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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管制

时间:2018-07-02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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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管制 第一篇_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

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二)封堵或者占用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窨井盖、边井盖、平侧石、地下管线的地面标志物等设施;

(四)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抛卸重物、焚烧物品等;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八)通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通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九)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满,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

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三)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应当在夜间或者交通空闲的时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响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防范补救措施;

(九)遇到文物、测量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十)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后按照规定回填夯实,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

【苏州交通管制】

(二)超过限制通行标志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驶,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城市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隧道内,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货车、摩托车和其他对桥涵安全有直接影响的机动车通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声屏障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设摊经营、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六)在桥涵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及设施保护协议后,按照规定临时占用。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古桥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下、立体交叉桥下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置的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统一使用管理。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所可以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公布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苏州交通管制】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户外照明,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免费开放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光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监控器、灯杆、支架、管线、灯具总成、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所有人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非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苏州交通管制】

需要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标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

(二)符合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技术、安全、节能、光污染控制等标准和规范,具备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三)具备经专业机构核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苏州交通管制 第二篇_苏州物流业的发展浅析

苏州物流业的发展浅析

摘要:从整体上来看,苏州物流的现状还是比较好的,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基础设施比较完备,服务功能逐步提升,市场需求不断增大。但是,苏州的物流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尤为明显。为此,在整顿市场,建设园区,强化教育,培养人才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物流、现状、问题、对策

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的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服务部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其发展程度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十一五”期间,苏州提出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的奋斗目标,现将苏州物流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与长三角主要城市进行比较。

一、苏州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苏州位于苏锡常都市圈中间,是以沪宁杭为代表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节点城市,是长江经济发展带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和交通枢纽,具有建设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的独特区位优势,“十五”以来苏州物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物流业基础设施状况

苏州物流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市域公路网初步实现了“市县一级、县乡二级、村村通达”的目标,全市农村行政村通灰黑公路(或航道)比重达到100%。截止2010年末,苏州全市公路里程达到6683公里,其中等级公路达到6505公里,比2005年增加了5030公里,增长了3.4倍,六年平均增长28.1%。目前全

市拥有高速公路通车里程240公里,比2008年增加了101公里,全市已初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的现代道路交通网络。“十五”期间苏州机场成功实现通航。机场已开通广州、深圳、北京等多条航线,2010年空港旅客吞吐量92.4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9.4%。港口发展快速,2010年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11616万吨,比上年增长130.2%。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车辆逐年增加,2010年末全市全社会拥有车辆超过百万辆,达到105.69万辆,比上年增长8.6%。其中汽车35.73万辆,比上年增长23.1%。私人汽车达到19.72万辆,比上年增加4.51万辆。全市拥有各类船舶2156艘、318658吨位、7395客位,这些基础条件为苏州物流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物流业服务功能状况

目前苏州已经形成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四维一体的交通运输网络,以公路运输占主导地位。2010年全年完成客运量2243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9.6%。其中公路客运量21315万人次,占总数的95%。2010年全市完成货运量10330万吨,比上年增长22.5%。其中公路货运量8845万吨,占总数的85.6%。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也分别增长23.3%和29.9%。

目前苏州拥有一批运输、货代、多式联运和仓储企业。根据2010年经济普查资料显示, 2010年苏州市交通运输、仓储业法人单位数量达到649个,从业人员2.98万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53亿元。重点物流企业已成为全市现代物流业的主体。与此同时,苏州现代物流业对外开放程度明显提高。目前,全市已拥有新东南物流、住商高新物流等一批合资合作的外资物流企业,为苏州更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奠定了基础。

(三)物流业市场需求状况

苏州物流业市场需求空间逐年拉大。2010年苏州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增加值108亿元。具体分析物流需求来源:一是经济总量较大。目前苏州地区生产总值列全国大中城市第9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列全国第14位。工业经济发

