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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8-07-2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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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_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关于《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我市于2008年8月出台了《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504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我市编制了《郑州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提出到2010年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率要达到50%。

2009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承诺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确定了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同时,根据《2009-2011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我市2010年和2011年分别需要建设廉租住房28.2万平方米(5640套)和25.3万平方米(5060套)。

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分配我市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我市不断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廉租住房竣工项目4个,竣工面积2.04万平方米;在建项目14个,在建面积21.27万平方米,其中:县(市)项目4个,面积为10.45万平方米;市区项目10个,面积为10.82万平方米。

在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实物配租工作的申请、审核、配租、出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亟需规范和加强。为此,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政„2008‟25号),结合近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讨论草拟了《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并于6月初先后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理论界专家和相关委局的意见,在进行信访评估后于9月份经市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7‟64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09‟24号)

(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郑政办„2008‟1号)

三、概念解释

(一)概念解释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二)我市廉租住房现状

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有1504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政策,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3922户,租金核减1044户,实物配租74户;市区为13623户,县(市)和上街区为1417户。今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1721户,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629户,租金核减58户,实物配租34户;市区新增1665户,县(市)和上街区新增56户。累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137.47万元,今年发放1872.29万元。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明确实物配租优先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分配,并从住房和户籍等方面明确了四种情形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三章房源管理:一是确定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来源和产权

归属;二是规定实物配租房源由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三是明确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实行计分轮候制,根据审批时间、残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并制订了专门的计分办法。为确保实物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提出实物配租房源、轮候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规定实物配租超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五章退出机制:建立了申请人申报制度和管理部门年审制度。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了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五种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六章出售管理:为有效扩大政府投入效益,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外地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可对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出售,允许实物配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_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发展改革、建设、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储备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保障方式及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人,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执行。 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六)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住房补贴等专项资金;(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区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实行市、区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 第十六条

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投资主体,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

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过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当由市廉租保障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办具体管理;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具体管理。在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限和租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在满足实物配租工作需要后,多余房屋作为可租赁住房以一定租金标准向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仍有多余房屋的,作为周转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出租。【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和租赁,按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项目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装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应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出。廉租住房的建设装修标准见附件2。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

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二)民政部门核发的《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证明;(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证明;(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领取《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三)初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各区廉租办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廉租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审核:市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廉租办提出,市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证明作

出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证明。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内,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由市廉租办支付给保障对象。市廉租办应当为保障对象在银行办理个人专户,委托银行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廉租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赁住房的,应当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与市或者区廉租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月缴至市、区廉租办指定帐户。房屋租金超出租赁住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 实物配租原则上用于保障对象中的烈士遗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轮候方式安排实物配租。市廉租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轮候期间,市廉租办应当先向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入住手续。 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市、区廉租办与其签订《郑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办理

第四十条

办指定帐户。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将房屋租金按月缴至市、区廉租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_郑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No.

郑 州 市 廉 租 住 房 申 请 表

申请人:

户籍所在社区: 区 街道 社区

户籍所在地址: 路(街、里、巷) 院 号楼 单元 号

现居住社区: 区 街道 社区

现居住地址: 路(街、里、巷) 院 号楼 单元 号

联系方式:

①住宅电话: ②办公电话:

③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 编:

(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承 诺 书

本人及参加申请廉租住房的全体申请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熟知申请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如实填

写表格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提供材料与核查情况不一致,

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

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依法追

究责任,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惩处;

二、本人及全体申请人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自

愿接受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的警告;同意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

腾退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本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本人及全体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

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向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保障性住房

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房地产网站报纸等媒体公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

息资料,且不认为是侵犯个人隐私。

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及时反映本

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住房、家庭净资产以及家庭人口等变化情况。

本人及全体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承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

受处罚,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自愿5年内不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诺人(申请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

①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②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③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④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⑤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⑥姓名: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3

4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_廉租房申请条件

准入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 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 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 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五、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需材料: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审核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六、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七、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八、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的,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住型商品房申购条件

1、名下一套内住房京籍家庭;

2、持有有效暂住证,并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

3、单身者购买需满25岁;

4、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自住型商品住房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实行限购;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这意味着,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以及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

