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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5-1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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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备注:申请人可通过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开立银行并提供同一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滨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编号: 受理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

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10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1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5、 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 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或结清住房贷款一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还款记录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还款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结清证明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职工本人可提取医疗费用支付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依照本办法提取条件第2、3、4、6、8、9、10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申请人具备支取条件后,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单位 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2)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分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同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职

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

(3)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五)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和相应医疗费用支付证明;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的复印件。如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方可受理。如该项遗产继承有异议,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二)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领取存折。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提取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联,取得途径:

(1)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

(2)登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打印。

2、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登记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如不一致,更正后方可支取。

3、个人公积金账号共12位(其中前六位为单位公积金账号)必须填写,其查询途径如下:

(1)邮寄的个人账户余额对账单中,列明的公积金账号;

(2)到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处查询;

(3)登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4、“中心同意提取金额”一栏,个人不需填写。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必须粘贴;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指模处:申请人本人必须签字并按手印。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如本人办理,不需粘贴;如他人代为办理,必须粘贴。

7、单位经办人(签章)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处:如本人办理,不需填写;如他人代为办理,必须填写。

8、支取单位意见一栏应填写在某某处购房或已退休等支取原因,同意支取,并加盖单位公章。

9、每月的11-25日受理公积金支取业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网上通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0年10月26日 阅读:422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⑴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⑵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

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同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职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

⑶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

【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五)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滨州市公积金,关于公布滨州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公布滨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第一批)建设

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标准定额站,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滨建建字[2012]123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手册制度,现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经测算核定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第一批)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为建设规费。工程发包单位应将该费用按规定费率标准列入工程造价。

二、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凭《滨州市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手册》所核定的计取标准,计取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本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一年。2013年5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滨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第一批)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

2013年4月30日

附 件:

滨州市建设工程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2014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7月14日 阅读:12282次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

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条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滨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的除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非本市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十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中修、小修、装修及购买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后,方可销户支取。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如异地购房,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票据。

(3)购买拍卖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4)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和正式购房发票的,应提供有关批文、集资购房人员名单、购房协议和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须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所在村委出具的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发票。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

屋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支付施工费用发票及房屋产权证。

产权人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尚未取得退休证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人社局审批的退休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销户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销户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件)。

(五)调离本市的,应提供调令、调函、任命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盖章的近一年的还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或个人还款存折)及还款计划表等证明材料。

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结清贷款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借款人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支付单据、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如该遗产继承有异议,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与该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与死者的关系及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后,方可办理。

(十)非本市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职工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一)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失业证及职工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二)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应提供失业证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当月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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