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0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美文】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范围: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票)。

三、职责: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四、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由税务会计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委托他人履行。

2、税务会计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税务会计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税务会计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税务会计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传递流程

1、销项票:业务员负责将客户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交税务会计传真给对方财务确认开票填写《发票签收回传与记账联一并存档

2、采购进项票:供应商登记签字回传 交税务会计入账存档

六、管理责任

1、税务会计必须按规定填写《发票开具明细确认函》,交对方财务确认后方可开票,以保证开票正确性。

2、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4、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回签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并要求客户收票后签字回传,发票回签单

和发票记账联放在一起作入账凭据。

5、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顺丰快递。邮寄后由税务会计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

6、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会计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处理。

7、如供应商将发票邮寄给了采购员,采购员与会计交接税票时,没有会计的签字,则由采购员承担责任;有转交签字记录的,一律由会计承担责任;

8、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赔偿公司损失。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发票开票明细确认函

2、发票签收单

财务部

2014年10月13日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

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数量”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一、“单价”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十二、“金额”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十三、“税率”栏:

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十四、“税额”栏:

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额”栏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十五、“合计”栏:

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 十六、“价税合计”栏:

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金额。

十七、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必须清晰、完整。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10发布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放号:

持有人: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发票) 3.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4、规定

4.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帐联与发票联组成。 4.2发票领购、保管

4.2.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4.2.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4.2.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 时放到保险柜。

4.2.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

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4.2.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4.2.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4.2.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4.4对于我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应核对以下内容:

4.4.1字迹清楚。 4.4.2项目填写齐全。

4.4.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4.4我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4.4.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4.6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我公司有权拒收。

4.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自开票之日起9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部;当月不做请款处理的发票,应于本月25日前将发票联及抵扣联交财务部做发票认证及帐务处理。交接时要添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见附件) 4.6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4.7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4.8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4.9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4.10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很详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目的

规范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 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次)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次) 二、发票申购

1、财务部根据酒店的实际需要凭发票领购本、报税盘到税局领购发票;当月如发票数量超出限额,需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再次购买。

2、发票领回后,由购票员把发票发给发票管理员,并把发票交由管理员登记保管。管理员提前盖好财务发票专用章,以备各部门领用。 三、发票领用

1、财务部根据各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领换发票数量和种类,发票管理员对领用发票作好登记。原则上普通发票按50张一个单元领出,专用发票按20张一个单元领出。

2、各部门领用回本部的发票需作登记,并按规定使用,不得遗失、撕毁。如有遗失、撕毁,将按普票1000元/张、专票2000元/张处罚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负相同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税局对酒店的处罚。专票由前厅大堂副理级以上员工登记领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填开;

2、系统弹出发票确认窗口(核对种类、代码、号码)→点击确定(备好对应发票);

3、填写发票相关信息,带红色星号必须填写; (1)名称(发票抬头):直接输入;

(2)选“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选对应开票项目(住宿费、餐费、会议费);

(3)输入数量、单价→点击“价格”转换为含税价→保存;

(4)选择收款人、复核人→核对下你的价税合计,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 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均不可为同一人;在开票时确认打印机处于空闲状态。

4、系统弹出发票确认窗口→如需继续开票则点击“确定”; 五、增值税发票作废

 属当月(系统即时作废)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

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

2、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号码,双击或

者点击“查看原票”,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3、 核实后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左上角“作废”,按提示作废即可。  属跨月(开红字发票)

如该发票已抄税(即已跨月),则不能作废,必须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销。注意负数发票是一张新的发票。 4、 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

(1) 打开“防伪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 (2)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左上角“负数”按钮; (3) 按系统提示输入需红冲的正数发票代码和号码;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

(1) 由营业点收银提交作废发票给财务审计跟进处理。

(2) 打开“防伪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红

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等待1-2小时或者1-2天审核通过后(这视乎税局审批速度);

(3) 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审核下载】下载生成的xml格式文件,然

后通过【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点击“负数”→点击“导入开具”,导入该xml格式文件。

六、虚开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205条规定: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七、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风险

1、技术性操作错误(可被税局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项目不全、字迹不清、压红或错格; 3、未盖发票专用章;

4、不开发票(责令改正,可被税局处1万元以下罚款); 5、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6、发票内容不符。如餐费开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 7、受票单位不符(特别是增值专用发票);

8、务必要取得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资质(盖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付款单位、接受服务者所在单位、受票单位必须同一;(否则也有虚开

增值税发票风险:1万元以上税额,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重复开具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

11、不按规定冲红发票(可被税局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八、发票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1、发票丢失、毁损,不及时报警、报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专人、专柜保管; 3、财务审计随时抽查; 4、专人归档,责任到人; 九、酒店收银点开票要求

1、各营业点需设【发票开具记录台账】,但凡已开出发票,必须班班登记台账,在开具发票时,比对为同一比业务的,不再开具发票!谨防重复开具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

2、开票金税盘、税率纳入收银交班范畴,必须做到班班交接,班班审核; 3、日常消费可即时开具发票,以下情况除外:

会员储值卡、预售票券、预收定金时不开发票,待实际产生消费时再开票。

注:会员储值卡:充值金额可开票,赠送金额不得开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0506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为加强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传递和保管,控制发票的有效使用,避免因管理不善而给企业他人造成不必要损失。

范围:适用于集团总部、下属各子公司的发票管理,发票取得和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一、 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

1、围绕经营活动发生业务的各部门,在业务发生时,业务员需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一致的发票,并在取得十五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财务部专管员;

2、财务部专管员每月月末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检查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

3、财务部专管员逐一登记增值税进项发票,按开票单位、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备注,填入《进项税发票收票登记表》;

4、财务部专管员初步检验进项发票,发票右上角所列发票号与密码区内发票号是否一致,密码区字符是否污损,印章是否覆盖金额部分,内容是否清楚,公司名称、公司税务号码是否正确等;

5、财务部专管员到税务局验票,每月应做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于当月最后一日前到税务软件上验票,主要针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防伪税控的认证,同时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对于认证不合格发票,

办税员应对其进行复查划报送税务机关查验,及时退还开票单位,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或列作进项税额转出;

6、每月或下月初专管员应将《进项税发票收票登记表》与账面记录、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7、财务部专管员装订增值税进项发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登记表的先后顺序排列,然后在发票空白处注明票据流水号(xx年—xx月—xx流水号),每25张一册,不足25张单独装订一册。

二、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1、财务部专管员凭证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前往国税局,经税务人员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用簿》;

2、业务部发票使用人提出购票申请,财务部专管员持购票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开票系统磁卡,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税务局办理领购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经营业务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1507/

推荐访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