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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时间:2018-07-0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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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一篇_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康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存放、使用、记录。

三、术语及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四、规定内容 :

1、采购验收:

1.1食品添加剂采购必须选择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在进厂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证明。

(二)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成分规格书;

(三) 标签(含说明书)及正规发票;

注:无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

1.2标识:

1.2.1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产品等级、产品执行标准号、保质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1.2.2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规定1.2.1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2.3检验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注: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非食用添加剂及复合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存放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专管,定位存放,并明确标识,标识内容:明确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生产日期、产品状态等,不得与产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3、使用

3.1在使用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应进行严格控制,在领用时,要严格按领料单的数量进行领取。

3.2在配制过程中要实行一人称量一人监督,称量好的食品添加剂未直接投入使用的要分类放置,明确标识或编码标识,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误用或错用,严格按照产品标准配方工艺进行配制。严禁超量、超范围添加。

3.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或严于该标准的状态下使用。

4、记录

每次使用必须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记录表由公司化验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备各级检查和质量问题溯源。

5、支持性文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康来来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二篇_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使用进行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

一 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三、食品添加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六、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蛋糕油、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

剂量。

1. 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三篇_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餐饮业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餐饮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省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四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专柜存放并上锁。

9、凡要使用亚硝酸盐或含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卫生部门申报备案,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技术指导后方可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四篇_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五篇_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二、不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购入食品添加剂时,要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要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亚硝酸盐、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严格控制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用量,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五、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做到专柜、专架、定位、上锁、标示存放,不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六、做到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有使用记录。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六篇_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文件标号:GGF-C-164 版本/修订:D/0

1 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3 内容

3.1 ***认真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记录,并向供应商索取随附相关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索取口岸卫生检疫证明。

3.2 食品添加剂进厂后,由技术部基酒库保管员、检验科人员共同验收。基酒库保管员负责查看产品外包装标志、标签有无标示“食品添加剂”等字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GB 29924-2013规定,同时查看外包装有无破损、脏污,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检验科人员负责抽样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好检验记录。验收记录和检验记录均应由验收人员和公司主管食品添加剂的责任人共同签字。

3.3 食品添加剂堆放、贮存时必须有明显、清晰的标识,有相对独立的贮存空间,并安排专人保管;贮存场所应做好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不得与过期变质失效的食品添加剂混放;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对于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过期、失效或变质的应及时进行无公害处理,并保留处理记录。

3.4 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对器具进行校检,保证量值准确。

3.5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工艺配方要求正确称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每次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及使用数量。

3.6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做好食品添加剂的出库、入库和使用相关记录。

3.7 食品添加剂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七篇_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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