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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时间:2018-06-07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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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一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流程

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

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 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二篇_2014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2014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作者:新华日报 2014年11月05日

月日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成为核心思想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降至三成但利率仍为倍三套房贷款则仍被禁止

由于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比照南京实行同城待遇南京政策调整意味着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也会相应改变

通知拟定最新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实际是契合了前不久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共同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要求

南京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现有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水平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平方米一家三口不得超过平方米

南京在二套及三套房住房贷款上延续了从严思路年月当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有面积限定但此次仍有宽松之处即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已从不得低于购房总价%降为%

二套房贷最低首付下调是最大变化还是希望体现支持首套自住和合理改善的思路二套贷款设定门槛三套贷款不放行是坚持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相关负责人称

该市还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以所购买建修住房作抵押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贷款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正进入密集调整期绝大多数政策趋向宽松降低首付提高可贷额度放宽二套贷认定等成为主要内容在南京之前我省已有六七个城市修订了公积金政策

苏州从月日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个月含以上下调为个月含以上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下调至%

月日起无锡公积金二次贷款全线放开只要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都可以再贷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也从最低%降到了%此外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下调至%

常州从月日起停止收取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按照常州家庭目前平均贷款申请额度万平均年限不足年计算贷款人据此可节约元的费用南通的情况与常州类似月日起扬州也执行新政盐城亦将从月日起施行新规

月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稳定住房消费当前各地公积金新政的不断出炉并不难理解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分析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属于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地方政府放宽政策可以起到侧面刺激住房消费的作用

但各地政策又体现出分类调控的思路保首套房有条件地保二套房三套则坚决打压

自今年月起为提振低迷的楼市地方政府动作频频先是各地调整普通住宅标准契税优惠鼓励人才购房买房落户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等继而又出现限购相继松绑的画面央行月日喊话给限贷松绑继而商贷与公积金贷款政策均出现转向楼市成交或籍此升温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三篇_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为加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四篇_南京买房多久可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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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买房多久可下款?商贷1个月公积金等半年

[摘要]据悉,南京现在如果做市公积金的贷款或组合贷款,可能要等近半年时间,省公积金略好一些,也要两到三个月左右。

据悉,南京现在如果做市公积金的贷款或组合贷款,可能要等近半年时间,省公积金略好一些,也要两到三个月左右。

南京楼市今年上半年一手房和二手房的总成交量已经突破15万套。在这样一个巨大的成交量面前,房贷的压力可想而知。

近日,有消息称,部分银行的房贷口子开始收紧,额度紧张,甚至有银行开始停贷。于是,不少人都开始担忧,现在在南京买房,是不是有可能不能办理贷款了。

据媒体调查了目前全市20多家银行,目前大部分银行表示可以正常下款。只有个别银行明确表示,因为额度紧张而对放款进行管控。

多数银行纯商贷一个月可下款

具体而言,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8家银行均表示纯商贷的情况下,1个月左右可下款。也有银行目前额度比较宽松,上海银行等表示,客户资料齐全,纯商贷可以在2-3周左右时间下款。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中国银行明确表示,6月15日起已经停贷了,预计会到7月恢复正常,预计放款时间1-4个月。建设银行也表示目前的额度比较紧张,已经开始管控放款,但正常1个月左右就可放款。兴业银行方面则表示,现在的放款周期为一个半月左右,有些环节可能会排队。江苏银行的房款时间也需要一个半至两个月左右。

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可能要等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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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纯商贷下款速度并不慢,但如果购房者采用公积金组合贷款或纯公积金贷款的话,则需要相对更漫长的等待。

南京市河西南一家楼盘的置业顾问干脆表示,项目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现在公积金下款普遍在半年以上,现在卖得好的楼盘好多不接受公积金贷款。

农业银行某相关房贷负责人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如果采取组合贷款的话,下款会比较久,“特别是市公积金贷款,可能要等上近半年的时间。”

办“公转商”房贷下款可提速

从去年8月底开始,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了公转商贴息贷款,也就是公积金贷款转成商业贷款后,中间的利息差由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付。目前,南京已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五大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公转商的贷款业务。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纯公积金贷款排队时间要5到6个月,公转商目前的排队时间大概是2到3个月,缩短约一半的排队时间。在公积金告急的情况下,南京购房人还可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

所谓公转商贴息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

那么,对于买房人来说,公转商贴息贷款模式中,每月支付的月供仍然是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原先并无不同,而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利率差,是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银行,并不需要买房人操心,不过,买房人需与商业银行之间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五篇_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1、过户之前只能办理产权证,不可以办土地证,等贷款完成以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2、在过户之前一定要留一份卖方的老产权证的复印件再办理过户。3、买卖双方的产权人一定都要到场。

房子:

过完户的产权证(新产权证原件)、没有过户的土地证(老土地证原件)、契税完税发票原件、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合同原件)、老产权证复印件(未过户产权证复印件)。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400元手续费、要是商业贷款就要到单位开一个(收入证明7000)

住房公积金:3201000225098497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住房补贴 :3202000011705108

建设银行公积金贷款网点

名 称:下关支行 地 址:热河路69号 邮 编:210011 电 话:58823973

一次性付清全二手房能贷公积金吗?

房主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后办理产权过户,因为办理贷款需要的时间长,我打算先从亲朋好友处借些钱付上,不知等过完户(已经变更成我的了)我能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我贷出款后要给朋友还借的款,急问!!谢谢! 你可以这样,先找钱把全款给房主,前提是和他商量好,他得配合你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他同意的话你这样操作。 给他钱后,你两去办理贷款手续,等贷款批了再去过户,他只要和你去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这几个部门就行了,后期你自己去。和他商量妥了,如果你认为他可靠的话,你配合给他全款,让他帮忙配合你办理就行。

不能等过户再去申请贷款,得先去,批贷后去过户。 还有就是你的贷款是直接放款到房主的帐户,你得控制好放款后他把钱给你才行,别到时候他拿到钱你再找不到他就麻烦了。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六篇_贷款证明 南京公积金

贷 款 证 明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银行全称) 支行: 为配合本行借款客户(身份证号)

贷款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 第七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证明表格

贷 款 证 明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银行全称) 支行: 为配合本行借款客户 (身份证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其在本行贷款,特出具本证明:

贷款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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