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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温补贴

时间:2018-06-1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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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温补贴 第一篇_高温津贴发放表2012年 月份

高温津贴发放表2012年 月份

项目部财务: 项目负责人: 项目章(确认) 日 期: 年 月 日

2012年高温补贴 第二篇_(江西省2012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

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2012年高温补贴 第三篇_2012年 企业业务员有高温补贴吗?

2012年 企业业务员有高温补贴吗?

可以,只要有这个补贴,还是可以提出要求的,做为一个明智的老板会体谅这一点的。

【2012年高温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应该可以发的。

现在只有2012年3月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温津贴的通知,但过于笼统。在各地都制定了关于高温补贴的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但是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是否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高温补贴即使有地方规定,但是劳动监察部门很监察执行,因为这些法规很少规定企业违反如何处理。所以你还只能和老板协商处理,可以和其它业务员约一下,大家提一提,相信你们的老板会同意的。

市区室外作业者高温补贴标准不一 建筑工人零补贴 烈日当空,热浪滚滚,当有些人躲在室内感叹空调温度太低,甚至得了“空调病”的时候,一些高温作业者却仍坚守岗位,顶着烈日工作。为了关心在高温下工作的群体,相关部门实施“高温关怀”,如发放高温补贴,并规定每天的11时至15时建筑工地停止工作,当日气温达到39℃以上时停止作业等。近日,记者走访部分室外高温

下作业者了解到,高温补贴有多有少,有的甚至未听说过高温补贴这回事。

走 访

建筑工人 高温补贴?没有听说过

7月8日约14时,骄阳似火,市区大湖溪一段公路上尘土飞扬,工人们正在忙着修路,有的用铁铲搅拌泥浆,有的抡起锄头将路面的杂草除掉,有的往损坏的路面倒混凝土。

“高温补贴?没有听说过。”当记者问起工人们领取高温补贴情况时,一位工人这样说。这位工人说,他们是惠州市某动迁公司的员工,每到夏天就要顶着烈日在户外工作10个小时,尤其是中午,13时30分就要开工了。但是,公司从来没有给他们发过什么高温补贴,只是在每年的6月至10月间,每月发放一包夏桑菊凉茶冲剂,此外再也没有其他补助了。“我们工作时间长,而且有很长一部分时间还是在太阳最猛烈的时候开工的,要不是你说起高温补贴,我们还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呢!”一位工人说。

环卫工人 补贴10至15元,但并非每月可领

上午10时30分,太阳已热辣辣的,一位环卫工人戴着斗笠正在低头清扫路面的垃圾。记者注意到,她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的,身穿长袖衣,头上的斗笠帽檐还缝了一圈蓝色的布,只能隐隐约约看到她的半张脸。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卫工人愤愤不平地向记者反映,他们有高温补贴,每月10元到15元不等,但就连这不多的高温补贴也是时有时无。“我们冒着高温酷暑穿街走巷打扫卫生,但是得到的高温补贴只有这么少,甚至不是每个月都能领得到。”该环卫工人无奈地说。 交通协管员 每月除100元补贴还有凉茶

18时左右的路面依然热浪滚滚,两名交通协管员正在指挥交通。记者上前询问她们高温下工作的一些情况,其中一名交通协管员拿出一个温度计指着上面显示的温度说:“现在已经是下午6时了,路面的温度是40℃,中午我们测出的最高温度是50℃。”

交通协管员表示,每年5月至10月期间,每月都有100元的高温补贴,每星期单位的饭堂还有两到三次的凉茶供应。此外,在指挥交通的路口岗亭架设遮阳伞等降温工具。如果正在执行工作的交通协管员出现中暑症状,可申请调班或让别人顶班。部门回应

高温补贴政策不具法律效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只要市民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从事高温作业,不管是单位的职工还是临时工,不管是在编人员还是编外人员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补贴。

至于为何高温补贴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该局相关负责人称,劳动

保障厅等六部门公布的广东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一些相关“高温关怀”的政策和文件,因为关乎企业的成本问题,如果没有加以法律形式的约束,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企业往往能省则省,敷衍了事。该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高温作业从业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职工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咨询电话是12333。

随后,记者就如何做好建筑工人群体防暑工作等问题致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该局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已经出台相关措施,不日就会向市内的建筑工地发出通知,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高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应根据物价制定最新高温补贴政策

我国在1960年颁布过《防暑降温暂行条例》,但时隔50年,“暂行”多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是否应适时进行必要修订?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刘声平律师指出,首先,有关部门应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制定最新高温补贴政策,通过立法,出台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高温工作者福利待遇,用法规约束企业承担起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的责任;其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

发放高温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通过媒体的宣传,让高温工作者清楚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同时也可使全社会共同监督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2年高温补贴】

相关链接

惠州市高温补贴标准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部分县(区)可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高温补贴在每年6至10月期间发放,在企业成本列支。

