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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宪法监督

时间:2018-07-1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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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宪法监督 第一篇_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docx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第62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这是指对宪法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即只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四)建立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设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它们的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任宪法监督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不是只有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专任机关。专门机关要求它们主持宪法监督和全权处理违宪问题,而非专任机关又使它们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宪法监督工作。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 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

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现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62和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并且这种

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将执政党的行为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宪法监督才可能真正有效、全面。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两方面的内容:

1. 我国缺失成熟的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舆论监督特别是以网络、电视为载体的新闻监督是完善宪法监督、建设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干部选拔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垂直任命(除了基层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这就造成了各级官员和各级政府只“唯上”而不“唯下”,只对上级负责,对待公民往往是高高在上。当公民遭到公权力依据“违法违宪文件”所做出的侵害行为时,由于没有制度化的、可操作的救济手段,只能将自己的“冤情”诉诸新闻媒体,以期征得社会的支持和官方的关注。而我国在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很苍白。

2.宪法监督内容的不全面尤其体现在缺乏优良规范的“产出”制度和不良规范的“淘汰”制度。

(四)违宪制裁措施不够强

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五)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的。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在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在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制定宪法监督的有关法律

比如制定如《监督法》、《政党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同时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

1、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2、所谓“违宪”,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

宪法的宪法监督 第二篇_论述题

一、论述题

33.试述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表现。

答:(1)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到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

(2)国家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

(3)所有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得越权和享受特权。

(4)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5)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

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在监督实施方面的主要内容。

答:1.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4分) ,或回答: 全国各族人民、二切武装力量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亦可。

2.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3、试述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4分)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为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4分)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3分)

第四、宪法控诉。即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4分)

4、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点。

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4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我们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先导,带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2.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 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保障,各种义务也难以履行,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 根本动力。(4分)

3.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发扬民主必须同加强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4分)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3分)

5.试述我国当前人民民主的主要表现。

(1)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 (3分)(2)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最重要的民主权利。(3分)

(3)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分)

(4)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3分)

(5)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和权利非依法律不得剥夺。(2分)

6.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在监督实施方面的主要内容。

(1)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一

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4分)

回答:(全国各族人民、一切武装力量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维护宪

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亦可)

(2)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3分)

(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3分)

(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4分)

1.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3分)

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4分)

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6分)

2.试述我国宪法为什么把国家性质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2.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只有人民民主专政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必须牢记这一点。(6分)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首先,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其次,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最后,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7分)

1·试述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1.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国从公元前221年起,两千多年来,虽然有分有合,但“统”是主流,中国基本上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在历史上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至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3分)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上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无论是相互压迫还是相互友好,中国国内各民族并没有分离过。(3分)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3分)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2分)

2.试论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2.第一、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为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出现的。它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即全体公民都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权利的主体。在我国,人民占我国公民的绝大多数,他们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极少数,而且他们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仍享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一部分公民权。(7分)

第二、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二章中。此外,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和健全,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将愈来愈广泛。(6分)

9、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4分)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

2.在效力上与普通法律效力不同。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分)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分)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制定和修改宪法比一般法律要求的程序要严格。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5分)

10、试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点。

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4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我们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先导,带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2.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保障,各种义务也难以履行,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4分)

3.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发扬民主必须同加强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4分)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3分) 试述近代民主制所包括的共性原理。

1·掌握国家权力者大部分应当由选举产生,并且应有合理的任职期限;(3分)

2·为保证尽可能多民众的参与公共权力掌管者的过程,对公民的选举权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除基于年龄和精神状态以外,不应有其他不合理的限制;(3分)

3·选区人口的大致平等,同样多的民众在议会应有同样多的代表;(3夯)

4·公民自由竞选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对于参选的限制只是为了防止那些不符合条件的 人;(2分)

5·政治通讯的自由,以使公民个人、候选人和官员所需要的政治信息得以相互影响和传播;(2分)

6·结社自由,使得人们可以相互联合,共同行使某些政治权利。(2分)

宪法的宪法监督 第三篇_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代成文的宪法有着独具的特征:

(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

【宪法的宪法监督】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从规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各国制定宪法时,通常都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二 、宪法的本质

在宪法发展史上,曾有过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观点,主要有神

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阶级意志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事实和规律。

三 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四)平时宪法战时宪法 (五)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一词的起源

古罗马帝国时代,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旨等。中世纪欧洲,宪法专指那些确认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律。

二、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第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近代西方国家宪法是建立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第四,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2、英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近代西方国家最先出现的宪法就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第一,妥协性。第二,不成文性。

英国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98年《人权法》。

除了宪法性法律之外,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还逐步形成了许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这些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得到确认并延续下来,因而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确认政权组织形式,规定国家大政方针。

二、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体制的确立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一、国家制度

(一)国家制度是指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国家历来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这种工具对社会各阶级从来就不是同等对待,一视同仁的。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重要标志;工农联盟是基础,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最好形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

二、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二)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

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曾经采取过各种各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不论如何繁杂,但它们都是同这个国家的阶级本质相适应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和人民的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组成全国的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由它组织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的监督;凡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它都有权罢免。

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方面。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则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则遵循既有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结构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中央政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是:在行政管理上,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仅仅是地方政府的首长;立法方面,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人大无权制定法律;司法体系上,从中央到地方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一套司法系统。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区是我国解放以来一直实行的地方制度。省、直辖市内实行较为集中统一的管理,自治地方实行中央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地区具有较大的自治权。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序言确认:“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名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分配原则

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国家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保障。

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l)公民享有平等权,即在法津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享有平等权意味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破坏活动。

(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自由。

(5)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是指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贵任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

我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4)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资金的重要来源。公民依法纳税是热爱祖国、

三、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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