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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7-0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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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2015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规定

2015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规定

下岗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呢?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又有什么新变化?新政策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个人可以持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办事大厅养老保险窗口交纳养老保险金。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因此最好不要间断缴纳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障制度中被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其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其改革的艰难。因此,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顺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深入研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和改革的现状,在此针对制度改革当中出现的一些困境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一些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 改革 问题 对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无论是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还是推进企业经营的理性化;无论是活跃的劳动市场,还是启动事业机制;无论是保证人民的日常正常生活、身体健康,还是应对老龄化高峰等等,都离不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需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维系和润滑。

一、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社会经济转轨、人口老龄化加快及社会经济条件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这一改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期,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城镇职工主要的养老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得企业或单位保险。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历史的原因使各企业退休人员多少、养老负担轻重差异很大,形成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公平竞争,为解决这些问题,从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至今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

改革的具体内容:

1.建立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制度,确立新的资金运行模式

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混合的式的。其特点是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先收现付部分考虑的是横向平衡。基金积累部分考虑的是纵向平衡。这种包含着部分积累式的混合式的基金筹集方式,适合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2.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为“统账结合”。所谓社会统筹,是指

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以先收现付的形式,将一部分上缴资金做统一调配,按统一标准发放。以地域作为统筹范围,最后过渡到省级地域统筹。这种方式超出了单位管理的范围,以克服单位核算的弊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的名下,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并且便于劳动者在不同体制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3.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的费用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是我国养老保险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养老金的传统格局。这种办法也可以转变传统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习惯,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实现了投保交费与养老金标准挂钩的机制,体现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分配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都是强制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双方都必须缴费,不能逃避和拖欠。国家负担的部分是指财政补贴以及税收、利率倾斜政策等。在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的形式下中央财政发挥托底和补充作用。

4.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对城镇全部劳动者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现社会公平,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具体的是说要在保险项目、待遇和投保标准各方面达到统一化,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劳动者,逐步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养老保险。统一标准、全面覆盖的做法可以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问题,克服劳动力市场化的瓶颈。

5,建立养老金增值的机制

个人账户基金制必然要求基金保值增值。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必然是逐步提高的,而且养老金的管理也要一定的成本。一般来说,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老基金,其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但是增值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实际上,建立养老基金,为其增值创造了条件,对于开辟投资渠道、获取一定的回报奠定了基础。

6.建立退休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挂钩和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机制

首先是退休金标准与物价变动挂钩。一般来讲,社会经济处于发展过程中,物价和工资水平呈逐步上升的过程,养老金水平也大都表现为上调的过程,从而使老年人生活水平不至于出现大的滑坡。其次是建立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这种做法一般是根据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情况对离退休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7.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1)管理的社会化。在很多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险局等职能机构。(2)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3)日常管理服务的社会化。除了养老金发放的工作,管理与服务社会化工作也在向基层发展。

二、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

问题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始至今,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市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促进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地作用。然而,这些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尽管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

1.现行制度模式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不清,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交纳与发放,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的老年福利问题。然而,对于在该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或即将退休的职工而言,他们并没有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积累,或积累得非常少,而单靠社会平均工资的20%形成的养老金又非常有限。但是,老职工在旧制度下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利仍然必须兑现,这就形成了养老金债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漏洞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水平的刚性要求与养老保险金基金供给的弹性性质,二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养老保险改革的角度将城镇职工分成三类,在1997年改革前退休的职工为“老人”,在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为“中人”,而在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人”。其中,“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也从未交纳过相关的养老保险金,而其养老金是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那么这部分养老金的来源必然是社会统筹资金。“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而这部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也理所当然的从社会统筹资金中支出。由此看来,真正拥有“个人账户”并且确实交纳过养老保险金的人,只有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社会统筹资金有了资金来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社会统筹资金来支付老职工的养老金,偿还养老金债务。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特别是在一些老年人口赡养率很高的老工业城市,企业缴纳社会统筹的负担很重,由于在过去一直以来推行现收现付制的惯性作用下, “老人”、 “中人”以及 “新人”之间的代际转移支付压力过重,致使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挪用”给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和“老人”,结果使得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被混合使用,而“名义上

的个人账户”其实已经被逐步挖空。

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基金积累的。长此下去,将难以抵御即将来临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使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危害。

2.隐性债务巨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有如下三达债务:

(1)“老人”的“空账”和“中人”1993年前的”虚账“

(2)制度模式设计之初平均余命、缴费年限估计错误以及利率变动等因素而造成的“欠账“。

(3)我国至今仍未实行机关、事业、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于计发办法不同导致了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金待遇的较大差异,不对称的计发办法造成了基金的缺口。

