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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时间:2018-06-0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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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一篇_以下由居民个人填写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明:1、本表由居民填写,并至公安部门(派出所)认定户籍年限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居民养老待遇

审批手续;

2、本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派出所)、园区经办机构各一份,参保对象个人存档一份; 3、“苏州市居民户籍”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五市七区)户籍; 4、请将身份证复印件贴于本表背面。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二篇_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上限为17700元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上限为17700元 提要: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在8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在2014年7月为上限17300元,相较于2013年上浮10%。今年的此次调整,缴存基数上限再次上浮2.3%。

本次公积金年度调整几大特点:

1、突出按时缴存

据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于职工工资基数确定低于上年水平或低于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调整,但是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注重办理实效

为督促各缴存单位尽快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今年的调整也去办理期限控制在2个月内完成。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

3、维护低收入职工权益

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同步开展基础信息核对

为方便单位办理业务,提高效率,单位基数信息核对工作的办理时限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步。

5、充分利用云服务平台

云服务平台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缴存单位的网络服务平台。本次年度调整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下载、业务咨询解答均通过该平台进行。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三篇_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 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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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地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房产中介机构)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公积金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稽核制度,对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四篇_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由中心留存。

2、本表供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的申领手续,同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时填写。

3、申请时需提供材料:申请人须携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者死亡证明(明确注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养老保险手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卡》等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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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五篇_苏州住房公积金转入

住房公积金转入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业务名称 住房公积金转入

业务内容

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

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01

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至中心开具《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

02

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或单位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03

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财务科。中心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

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

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

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事地点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帐户在市区和园区间怎样转移?

答: 市区转园区:凭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及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到转出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帐户的转移手续。 园区转市区:职工在市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到市区公积金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打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职工凭表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按其规定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工商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

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6.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0.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1.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02

“中心”审核材料,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03

“中心”接收到转出社保机构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载医疗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同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

所需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办理;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转入

注意事项

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办事地点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六篇_苏州园区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从2006年1月份开始,“中心”按计划分三个批次向广大公积金会员发放公积金会员卡,预计2006年3月底全部发放完毕。公积金会员卡是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苏州市商业银行共同制作、发放。所有正常缴纳园区公积金的会员均可申领公积金会员卡。

会员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同时,将会收到会员卡的密码函,密码函中注明了公积金会员卡的三个初始密码:磁条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及公积金密码。

磁条密码用于银行柜员机取款和POS消费; 电话银行密码用于电话银行交易;

公积金密码用于会员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与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是相同的。

为了确保公积金密码的一致性,请各位会员在收到公积金会员卡之前不要修改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或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

会员领取会员卡后,应立即通过园区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或到“中心”服务大厅等方式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会员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公积金会员卡。

从2006年5月1日起,会员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出示会员卡,并输入密码,经身份验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

敬请广大会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积金密码,以免因失密对公积金个人帐户造成影响。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一月【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公积金密码修改流程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第七篇_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申请书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申请书

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可以通过业务升级开通一证多用功能,开通一证多用的数字证书可以同时用于多个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办理。

申请注册业务系统名称:

授权单位资料(*注释为必填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手机: *经办人邮箱:

*经办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

码:

*组织机构代码:

一证多用风险提示:

数字证书开通“一证多用”功能后,一张数字证书将被允许进入多个业务系统,就可能使原本不具备权限的人员凭借“一证多用”的数字证书进入多个业务系统:

比如:某公司使用数字证书访问网上社保和网上公积金服务系统。如果采用“一证多用”,报公积金的公司人员有可能通过证书进入社保系统,获得员工的社保信息;或者反之,报社保的公司人力资源人员,也有可能通过证书进入公积金申报系统,获得公司公积金申报信息。

开通“数字证书一证多用”功能,存在内部管理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如公司商业秘密非授权访问、资料泄露、业务资料遭篡改等)。一旦发生上述问题,由于证书同时被多个人使用,也很难追究责任人。

因此,建议企业法人需根据公司业务操作和管理的具体情况,优先选择利于管理及明确责任的“一证一用”,谨慎选择使用“一证多用”功能。

我公司已知悉“数字证书一证多用”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并自愿承担开通“一证多用”相应的风险及后果。

公司法人或委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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