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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2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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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篇_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吴江市商务局 印制)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酒类应向上游供应商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对应的海关关单复印件和国检卫生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还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流动销售散装酒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八、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篇_酒类流通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篇_全县酒类流通管理方面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1

关于全县酒类流通管理方面的基本状况和

存在问题的通报

一、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现状

2014年,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紧紧围绕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保障安全,促进消费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以酒类批发许可准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酒类溯源和“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管理制度,酒类执法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不法行为为重点,推进实施了酒类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了全县酒类消费安全,促进了全县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全县已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经营的企业经营户1277家,其中, 酒类生产企业2家,酒类批发企业经营户56家, 酒类零售企业经营户1219家。相关从业人员近5900人,年酒类商品的消费量约1900吨,销售金额约2800万元。酒类准入批发许可注册备案登记的品种有:5个大类、90多个系列、360多种。酒类市场以公司、个体为经营主体,网点遍布城乡,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消费者购买方便。名酒专卖、品牌代理成为酒类市场的主导力量;酒类流通呈现出专业化、品牌化的新特点;酒类消费的观念也正在向重品牌、重营养、重健康的方向改变。

2014年1至3月,我局共组织大型检查和农村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四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五次,节日期间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所有酒类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整治。累计出动执法车辆23次,出动执法人员160人次,检查酒类经营

门店238家,取缔了3家无证经营店;查处未零售备案经营店10家,处罚《随附单》执行不到位的酒类经销商5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3份,查封索证索票不全手续不齐过期酒类215瓶,标值1.97万元,净化了酒类市场,促进了规范经营。3月份之后,根据《华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华政[2013]180号)精神,由华亭县商务局(华亭县酒类商品管理局)承担的华亭县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县食药监局承担,县食药监局进一步强化了全县酒类流通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使全县酒类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市场无证批发销售和外来跨区域批发销售酒类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主要有:1.泰和,龙窝,九味国香,西风1956、金藏、陈藏,牛栏山二锅头光瓶,黑老大,酒都洋河白酒;2.崂山,嘉士堡,乐堡,燕京,蓝马啤酒;3.大唐雄风,健身配制酒;4.黑提子露酒、红玫瑰、怡龙庄园葡萄酒,县城有的超市用小票促销葡萄酒;5.县城南新街摆摊设点销售黄酒;6.全县市场还有众多的白酒,啤酒,配制酒,黄酒,葡萄酒,进口酒没有办理本县准入许可销售手续,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手续不全、货源不清、渠道不明,质量安全无法保证购进销售。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是需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经营者态度随意,办理了其它证照,就从事酒类经营;2014年全年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20户。特别是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实行集中办理以来,个别新开门店、原有门店法人店主变更或经营场所搬迁变更等企业经营户,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是《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使用不规范质量低,批发商给零售户不按要求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零售户不向批发商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单未随货走,单货不相符,一单多用,一单串用,涂改等情况时有发生,有些购进的酒类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上市销售,货源不清、渠道不明,也无法确保酒类安全消费,使《酒类流通随附单》失去了酒的“身份证”和“通行证”的应有作用。

四是2014年酒类监管工作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转变,酒类流通管理职能还没有理顺,管理还不到位,形成了一些企业经营户对酒类管理态度随意,重视不够,因此存在酒类管理无关紧要的心态,形成随意无证批发销售酒类,不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使用不规范等情况,给酒类商品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打算

2015年全县酒类管理工作继续以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为核心,严格执行酒类批发许可准入制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和“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规定为抓手,重点打假,继续推进酒类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全县酒类流通管理,落实酒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2015年1月12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篇_酒类流通管理执法岗位职责

酒类流通管理执法岗位职责

1、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注销或吊销项目的审核工作。

(2)负责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

(3)主持研究讨论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4)对向社会公布酒类流通管理情况的审核工作。

(5)负责对本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6)组织全科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7)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其他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注销或吊销项目。

(2)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3)办理向社会公布酒类流通管理情况项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篇_酒类管理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 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

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

第六条 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资质:证照齐全。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地:环境优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商品储存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保管要求。

3、经营设施:配备到位。场所内光照良好,电器、线路安装规范;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环境舒适;具有国家

