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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利率

时间:2018-07-1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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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利率 第一篇_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孙潭律师

目 录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1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 1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 2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 2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 3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 3

关键词:企业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借贷是否合法;能否收取利息。

注:未经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指“企业”专指“非金融企业”。为便于论述,本文中“非金融企业”的定义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贷款”项目、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读者请不要把公司法禁止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作为特例进行阅读,也不要自觉不自觉的把各地金融办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思考范围,要不然你会非常累。

正文:日常生活中,不乏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拆借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放款的现象,法学界及法律实务中鲜见对上述现象探究到底的论述,似乎他们吝啬牛刀杀鸡的力气。对照一句被多人多次刻意误读的名言“存在即合理”,非金融企业借款放款的现象在没有统计数据前虽不便被论断为普遍存在,确是个不能忽视的小众。其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源于一个矛盾: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受困与其强烈的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存在有原因”不意味“存在合法正当”,也不代表“存在非法”。鉴于非金融企业拆借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不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答复,以及大部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形成的所谓共识,在此不论。笔者在本文中只试图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角度来解读“非金融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及“该借贷能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其他软件服务。经过多年经营,该公司2012年净资本为30万元,当年盈利100万元。公司股东会开会时考虑,如果分配当年税后利润,需要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各股东表示不分配利润。同时,鉴于软件服务订单不需要该公司投入太大的自有资金,软件服务订单资金回报率不高等原因,股东一致表决决定把当年盈利中的80万元借贷给某股东的七大姑的儿子赵某。赵某15年前从某北京大学毕业,在开创某品牌火锅事业,目前已经在重庆开了5家连锁火锅店,急需资金扩大连锁规模。该电子科技公司与赵某经过商谈,一拍即合,双方于2012年9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电子科技公司借款80万元给赵某,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 )计算利息。80万元的款项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2013年9月1日,赵某由于个人资金全部投入了火锅事业,周转不灵,没有如期还本付息给该电子科技公司。电子科技公司于2013年9月2日诉至重庆某区人民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企业特别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从法律上来分析属于两个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设立“企业借款给个人、个人到期还本付息”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该行为适用的组织法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适用的行为法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从编例来看,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对自有资金作出予以借贷给个人的处分,双方就80万元借款事宜经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意思表示真实最终达成合意,签署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

收取利息与否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利息和租金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一般列入相对法律关系暨由债权法调整,不是绝对法律关系暨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但是从利息、租金、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经营收益这些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引用来看,这几者之间似乎没有泾渭分明的定论。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是有价值判断的命题,借没借和能不能借是两个命题。鉴于上述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是借款合同,双方基于该法律事实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民事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中是否无效的法律条文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两个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无非表达三种主要类型的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由于本文探讨问题的对象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阅读者,本文的法律检索主要围绕合同法52条完成。 从编例来看,电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主营业务,也没有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借款合同。其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发放贷款”业务?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对贷款施行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且被依法要求订约关注借款用途。

2、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项下的某种合同类型。所以,从借贷主体资质,借贷双方地位、借款用途角度来区分,“发放贷款”与电子科技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行为是两类借款合同,后者可以用一个社会学概念来表述: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款合同,是电子科技公司行使财产权的表现,笔者通过检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变相进行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企业能借款给个人。

企业借款给个人时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编例中公司收取的利息属于合同约定,利率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之内,该约定通过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见其有违反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借款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在与律师探讨本文命题的时候,队伍分成了谈不上泾渭分明的几派。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企业不能借款给个人”,“借款不是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不需要资质就可以发放贷款,那银行吃什么”,有些凑数的观点是“企业能够借款给个人但是不能收利息”,“这是常识”。笔者试图深入探究这些观点的依据,该队伍集体失声。笔者认为,虽然本文引述的是编例,却是从日常生活中实际出现的案例抽象形成,如果案件诉至法院,司法机关用常识来裁判的话,情况就太过可笑,不枉用“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形容。

笔者补充,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个人,从数量来看,鉴于企业自身资金有限的因素,企业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大量缔结借款合同并支付款项;从社会大众对金融业务的理解和寻求贷款需求途径的角度来看,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向大量不特定的人发放借款;从资金来源来看,企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或者吸纳资金有行政监管、甚或刑事制裁管束。结合市场经济风险自担的角度来看,企业不去作不会因作的原因而死。

编例中,公司借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其收取利息的基础关系是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主营业务,未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涉及到公司能否从事非经营性行为,这又是一个重要的亟需梳理的命题,笔者比较期待那些专门闭门写国外学者无数次关注过的领域中的命题的国内研究者们能够付出些力气在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期待他们着力的

领域。

【私人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公司可以从事非经营性行为,比如订立个购买月饼的合同给企业员工发放福利,又比如对灾区进行慈善捐款,当然这观点与税务部门某文件对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计收营业税的行为截然对立。从物权法对法定孳息的规定精神来看,基于让渡物或者权利的使用产生的孳息是物权人依法收取的。编例中公司让渡对金钱的使用收取利息也应当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合法创造财富的政策。

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别是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第12章 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2、判决书

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3)长县民初字第02566号;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14)望民初字第0041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5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72号。

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本文仅供阅读,读者读后如有不适,敬请自负;读者不明就里,照猫画虎作出法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

私人贷款利率 第二篇_2016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6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6贷款利率是多少?我们要先看看2015年的调息情况。2015年,央行分别于3月份、5月份、6月份、8月份和10月份共进行了5次降息,对于“房奴”来说,月供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那2016年买房贷款利率会有什么不同吗?明年房奴们每个月可以减少多少?更房金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6上海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房金所小编以100万元贷款为例计算,得到的结果是上海房屋抵押贷款贷款者将每月少还700余元!

