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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

时间:2018-06-2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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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一篇_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声 明

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

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

违者必究。

附件2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 术 细 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 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

目 录

一、总 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保护区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护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准保护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地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地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成果及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二篇_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 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 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4.2.1 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其中: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4.2.2 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2.3 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4.3 水质要求

4.3.1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4.3.1.1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4.3.1.2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1.3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 中的Ⅲ类标准。

5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1 一级保护区

5.1.1 水域范围

5.1.1.1 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1.1.1 一般河流型水源地,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内应满足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1.1.1.2 潮汐河段水源地,运用非稳态水动力-水质模型模拟,计算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最大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1.1.1.3 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1) 范围。

5.1.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1.1.2.1 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 米,下游不小于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5.1.1.2.2 潮汐河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范围可适当扩大。

5.1.1.3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5.1.2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陆域范围。1)卫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5.1.2.1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2.2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 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2) 规定的范围。

5.2 二级保护区

5.2.1 水域范围

5.2.1.1 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2.1.1.1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二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2.1.1.2 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污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5.2.1.2 在技术条件有限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但是应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2.1.2.1 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 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 米。

5.2.1.2.2 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宜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5.2.1.3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5.2.2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5.2.2.1 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5.2.2.2 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 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 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

范围。

5.2.2.3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水质影响因素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5.2.2.4 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5.3 准保护区

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2)卫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6.1 水源地分类

依据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湖泊、水库规模的大小,将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表1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水源地类型水源地类型

水库小型,V<0.1 亿m3

湖泊小型,S<100km2

中型,0.1 亿m3≤V<1 亿m3 大中型,S≥100km2

【饮用水源保护区】

大型,V≥1 亿m3

注:V 为水库总库容;S 为湖泊水面面积。

6.2 一级保护区

6.2.1 水域范围

6.2.1.1 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6.2.1.2 大中型湖泊、水库采用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

6.2.1.2.1 当大、中型水库和湖泊的部分水域面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时,应对水域进行水动力(流动、扩散)特性和水质状况的分析、二维水质模型模拟计算,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面积,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2.1.2.2 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3) 范围。

6.2.1.3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2.1.3.1 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2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3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2 陆域范围

湖泊、水库沿岸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6.2.2.1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6.2.2.2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

6.2.2.3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3)卫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2.2.4 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6.3 二级保护区

6.3.1 水域范围

6.3.1.1 通过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边界至一级保护区的径向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从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3.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3.1.2.1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1.2.2 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1.2.3 大中型湖泊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2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应依据流域内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地形条件分析确定。

6.3.2.1 依据环境问题分析法

6.3.2.1.1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6.3.2.1.2 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6.3.2.2 依据地形条件分析法

6.3.2.2.1 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2.2.2 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 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 米的汇水区域。

6.3.2.2.3 大型水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 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3.2.2.4 大中型湖泊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 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4 准保护区

按照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7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在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勘查、长期动态观测、水源地开采现状、规划及周边污染源等资料的基础上,用综合方法来确定。

7.1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

地下水按含水层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按地下水埋藏条件分为潜水和承压水两类。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开采规模分为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小于5 万立方米)和大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大于等于5 万立方米)。

7.2 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孔隙水的保护区是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 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 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三篇_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四篇_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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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五章 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饮用水源保护区】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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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4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XXXXXXXX"等 。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5-3。

图5-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示意图 图5-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示意图

界标背面的上方用清晰、易懂的图形或文字说明根据HJ/T338-2007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标明保护区准确地理坐标和范围参数等为宜。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的管理要求,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和内容。最下方靠右处书写"XX 政府 XX 年设立"字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5-4。

(2)交通警示牌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一般公路如图5-5,高速公路如图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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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五篇_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编辑本段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6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划分方法 7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8 其他 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10 监督实施

编辑本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颁布时间:1989-07-10 实施时间:1989-07-10 发文文号:(89)环管字第201号 时效性:有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六篇_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 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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