三大债务相加形成的总债务非常大。这样的巨额负债,必然导致现制度模式的崩溃。即使不考虑个人账户被挪用造成的亏空。仅仅现收现付的平衡也无法维持。

3.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较低

首先,城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工者及效益较差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大都游离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另外,城乡一体化平台为建立。有的省、市虽然已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农保)、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范围、水平等方面,农村与城镇差距很大。“城保”、“镇保”、“农保”三者间尚缺互通平台。

其次,外来劳动者大多没纳入社会保险。尽管在有的省、市,在外来劳动者中实施“综合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外来劳动者的特殊性和政策的不完善,除了少部分有固定工作单位和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外,多数人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再次,户籍人口中也存在社会保险死角。

更突出的问题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越来越难。其中原因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缴费率过高。由于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影响企业的人工成本及赢利水平,致使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覆盖面难以顺利扩大,使得有关保险制度必须以高缴费率甚至不得不通过进一步提高缴费率来维持收支平衡,进而陷入扩大覆盖面越来越难、费率越来越高的恶性循环。这种状况不利于劳动力的跨部门流动和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

经济发展不平衡、历史遗留负担相差悬殊、历史责任划分不清、宏观调控不到位,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停留地市乃至县级统筹层次,统筹层次难以提高。

5.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第一,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基本保险基金受国家政策限制运作渠道少,收益不高;补充保险资金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总体上社会保险资金运作缺乏市场竞争和有效监管,运营成本高,回报不理想,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不容乐观。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缺乏法律依据。比如,目前采用缴费制筹集社保基金,但筹集的主体、客体、对象、方式、费率和结构比率都缺乏必要的国家或地方法律依据。

第三,名义费用率过高。企业按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率包括公积金高达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给城市综合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够科学

一是简单地以缴费年限满15年成为能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分水岭”,未能从制度上激发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加之基金征缴缺乏制约手段,造成一部分人员在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坐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缺乏激励机制。

二是权利与义务脱节,未能体现多缴多的效率原则。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长多少,基础养老金水平都不与缴费年限挂钩,“一刀切”地确定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目前,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在退休年龄已延长至65岁的同时,延长享受全额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如英国已享受全额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延长至不低于受保人全部就业生涯(40年),在法国这一年限也延长达150个季度(折合37.5年),日本则为25年。未达到领取全额退休待遇所规定的缴费年限者则减发退休待遇。

三是制度设计与人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不相适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设计缺乏精算基础,过于慷慨,使基金在财务上不可持续。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储存额除以120,是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为基础的。2002年,企业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3岁,而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已达74岁。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之间有高达15年的差距。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相当一部分要从统筹基金中透支。平均余命延长、退休人员高龄化是规律性现象,这将导致透支现象日趋严重,酝酿着严重的财务风险。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理想

由于基金收益的预期收益率低,仅为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率,这会导致高费率,高费率又导致低覆盖率和低征缴率,直接加重了制度的现行负担并减少了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还间接减少了统帐制度的收入。实际收益为负,基金贬值,加剧了收支不平。

8.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种制度要得到较好的实行必须以法律作为后盾,立法先行。而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在50年代颁布的,有许多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虽然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涉及到了社会保险的问题,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只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条文,造成管理体制的不顺、松散和混乱,养老保险费拖、欠缴现象严重,跟不上社会保险实际工作的需要。

9.缺乏社会化的监督,稽查审计机制尚未完善

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基金,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了解、监督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情况。但目前我国缺乏一种社会化的监督机制,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缺乏有效监管,透明度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998)21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给你们。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进展,有关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决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贯彻《决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对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逐步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准备。一是加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先实行市级统筹。二是提高省、市两级的调剂能力。各市、县(区)交省、市的调剂金,逐年逐步调整,到2000年过渡到分别向省、市交3%。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研究完善调剂办法,规范调剂金的收缴和调剂行为。

三、严格控制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市县须报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1%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下降,最终降至3%。

五、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本通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仍按原办法不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年度调整方法与原附加养老金相同,但缴费年限计算到本通知实施时截止。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实施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六、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金水平进行结构调整:基础养老金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原附加养老金改称过渡性养老金,年度调整方法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减少的差额作为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七、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过去各地已经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补贴,经过清理后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本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自有资金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年效益自主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要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含单位划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累计利息。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后,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执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21日 (地方法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

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

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快改

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为此,国

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

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

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

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

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

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

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

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

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

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

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

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且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

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

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

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

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

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

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

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

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

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

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O。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

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

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

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

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

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

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

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

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

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

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

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

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

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简组织实施。劳动

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7月16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成都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成都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

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133号生效时间:2006-1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权利义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收益)

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保留)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转移)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调入或招入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储存额用途)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

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继承)

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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