达,2010年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6.1%。二是加工工业占主导地位,原料、市场两头在外。2010年全市完成货运量超过1亿吨,货物周转量超过70亿吨/公里。三是开放型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外向度较高。2010年全市进出口总额达391.84亿美元。四是商品交易市场比较发达。年末拥有各类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58个,市场摊位总量33680个,实现成交额1686.63亿元,比上年增长27.8%。其中综合市场17个,专业市场33个,其他市场8个。专业市场实现成交额1433.37亿元,比上年增长37.4%。

二、苏州物流业存在的问题

苏州的物流业近年来虽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和提高,但是还属于起步阶段,从这次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苏州的物流业无论是组织结构、运作规范,还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离现代物流业的要求和目标还有很大距离,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研究相对落后,缺乏物流专业人才。

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人才,而物流人才是当前各经济领域人才短缺的重点之一。现代物流业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创新相伴而行的。目前,物流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比较缓慢,市场上符合要求的物流人才较少,层次较低,无疑限制了物流业的发展。

2、社会物流需求水平不高。【苏州交通管制】

国内企业对现代物流无迫切需求,多数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自购自储自运部分过大,而且忙闲不均,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另外,由于我市物流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外资企业只能自建仓储等设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

3、现有物流资源的整合难度较大。

特别是传统的运输、仓储企业面临着改革和转型的双重任务,由于历史原因,市场经营主体长期处于分散、割裂、单一、低效的状态,难以形成综合、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网络。

4、技术装备落后。

运输车辆车型偏小,车种陈旧,大部分是一户一车。仓储设施陈旧落后,装卸搬运的机械化水平低。尤其是普遍缺乏发展现代物流所必需的先进的网络信息

设施。

5、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不快。

目前我市很少有完全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实力、信誉好的物流企业也不多,这一状况的存在,已导致我市近70%的进口,近90%的出口被上海等地的物流企业或货代公司做去了。能够提供全国性或全球性物流服务网络的企业更是没有。6、人才短缺。目前我市的物流教育还是空白,物流培训才刚刚起步,企业普遍反映缺少物流专业人才,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瓶颈”

三、苏州物流业发展的对策

1、整顿物流市场,营造良好的物流业投资环境。

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市场法则,理顺条块、部门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快制订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的地方法规,确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以维持良好的物流市场秩序。二是必须加强政府对部门、行业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新的资源浪费,促进资源优化重组,特别要简化工商登记、税收管理、城市交通管制、进出口货物查验通关等方面的手续,使之规范化、有序化,从而为国内外物流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2、建设各种功能类型和规模不一的物流园区,使物流企业相对集中,实现物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经营。

物流园区是在空间上集中组织、管理物流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物流服务功能的物流聚散地,也是物流企业培育和发展以及物流资源整合的重要依托。为此,在苏州,一要根据规划和物流市场发展需要,分步推进功能互为分工、规模各有层次的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或改造完善;二要在土地、资金和基础设施设备方面予以必要的投入和支持;三要采取有力的政策举措,加大力度招商(境内外各种物流商)引资,吸引和促使分散的中小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并在运输、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多式联运、市场信息、交易等方面提供相关的有利条件,使之运行实现高效率和高效益。

3、加快公共物流信息网络的研发与建设。

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实时的流转,将是物流企业能动地对市场做出及时反应的基础条件。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建设配套的物流业务公用

网络,包括综合运输网络、完善的仓储配送网络、先进的公共信息网络平台、车辆卫星定位系统(GPS),以及货运运政管理、物流税务管理、海关报送清关和预出境检验检疫等系统;建立包括物流交易信息中心、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金融结算中心等在内的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公共增值网络服务平台等,从而为现代物流企业的正常和高效运作提供基本保障。

