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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保厅负责《暂行办法》的统一组织实施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外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市(州)环保局可授权县级环保局发放应由市(州)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水、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气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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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水、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以及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总量。
第四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临时许可证的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
第五条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本办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的,暂不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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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项目)和验收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审批文件的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排污者,已设置了规范化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
(九)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并依法缴纳了排污费;
(十)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一)按规定应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已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按规定开展环境统计,具有符合要求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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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当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临时许可证。
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除按申领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污水处理运营资质。
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除按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4—
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一条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确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和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
(一)新、改、扩建企业和具有环评报告的现有企业按照环评批复确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二)其他企业按照排放标准核定排放总量。
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量总和大于上级核定的污染排放总量的,应进行更加严格的总量控制,实行排污总量分配,确保完成区域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及时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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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浏览器设置
登录系统之前,需要对IE浏览器做8项设置: A. 跨域访问设置 B.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C. 兼容性视图设置
D. 每次访问时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设置 E. 将当前网站添加到可信站点 F. 对可信站点设置ActiveX控件和插件 下面分别介绍各项的设置操作
1.1.1 跨域访问设置
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进入IE浏览器的设置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安全-自定义级别,进入安全设置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安全设置页面,启用‚其他‛下的【通过域访问数据源】以及【跨域浏览窗
口和框架】选项,如下图所示:
1.1.2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IP添加到允许的网站地址。
在弹出窗口中,将站点设置完成后点【关闭】按钮。
1.1.3
兼容性视图
1.1.4
每次访问网页时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
工具-Internet选项
-常规选项卡,点‘浏览历史记录’区域的【设置】按钮,如下图所示:
在打开的‘Internet临时文件和历史记录设置’页面中进行如下设置: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及申领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
2、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审表》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份;
2、申请报告;
3、出具近一年内的排污监测报告;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证明书;
8、用水发票;
9、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0、公示资料。
(二)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
2、规范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具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名录的,要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7、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8、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9、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0、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临时许可证》的材料;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属省、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6、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
7、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9、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委托代理证明书;
11、用水发票;
1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3、公示资料。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
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5、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若无,则不必提供)
附件1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日,我单位(公司)向贵局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书
注:本表一式两份,不够可附页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制
填写说明
1、 申请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有条件的
打印亦可。
2、 单位全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安全一致。
3、 基本情况、申请内容、消减方案和申请事宜有关说明由申
请单位填写。排放浓度与排放量,应在考虑加强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上,按小于现状申请。削减期限后排放量,填写削减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排放量。特定边界填写临近“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具体边界范围。
4、 申请专利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必须是符合《福
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
5、 申请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必须符合《福
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
6、 再次申请办证的,必须交还旧证,同时还必须提供企业基
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加以说明。 7、 所有得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污水污染物排放申请内容
附件4: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度核查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申 请 日 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填 表 说 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填表企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4、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5、该表一式四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省环保厅、申报企业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申报企业各留存一份。
一、企业年度自查情况
二、排污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结论
排污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加油站和储油库;
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备注:
1)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2)非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县级市)环保局核发和管
理;
3)建筑施工单位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申领条件
1.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2.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5)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四、办理程序
申请和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核→颁发公示→领证
五、审批时限
经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1、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3、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3份);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4)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复印件,3份);
5)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3份);
6)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4、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原件,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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