慢性疾病的,由参保人员携本人病历、出院小结、诊断书及辅助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申领《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异地居住人员(南京地区以外)可由区外二级及以上约定或指定医院的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携带以下材料之一:(1)诊断证明书原件;(2)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与复印件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6、什么是门诊特定项目(俗称“门特”)?如何办理“门特”准入手续?

答:门诊特定项目是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

包括以下几种:

(1)因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

(2)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性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

(3)肾、肝、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进行的门诊抗排斥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1)、(3)疾病时,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及其以上医师确认,填写《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加盖医院专用章,还需携带恶性肿瘤确诊的病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与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到区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性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的,需携带两次以上的肾功能和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与复印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到区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执行(免住院起付标准)。

江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之二

7、参保人员住院的“门槛费”是多少?

答:“门槛费”也称医保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起付段,是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根据医院的等级不同而拉开的自付档次。我区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如江宁区中医院)500元;三级医院(如南京市鼓楼医院)900元。

8、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应负担哪些费用?

答:(1)起付标准(“门槛费”)及以下费用;

(2)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3)自费的药品与诊疗项目;

(4)超标准床位费;

(5)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9、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最高为每天35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报。对危重病人重症监护、层流病房(床)位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核

报。

10、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精神疾病,医保怎样补助?

答:对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部分门诊精神病定额补助,其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2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上述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门诊治疗,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医疗登记手续,开具《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定额补助使用通知单》,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11、哪些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答:(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12、对于特殊检查及特殊医疗有什么规定?

答:(1)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内支架、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以及在进行此类手术时使用的贵重材料,属国产产品、合资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先由个人分别自理10%、15%、20%后,其余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2)体外碎石、腹腔镜、胆道镜等内窥镜手术的直接手术费用,CT、核磁共振、动态心动图、超声彩色显象仪、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电子彩色内窥镜检查等单次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理20%后,其余费用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3)心脏搭桥术、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扩张加支架手术、激光打孔术的手术费用,参保人员自理20%,其余费用再按比例报销。

13、参保人员如何持医保卡就诊?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答:参保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定点并已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须凭医保卡

(市民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经核对就诊、购药人员身份无误后,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门诊、住院、购药均需以医保卡(市民卡)刷卡直接结算(等同于现场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理费用,能够报销的费用不需参保人员支付,医疗机构、药店再与医保中心结算。

无特殊原因(如社保卡遗失、损坏补办期间、新参保人员办卡期间、异地居住、计算机网络故障、在未联网的定点机构就诊、急诊等)未使用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的医药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4、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答:参保人员就诊(含门诊、住院)、购药均须刷医保卡结算。

零星报销仅限于因定点机构网络故障、医保卡(市民卡)遗失、损坏、新参保人员尚未办卡、异地居住已在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人员、在未联网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金结算等特殊情况。无合理原因不刷卡结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15、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因以上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药店刷卡结算的,方可办理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天元东路52号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1)门诊报销提供发票原件(发票无明细者需提供处方、病历复印件);

(2)住院报销提供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

(3)报销者本人的医保卡;

(4)报销者本人以下银行卡(存折)账号:建设银行或紫金农商银行或南京银行;

(5)南京地区以外转诊、临时外出人员就诊、外伤人员就诊按有关规定另提供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住院如何计算医保报销费用?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保报销的计算公式为: (总费用-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外费用)×报销比例。

1、关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根据医院的等级不同而拉开的自付档次,就是通常所说的医保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费”。我区暂定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二篇_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

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1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

付5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3000元。

三、就诊及转诊

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转诊医院名单见附件),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四、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五、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

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低于起付标准或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本人承担。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在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保证参保人员的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市医保中心将不予结算。

市医保中心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实时监控、抽查档案等方式,对参保人员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七、相关责任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医保中心中止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1、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1、诊治时未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八、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三篇_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零星报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二)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文所称“抢救”均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四)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

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

(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九)其它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门慢”、“门特”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慢”、“门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四)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五)急症抢救过程中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医疗费;

(六)在本市因未出示《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

(七)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医疗费,按下列流程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送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报零星报销费用,需提供医疗费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件):

(一)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二)“门特”、“门慢”: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三)抢救: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第五条 下列情况零星报销不予受理:

(一)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医疗费明细(具体到药品、材料、诊疗项目名称以及单价、数量等)的;

(二)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三)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的;

(四)其它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第六条 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管理科负责审核;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分别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在费用明细录入过程中,凡是涉及费用扣减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扣减的项目、金额及原因;费用审核结束之后,打印费用审核凭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费用复核部门。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退回申报部门;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第七条 零星报销费用的复核部门为市医保中心复核科。复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审 核部门移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根据申报材料,对费用审核部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

在费用复核过程中,凡涉及调整审核数据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调整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费用审核部门;费用复核结束之后,打印费

用复核凭证,并将申报费用票据原件移交财务支付部门。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以及审核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与申报材料数据不符的,退回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工作涉嫌违规的,将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按相关规定处理;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第八条 每月20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主任召集审核、稽查、复核、信息、财务等部门对结算期内的费用情况及审核、稽查、专家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会审。

第九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医保中心将按一定比例对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申报费用和所有申报材料涉嫌作假的情况进行查证。查证可采取实地查证与公函协助查证两种形式。纳入查证范围的费用,查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经查证,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按零星报销费用审核办法处理;不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零星报销费用的支付部门为市医保中心计划财务科。支付部门需认真核对票据原件、费用复核凭证,以及医保信息系统费用支付信息,确保财务支付工作规范、完整、严谨、按时。

第十一条市医保中心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参保人员零星报销费用: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其个人缴费卡内。

单位收到转账款后,至市医保中心财务支付部门,凭《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领取《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完备的,市医保中心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审核、复核、会

审及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医保中心如数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等凭证的;【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三)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的;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四)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四篇_2016年医保报销流程

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如下: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再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是报销80%的,床位费是有限额的,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是不报销的。2、医保卡的报销报销额度是当地社平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帐户的钱。 2016年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图

2016年南京市购药医保报销须知:

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帐户金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南京市为1000元起,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五篇_南京市医保在职职工医保政策

南京市医保在职职工医保政策

门统、门慢、门特、住院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一般门诊是没有报销功能的。

其起付线要根据医院等级而定,等级越高,起付线也会相应提高。

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6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6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

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第六篇_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09月30日前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和(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视同为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两种身份转接,且连续缴费的,两种缴费期互认。

①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②从城镇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第四条 就医流程

1、产前检查、产前并发症、中期妊娠流(引)产、分娩或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的就医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注意事项:①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的服务范围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结算流程: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①女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②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产前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1家进行治疗或手术,发生的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③当月需处于正常缴费状态。④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2、早期妊娠流产(自然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的就医流程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结婚证,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参保人员完成手术结帐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申领流程

携带材料:申领生育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②结婚证原件;③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出院小结复印件;⑤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申领流(引)产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②结婚证原件;③出院小结复印件或病假条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④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办理流程:女参保人员在分娩或流(引)产后一年内(分娩的需在产假结束后),携带以上材料,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手续。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本人的市民卡。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第六条 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备案

女参保人员或男参保人员配偶(无业)需在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申请,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异地就医。

按规定在当地选择一家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七条 零星报销的项目及报销流程

符合下列情形时,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

1、男参保人员配偶(无业)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参保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

3、女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 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女参保人员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

就医流程:以上情况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现金结算。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4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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