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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1〕21号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会计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有关省直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和报名时间
(一)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13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考试科目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全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星期六和星期日正常报名)。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至14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为
2011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12年度网上考试报名时请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11
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2、报名确认时间:2011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予受理);补报名确认时间定为2011年12月9日至15日。请考生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确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哈尔滨铁路系统考生,按属地管理请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3、确认时应携带的材料:
考生应携带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报名信息表上需粘贴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资格审核通过后,上交报名费和考务费,考生取得报名回执表并经过本人确认签字,报名全部过程结束。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
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名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一)2011年10月14日前,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公布全省2012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二)2011年12月15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或本部门2012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12年2月10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报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详见附件1)。
(四)2012年2月28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报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臵及试卷预订表》(详见附件2)。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联〔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 第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联〔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
第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人民币(元)
一、单选题
1、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 )。
A.会计账簿
B.税务登记证
C.XBRL财务报告
D.财务报告 A B C D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 )。
A.教育部
B.商务部
C.国防部
D.财政部 A B C D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采用的是()。
A.先进先出法
B.自行规定
C.备抵法
D.直接转销法 A B C D
4、下列科目中,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一般不再设置的是()
A.库存商品
B.原材料
C.长期股权投资
D.待摊费用 A B C D
5、对XBRL定义最完整的是( )
A.XBRL是一种可扩展商业报告的语言规范,XBRL可以使软件商、程序员和用户增强对商业报告语言的开发、交流及比较。
B.XBRL是一个关于对财务和商业报告数据进行及时、准确、高效和经济的存储、处理和重
制以及交流的开放式的不局限于特定操作平台的国际标准。
C.XBRL是于财务报告信息交换的一种应用
D.XBRL是应用于商业和会计数据电子化交流的一种语言,用来改革全世界的商业报告。 A B C D
6、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是()。
A.成本法
B.权益法
C.成本法与权益法
D.购买法 A B C D
7、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下列资产可在“周转材料”科目下核算的是( )。
A.长期股权投资
B.原材料
C.固定资产
D.低值易耗品 A B C D
8、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正常停工的是( )。
A.自然灾害停工
B.季节性停工
C.机器设备大修理停工
D.计划减产停工 A B C D
9、企业( )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
A.可以
B.不得
C.有时候可以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A B C D
10、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之外的小企业,下列科目中年末无余额的是()。
A.库存商品
B.固定资产
C.原材料
D.制造费用 A B C D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链接库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计算链接库描述了元素与元素的数值计算关系
B. 参考链接库给出了一个元素的参考文件【黑龙江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C. 标签链接库用来定义元素与元素在显示结构上的层次关系,以及顺序关系
D.列报链接库用来定义元素与元素在显示结构上的层次关系,以及顺序关系
A
B
C D
2、XBRL相关规范主要有( )
A.技术基础层,
B.建模规则层
C.用户指南层
D.传递信息层
A
B
C D
3、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
A.罚金支出
B.捐赠支出
C.罚款支出
D.存货盘亏
A
B
C D
4、会计软件具有的功能包括( )。
A.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B.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C.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A
B
C D
5、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面临的问题的是()。
A.公司内部管理协同水平低
B.新制度推动执行力薄弱
C.会计信息化系统应用不全面
D.新旧制度交替,衔接过渡难
A
B
C D
6、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能面临的新旧制度转换的具体情形有()。
A.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B.由《企业会计制度》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C.由《行业企业会计制度》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D.由《企业会计准则》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A
B
C D
7、小企业会计准则经历了那些历程()。
A.分行业会计制度
B.《小企业会计制度》
C.《小企业会计准则》
D.企业会计制度
A
B
C D
8、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应考虑的因素有( )。
A.成本核算实体
B.成本计算空间
C.成本计算时间
D.成本种类
A
B
C D
9、会计软件定制开发包括( )。
A.企业自行开发
B.委托外部单位开发
C.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D.侵权使用会计软件
A
B
C D
10、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有()。
A.应付税款法
B.纳税影响会计法
C.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D.自行确定
A
B
C D
三、判断题
1、对于小企业存货盘盈在获得批准后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营业外收入”。()
对 错
2、XBRL能取代财务会计系统、控制、程序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在财务报告报送中的作用。
对 错
3、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
对 错
4、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
对 错
5、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对 错
6、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对 错
7、在财务报告领域,XBRL使用基于XML 的数据标记,描述分类账、试算平衡表和财务报表各层面的财务信息。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操作指南
一、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方法的是( )。
A、差额分析法
B、结构分析法
C、比较分析法
D、全面分析法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年终清理的事项的是( )。
A、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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