4、强化政府对现代物流企业培育、组建的引导和支持。

当前应重点做的是:首先,通过改造传统物流企业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加紧培育苏州本土现代物流企业,特别是核心物流企业。这在具体操作上,可在本地选择一些现有基础相对较好(已形成一定规模、具备比较完备的物流技术配置和较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人员素质较高和有较好物流服务信誉等)的物流企业,并给予必要的支持,进一步扩大其规模和增强其实力,迅速成长为核心物流企业;或者分别将若干个具有一定基础的传统储运企业,通过改造和资产重组,组建成达到一定规模的核心企业;也可将具备一定基础的若干个物流企业,通过股份制使其组成一个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核心企业。其次,还可通过资本引进,组建一个新的合资物流公司作为核心企业。

5、紧抓物流人才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物流专业人才队伍。

为使目前苏州现代物流业从业人员数量少、整体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问题得以尽快缓解和解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第一,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等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在物流领域联合开展现代物流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特别是要通过采用抓一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方式,发挥它们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第二,要采取人才引进和专业培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学校培养与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现代物流管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是关系到现代物流企业组建和发展成败与否的一个基本条件。

四、结论

苏州凭借其区位优势和自身经济的发展基础,未来的苏州物流业将继续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并取得更大的成绩。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不断成熟的和对物流人才的不断重视以及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提升,只要抓住了市场机遇,我相信在这个风云变幻的世界面前,世界将会青睐深圳的。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

苏州交通管制 第三篇_苏州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 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

和处置

第五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交通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章 执法监督和社会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卫生、教育、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协会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的自律制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研究、推广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设备。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第六条(编制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

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汽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实现道路交通的科学发展和协调发展。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规划设计或者咨询机构出具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或者交通影响评价认定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铁路、

道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二)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四)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楼等建设项目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项目;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交通敏感地段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以外的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第十条(车道划分)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十一条(公交线路、站点设置)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有条件的设臵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臵,保持交通秩序,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方便乘客换乘。

设臵、调整公交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设臵、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路、站点。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建设)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规划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其它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臵或者增加建设停车场(库),设臵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停车位施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

苏州交通管制 第四篇_关于我市城区交通拥堵状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城区交通拥堵状况的调研报告

做好城区道路交通及管理工作,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仍然存在着交通拥堵问题,特别是在个别路段、重点区域、特殊时间内拥堵现象尤为突出。为此,市政协以“城区交通拥堵”为题进行调研。调研采取了发放问卷、走访、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相继对5个相关的市直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2个运输企业(市公交公司、中达运输出租公司)、168名市直政协委员和150名出租车司机及公交车司机进行调研,了解到我市目前城区交通拥堵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城区道路交通现状

(一)城区交通现状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交通管理、建设及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市驾驶人保有量106629人,较上一年度增加7722人;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57010台,较上一年度增加8730台,现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每年以4%左右的速度逐年递增(见附表1、2)。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增长速度较快,使城市居民交通出行需求、出行时空分布以及方式结构发生了较大转变,交通供需矛盾日渐突现。

目前城区大部分道路交通总体上处于饱和状态。市区内部分

路段狭窄,人、车流量大,拥堵现象时有发生。例如胶州路:其设计最高通行能力为963辆/h,根据调查现在胶州路通行量为1221辆/h,超过其最大承载力。

(二)城区道路现状

我市近几年针对城区道路的建设整治,相继实施了“八路四管网两河道”工程和“七路三节点”工程,城区道路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市民出行方便。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主要是由“三纵”、“四横”为主干路,“九纵”、“ 十二横”为次干路组成(见表),基本覆盖了城区全部范围,城区道路共计47条,道路总面积341万平方米,总长度170.2公里,其中路面宽度在20米以下的有33条。

市区主要道路

(三)城市交通规划现状

目前,市规划局与上海一家著名的城市交通规划机构联合编纂了《胶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该规划通过对交通整体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强化政策引导和综合管理、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协调发展等各方面采取措施,以构

建更为高效的交通系统作为城市交通正常运行的引导与支撑。现该规划已经完成,正等待专家评审。

二、存在问题

(一)路网结构不尽合理

1、路网密度不够。从道路交通工程学上来看,路网密度国际推荐的标准为5.2~6.6km/km2,按我市建成区45平方公里计算,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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