此外,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在发放高温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清凉饮料。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2年高温补贴 第四篇_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发〔2012〕4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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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二、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2012年高温补贴】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 2 -

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高温津贴 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社厅,市经信委、财政局、建委、城管局、交委、

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国资委、地税局、交管局、总工会、工商联、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2012年高温补贴】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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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温补贴 第五篇_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118号

【发布日期】2012-05-25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2012年高温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颁布日期:2012-5-24

执行日期:2012-6-1

第 166 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二○一一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12年高温补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

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2012年高温补贴 第六篇_关于2012年度清凉饮料费的申请

关于2012年度清凉饮料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鉴于高温天气的持续,本着公司以人为本的精神,考虑到物业员工无法连续休假和休长假的特殊性,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激情,树立公司人文关怀的口碑,也积极响应国家高温补助的号召,现特申请向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发放2012年度清凉饮料和高温补助200元/人。

特此申请

申请人:刘全国 2012年8月13日

2012年高温补贴 第七篇_2012年薪酬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G202—020A

作 业 文 件

薪酬管理办法

版 号: A

发放号:

2012年11月22日发布 2012年11月22日实施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修 改 履 历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编号:GG202-020A

作 业 文 件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页码:第1页 共10页

1 目的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形成员工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稳定提高。

2 原则

2.1 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即收入分配要与效益挂钩,收入分配要向效益好、贡献大的单位和岗位倾斜。

2.2 注重效率的原则。即收入分配要体现贡献率,向高技能岗位倾斜,鼓励高技能人才立足岗位争做贡献。

2.3 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贯彻以上收入分配原则的同时,要适当提高苦脏累岗位和低收入岗位的收入水平,以最大限度地让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2.4 公开透明的原则。员工薪酬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薪酬管理。

4 术语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固定工资指公司核定给各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工资基数的50%为固定工资部分。

5 职责

5.1 劳动人事处;

5.1.1 负责编制公司工资总额年度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的测算、制定工作,依据分配制度设置薪酬单元结构;

5.1.2 负责员工日常薪酬待遇的确定、调整、审核、审批,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5.1.3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的制定,并依据企管处绩效考核结果,下达各单位月度业绩工资总额;

编制:孙旭峰 审核:熊上东 批准:熊小星

编号:GG202-0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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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负责对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的

业务指导,二级单位内部分配、标准、总额使用的动态跟踪、监管工作。

5.2 企管处;

5.2.1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大纲,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二级单位(含控股、集体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的测算、核定、下达工作;

5.2.2 负责绩效考核月度指标的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5.2.3 负责绩效考核指标的日常调整等工作;

5.3 财务处;

5.3.4 负责资金筹措,保证员工薪酬发放及时到位。

5.4 公司工会

5.4.1 负责员工薪酬分配的民主监督管理。

5.5 监察处、审计处

5.5.1 负责员工薪酬管理的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规范、纠正。

5.6 各部门(单位)

5.6.1 相关部门在企管处的组织下,参与公司绩效考核测算和制定,并按月度提供单位绩效考核完成情况。

5.6.2 单位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办法,负责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及分配办法,并按薪酬支付规定做好员工薪酬待遇的支付、核发等管理工作。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薪酬总额管理

6.1.1 薪酬总额管理坚持“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的原则。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指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对各单位实行“按定员核定总额、包干使用”的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及企管处分年度下达二级单位薪酬总额包干计划,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监督各单位

编号:GG202-020A

页码:第3页 共10页

薪酬总额包干计划的执行情况。

6.1.2 公司绩效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月度经营绩效完成情况及绩效考核

结果,于每月15日以前将应核发给各单位、部门的薪酬通知到二级单位和部门。公司原则上每月18日发放员工薪酬,各单位应尽快发放到员工手中。

6.1.3 各单位根据公司核批的工资总额及单位内部员工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及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薪酬分配应贯彻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班组长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班组员工人均收入的1.5倍,车间科职干部收入不得超过所在车间及科室员工人均收入的2.6倍(公司给予的特殊津贴和特殊贡献奖励等不列入该范围)。对公司核批的工资总额进行二次分配后,留存的工资总额结余不超过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5%。

6.1.4 各单位工资总额结余必须严格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统一集中到财务处管理,不得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6.1.5 单位分配后,车间、班组不得再次进行分配,不允许截留和挪用,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工资总额结余。

6.1.6 各单位员工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员工奖惩制度、员工业绩考核办法应该广泛征求员工群众意见,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6.2 薪酬支付的管理

6.2.1 用人单位应将薪酬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薪酬采取实名制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且必须一次性打卡,如有奖励或处罚,应按考核周期将奖励或处罚一次性列入薪酬应发额。

6.2.2 单位不得将非员工收入以各类奖励或费用等形式做在员工个人帐户上,员工薪酬打卡后,不得收回或用于其它开支。

6.2.3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办法,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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