2016年住房抵押买房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5年8月26日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私人贷款利率】

另外,央行还宣布自2015年9月6日起,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额外定向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定向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

2015年10月24日后申请房贷的可按最新的4.9%买房抵押贷款利率(5年至30年)计算。公积金方面,由于2015年10月24日的降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今年经历了4次下调,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从年初的4.25%降低到了目前的3.25%。

由于银行多数按照次年调息来执行,所以很多在贷款利率调整之前就已经贷款的朋友,在2016年1月1日开始,买房贷款利率会调整为最新利率。

不少人需要短期的贷款用于意识的周转,我们也知道贷款时间的不同,贷款的利率也会不一样,那么个人贷款最新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现在我们来看看各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中国人民银行:4.85%;【私人贷款利率】

工商银行:4.35%;

交通银行:4.35%;

招商银行:4.35%;

农业银行:4.35%;

而在银行贷款没有进一步的调整之前2016年买房贷款利率仍是如此!

房金所小编认为:由此看来我多银行最新一年期商业贷款利率还是相对统一,大家如果在利率上难以抉择在什么银行办理贷款,那么就对比银行贷款产品的不同吧。当然房金所小编建议大家,你平时在哪家银行办理的业务较多就在哪家办理贷款。因为该银行对你相对了解,那么也能更放心给你贷款,如果你是该银行的vip,那么你也许还能拿到折扣或者能贷到更高的金额!

私人贷款利率 第三篇_2015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多少

2015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多少

房产抵押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有房产抵押或着是按揭房产抵押,而这两种的贷款利率也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有房产抵押的利率会要比按揭房产抵押的利率要低,而且各地和各个银行之间的利率也会有所差距,但是这个差距是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调整的,上浮的比数一般都是在10%-50%之间,不会有高于50%,自2014年11月央行降息后,目前银行执行的基准利率为:贷款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为5.6%;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利率为6.0%;五年以上为6.15%。在2015年,银行也会按照此基准利率执行。至于个人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实际利率,银行一般会根据借款人的综合资质、住房综合状况等来确定。

房产抵押贷款的利率也会考虑你个人的信用资质,如果你的资质比较好的话,贷款的利率不会在基准利率上有太大的上浮的,2015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多少,具体要根据你的个人资质,然后银行根据你的个人资质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比例。

2015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贷人申请办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要求借贷人有合法的身份;

二、个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相对来说审核比较宽松,但是银行要要求有稳定的收入及偿还本息的能力及无不良信用记录,也是间接的降低银行的风险;

三、借贷人需提供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四、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合同。

温馨提示:我们在做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我们的房产市场值一定是高于贷款的额度的,如果有高出很多,我们还可以做做二次抵押贷款,但是二次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房产第一次贷款的余额部分,否则则会贷款不成功!

私人贷款利率 第四篇_个人向个人借款

借款合同书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 __ 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 __天,自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_____ _____ ____。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利率计算标准为:【私人贷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

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到期后甲方将本金一次性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借款延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延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备注条款【私人贷款利率】

1.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3.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 1%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私人贷款利率 第五篇_甘肃银行个人贷款资料及利息测算表

甘肃银行个人贷款资料及利息测算表

2014-04-30 15:06

1、身份证: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5张,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户口簿: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薄在一起的有字的每一页均复印2张,如果不在一起的复印首页和自己所在的那一页每页2张;

3、结婚证:夫妻双方的首页和第二页均各复印2张,结婚证丢失的到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补办后再复印,离婚证同样复印首页和第二页,如果是单身未婚,也到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开立单身证明,同样复印2张;

4、工资流水:夫妻双方代发工资账户近半年流水2份,流水须加盖银行业务用章;

5、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均须开立收入证明,在本校的教职工可到学校财务处开立并复印2张,配偶在外单位的由教职工自行开立;

6、首付收据:首付款收据复印件2张,刷卡POS小票复印2张;

7、购房协议:购房协议复印件2张;

8、甘肃银行工资卡复印件2张;

私人贷款利率 第六篇_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异。闲下来仔细琢磨,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如果说按照一般的商业贷款月息一分左右作为标准的话,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几乎能达到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 ?)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当事人借据写的利息是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据上写的是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当事人借据上约定月息是5%,用规范的月息表示方法应该写成50‰。

人们常说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应该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2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二分钱,月利率是0.02元/1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么,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4分。计算公式:1元×24%=0.24元。

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2角,期限二年,实际用款二年零35天,利息多少?“年息2角”是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钱。那么它的年利率是:0.2元/1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000×20%/360×35=4194.45元。

民间借贷的本金相对是确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约定好的,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都是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的。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

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

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

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

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

案例: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逾期则加收一半利息。到期后,经某乙索要,某甲于2012年2月29日偿还了本金20000元,某乙于2012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分析:月息2分,换算成利率为20‰,2011年2月10日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06%,换算成月利率是6.06%/12,它的四倍是6.06%/12×4=20.2‰,大于20‰,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当事人约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变成了(1+50%)×20‰=30‰,大于20.2‰,超过了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至起诉之日,用期一年零35天,其中20000元逾期20天,40000元一直未还。所以,应当判决某甲偿还某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20000×20.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40000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0000×20.2‰/30=26.93(元)(自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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