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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操作规范
一、公积金新增缴存
(一)缴存对象审核
1、公司新录用或新调入员工;
2、已参加公司的社会保险;
3、公积金已转移到公司账户(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
(二)缴存办理
1、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根据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如图1-1:
图1-1
注意事项:
1)月均工资:以社保申报工资为准进行填写。
2)月缴存额:分个人和单位两部分,比例为:单位8%,个人8%,故:单位金额=申报工资*8%,
个人金额=申报工资*8%,以上金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此表单页可增加人数为20,如一次申报的人数超过单页,则需在最后一页进行费用合计, 如 图1-2:
图1-2
(2)材料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每页须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
(3)资料申报
携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新增缴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经办银行网点(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平洋支行)进行新增缴存受理登记。
(4)开户回单打印、签章【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
1)银行柜员受理登记,进行新增信息录入后,并打印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及明细单;
2)《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及《开户清册回单》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3)银行柜员在《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开户清册回单》、《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上签章;
4)《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开户清册回单》、《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
网点转交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5)信息记录
根据《开户清册回单》在总表中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记录员工的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个人账号等,如图1-3:
图1-3【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
(6)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2、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
(1) 通知办理转移
开具《公积金接收函》并加盖公章,通知该员工到原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如图1-4
图1-4
转移办理后,需将已办理好转移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三联交至单位公积金经办人。
(2) 基数调整
收到《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三联后,需对该员工进行工资基数调整,根据凭证信息,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如图1-5:
图1-5
注意事项:1)个人账户:可从转移凭证上提取信息;
2)原月均工资:如不知道,可不填,申报材料时,由银行柜员查询后再进行填写;
3)现月均工资:以社保申报工资为准进行填写;
4)调整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以现月均工资的8%的比例进行额度申报。
(3)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图1-6:
图1-6
注意事项:1)根据业务不同,“摘要”栏填写:新开户、调入、启封;调出、销户、封存;
2)办理启封,则在“摘要”栏填写“启封”,并在应缴存额增加栏填写“合计”、“单
位”、“个人”的数额;
3)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交经办银行网点受理登记后,单
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网点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4)材料盖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2)。
(5)资料申报。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3)。
(6)开户回单打印、签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4)。
(7)信息记录。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5)。
(8)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二、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
(一) 对象审核
1、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2、公积金账户暂无新单位接收。
(二)封存办理
1、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图2-1:
图2-1
注意事项:1)根据业务不同,“摘要”栏填写:新开户、调入、启封;调出、销户、封存;
2)办理启封,则在“摘要”栏填写“封存”,并在应缴存额减少栏填写“合计”、
“单位”、“个人”的数额;
3)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交经办银行网点受理登记后,
单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网点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2、材料盖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2)。
3、资料申报。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3)。
4、开户回单打印、签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4)。
5、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注意事项:1)男性年龄达50周岁,女性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托管,直接办理销户提
取;
2)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不托管,直接提取及账户内的
余额并销户。
三、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 对象审核
1、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2、公积金账户有新单位接收。
(二)转移办理
1、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在接到转移员工递交的《公积金接收函》后,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转移员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如果是批量转移,还需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材料盖章
将填写好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
3、资料申报
单位经办人或转移员工持《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单位经办银行办理。
4、材料审核
经办银行审核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打印转移信息,盖章后交经办人转移员工签字确认。
5、回单
《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份,转出单位一份,经办银行转交中心一份,由转移员
工转交转入单位一份。
注意事项:1)转移后个人账号不发生变化;
2)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状态为封存状态;
3)新单位为转入职工缴存公积金时须先办理个人缴存基数调整,然后办理启封
手续;
4)如员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变的,可直接办理启封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比例和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 对于六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2016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在武汉市内购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该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昨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中心将于8月1日起推出八项服务政策,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2016武汉8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
据介绍,现役军人家庭在武汉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其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军人在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将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现役军人设立“绿色服务窗口”,开展预约上门服务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下同),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在考
虑其家庭偿还能力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
三、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五、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七、积极支持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八、切实提高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优先为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为我市驻军单位经济适用房配售现场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在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规则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卖方的《房
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要件资料;应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登记编号等信息,防止以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以虚假交易的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真实合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合规性审核
各贷款经办银行应加强贷款信用风险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严格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对信用记录不良或超过信用审查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各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按照公积金系统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贷款规则调整时间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贷款经办银行接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新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97560)。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地公积金分三步转入武汉 可跨中心就近办理
长江日报马振华2014-11-0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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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中心昨日公布了新的异地公积金转入业务流程办法,规定流程分为三步,可跨中心办理。
以前异地公积金转入武汉,只能转入各自所在的公积金分中心,比如汉口的高校,办手续要跨江去武昌的高校分中心办理。新的流程办法规定,异地公积金转入登记业务可跨中心办理,缴存职工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登记业务。像汉口的高校职工,就可以去位于汉口京汉大道的公积金中心大厅办理。
新的异地转入流程分三步。第一步是职工本人或调入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单位审核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申请》,到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开具《异地转入联系函》。第二步是职工凭《异地转入联系函》回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第三步是银行收到划入本行“异地转入专户”资金后,依据职工异地公积金转入资金收款凭证,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审核、入账业务,将转入资金记账到职工个人账户。
据了解,此前,职工回到武汉工作后,必须在汉重新缴满6个月公积金,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现在,职工只要此前在外地正常缴存 1
公积金6个月以上,把公积金转入武汉,即可在汉办理还贷业务。至于呼声很高的外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买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何时实现没有时间表。
外地公积金转入流程
①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单位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申请》,到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开具《异地转入联系函》
②职工凭《异地转入联系函》回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③银行收到划入本行“异地转入专户”资金后,在公积金信息系统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审核、入账业务,将转入资金记账到职工个人账户 2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
备注:1.委托扣划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的,需各自填写申请表一份,分别到所在单位进行信息核实后,到各自的缴存银行
申请。
2.委托扣划申请人单位填写栏不得涂改,填写信息有误的,申请表作废,委托扣划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申请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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