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文头或企业标牌规范合理,整齐划一;店面和库房配有消防器材和设施。

4、员工管理: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质,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熟悉酒类商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职业道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引导消费者能够买到合适、满意的酒类商品。

5、产品管理:可溯源性。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应商具有国家承认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经营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无涂改商标、改换包装、改变内在质量现象;无过期、变质、失效、破损、受污染商品出售;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性。

6、销售管理:诚实守信。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7、规章制度:健全可行。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

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8、企业信用: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9、获得荣誉:已经获得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称号。

10、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八条 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

第九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

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创建办统一领导下,坚持合格一家,创建一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次创建活动开始后,自愿向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考核审定,将符合要求的企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篇_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日

进一步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百姓喝上 “放心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我县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工作方针;以部门联动、依法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参与为原

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为重点,通过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来促进长效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县酒类市场监管水平,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县酒类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从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建立酒类市场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县府决定成立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XX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重点

重点对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饭店、歌厅、酒吧、宾馆等酒类零售业户的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酒类产品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查验《酒类流通随附单》、购销台账使用情况。

四、主要内容

(一) 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

1.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地址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建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审核不合格的限期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酒类产销许可证》。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391—2005)《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健全、经营条件不完善的批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酒类产销许可证》。

3.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品牌商标等行为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酒类商品符

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条件。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2.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和流通管理体系。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购货者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购货单位和个人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期限为3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3.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该项规定的,由相关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引导健康消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同时并处罚款。

5.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酒类产品,一经查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缔,不准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或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坚决予以销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环保意识。在加强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环保意识。对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执法单位要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要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8、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开辟曝光台,及时报道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在全县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强化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科学饮酒,健康消费。向社会宣传、推荐名优酒类产品。二是要建立举报制度,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15”、“12312(即将开通)”举报系统的作用,各“12315”、“12312(即将开通)”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要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要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五、工作职责

1、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常态化工作的

组织领导和协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XXX负责对酒类流通环节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XXX负责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和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4、XXX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5、其他成员单位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主动地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确保酒类市场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意义重大,商务、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酒管办的领导下,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

一思想,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协调行动,把当前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抓紧、抓实、抓好。 2、实行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成员单位必须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确保监管工作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迅速解决辖内酒类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不仅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克服满足现状、麻痹大意思想,努力消除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对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要态度坚决,行动果断,依法查处,对各种投诉举报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坚决杜绝因为饮用假酒、毒酒而导致人身伤害或中毒死亡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4、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酒类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县酒类市场监管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工作,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上报,工作经验和成果,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

七、工作步骤

此项工作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2011年元月10日—元月15日)。学习贯彻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酒类市场监管的意义、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各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好、宣传好、落实好。

第二阶段:酒类市场“百日”安全专项整治阶段(2011元月16日—3月26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对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一查备案登记情况,整顿无照、无备案登记行为;二查随附单和相关进货手续,规范酒类商品的进货渠道。重点查经销来路不明、手续不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三查经营管理是否建立经营台帐;四查酒类违法案件。

第三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27日—3月31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肯定成果,查找差距,总结经验,形成材料总结上报县政府,以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效推动酒类市场的监管工作上新台阶。

第四阶段:酒类市场常态化监管阶段(今后一段时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七篇_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自市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达以来,我办严格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方针,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作一简要汇报:

一、建立组织,强化领导

四、规范行为,推行《随附单》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实施酒类商品质量可溯源性的关键。在开始实施随附单之初,我们将《随附单》领取登记、使用与管理办法,告知到每个经销商,就《随附单》实施办法向大家进行说明,充分征求意见、得到了多数经销商的认可。为把使用随附单制度全面推向纵深,对前来我办办理备案登记的商户我们都一一耐心细致地讲解使用《随附单》的意义和使用方法,在对市场检查过程中,对每个酒类经销商讲解不遵守《随附单》使用制度将要受到何种处罚。今年3月、5月份我办先后两次重点检查了全区酒类代理商和酒店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发出了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帮助完善酒类经营台帐,建立和执行《随附单》制度。

五、依法行政,专项整治

根据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制定了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突出打击无证生产、制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明确整治目标和整治任务,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共检查了酒类经营户2450家,查处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经营户370家,其中对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经营户我们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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