14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标准有哪些?在北京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都不是个容易事情,因为僧多粥少,资源分配不过来,加上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限制,往往申请一套公租房可能要等上几年才排上号。2014年北京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2014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和北京公租房及北京公租房申请以及北京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北京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北京保障房申请家庭按四房中准入标准最宽松的公租房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都会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轮候。四房合一申请,意味着北京公租房、廉租房已实现统一。北京公租房申请与北京公租房的条件和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涵盖北京公租房申请材料和北京怎么申请公租房。涉及2014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与北京公租房申请书及北京市公租房申请。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五篇_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2011年10月08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也就是说,人均月工资低于1500元,可以申请公租房。

新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1500元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来郑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21日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 (见习记者王磊文记者白周峰图 )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证和轮候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交易科科长王书江说,12月26日起,郑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及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都可以申请公租房。符合条件者,将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并根据“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队轮候公租房房源。 新闻

首批1353套公租房下周可申请

郑州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了!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获悉,12月26日,郑州各个街道办、区房管局开始接受公租房申请,这是郑州市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公租房。

“公租房没有户籍方面的限制,郑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其中,中低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由单位向区房管局申请。”王书江说。

王书江说,截至11月份,郑州市已经开工建设18个项目、2.4753万套公租房。其中,有7个项目1353套房源基本具备入住条件,近期就可选房。这7个项目分别是:农业路西、冉屯路东,裕恒花园,110套;五龙口南路,西湖春天,165套;农业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尚书苑,30套;电厂路东、希望路北,通和盛世,340套;中原区金威花园,217套;长江路与碧云路交叉口,盛世之都,131套;北三环以南、索凌路以西、博颂路以北,豫军长基花园,360套。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部分小区实地探访,发现不少房源已经装修完毕:防盗门已安装、阳台已封闭,卫生间、厨房也铺上地板砖,租户只需购买简单家具即可入住。

政策

根据“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队轮候

和经适房采取的方式类似,郑州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也采取轮候制度。

王书江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及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

据介绍,“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自动生成,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管理

不定期审查租房者条件,不再符合条件将终止合同

公租房合同期限是3年,如果租房者收入增加,超过标准,该如何退出?

王书江说,房管局将对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审查租房者条件,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房资格并终止合同。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房资格。

展望

公租房将成保障房主力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代文启说,今年,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适房在1万套左右。目前政府部门正在积极论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从明年开始将大量减少经济适用房,大幅增加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

“目前,公租房主要分布在郑州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航空港区、经开区、高新区、中牟县等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区(县)。”代文启说,郑州要在新规划的组团和产业集聚区,如宜居健康城、宜居教育城、宜居职教城等,大力开发公租房,将公共租赁房变成保障性住房的主力。除此之外,郑州新建商品房也要配建公租房,这些房屋能够缓解中低收入者住房难。

申请程序怎么走?需要什么条件?可以租多久?租金怎么样?

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持5个材料,向街道办事处申请

王书江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经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资格证”。另外,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资格证”。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

料。

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要低于1700元

去年8月份出台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王书江说,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每月340元,5倍就是1700元。对有小孩的三口之家来说,只要家庭月收入低于3400元,同时具备其余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比廉租房和经适房宽,因为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80元,经适房为1360元”。 面积: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期3年

代文启说,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公租房能租多久?代文启说,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40平方米以下的公租房,“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内容”。

租金:40平方米公租房,月租金400元左右

公租房月租金贵不贵?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规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其中,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租房,要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他说,政府部门会慎重考虑公租房租金问题,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认真核算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初步设想,按照市场上每月15元/平方米的租金计算,控制在70%以内,也就是10元钱左右。比如,在郑州租个40平方米的公租房,一个月需要支出400元左右。”

【相关链接】:申请公租房需要的条件

根据去年8月份公布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新就业职工: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父母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来郑务工人员: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各区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金水区: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63923107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二七区:淮河中路68号4楼6881110068811155

管城区:书院街31号办事大厅6621862566227514

惠济区:惠济区政府D楼508室6363939363639390

高新区:科学大道61号67996680

郑东新区:民生路郑东新区直属分局86121023

中原区:中原路桐柏路中原大酒店3楼6763365367633710 经开区:经北一路30号3楼308室86126212 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规划建设房管局86199676

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六篇_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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