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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时间:2018-05-1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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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篇_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中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中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中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篇_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A0

第一條 爲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産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

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産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

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元和動作頻率每

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公司不安排其從事以下

範圍的勞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

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病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鬱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幹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95克(<9.5g/dL)。

第六條 公司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1年;

(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條 公司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

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八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公司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二)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

第九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公司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

記,由公司統一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篇_未成年工保护政策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篇_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 电话:0519-81581151 传真:0519-81581152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三条:公司在雇佣未成年工前需至少核实一份身份证明证件,以此确认其的年龄。成年工年龄证明证件包括:出生证明;政府颁发的个人身份证等。公司在完成检查后应将身份证原件立即交还给工人,只在人事记录中保存副本。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遵循约束或限制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须知、工作频率和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未成年工不得加班,不得从事夜间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体力劳动強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以上的劳动強度作业。

6、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7、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 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简短负重每次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8、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到強迫体位和动作频

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 电话:0519-81581151 传真:0519-81581152

第六条: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五条: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工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未成年工名单并定期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公司领导责令改正; 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五篇_未成年工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工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公司招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实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人事科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人事科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人事科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事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立即其停止工作,

4.5.2提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

4.5.3.公司派人护送回家或由监护人接回,并且监护人在接受函上签字。

4.5.4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4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

费用。

4.5.5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对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化学品、搬运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入职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区级以上劳动人事科门办理登记、备案。劳动人事科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进行批复。

4.6.5人事科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篇_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保护我司在职未成年工的权益及人身安全、健康、教育。

2、 范围 :适应本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3、 责权 :人事部

4、 定义 :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劳工。

5、 工作内容

5.1、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参见《身份证识别程序》),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5.2、人事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未成年工。一旦发现应采取以下几项行动,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

5.4 、公司发现之未成年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其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止。

5.5、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警卫,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与过敏性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5.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间、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9、按规定要求定期(半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详细的健康体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10、各部门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6、支持性文件

6.1、《劳动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身份证识别程序》

6.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 相关记录

7.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2、员工入职登记表

以下(空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篇_第七章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少年工人。

未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根据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内容(《规定》第3-5条)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一级以上;

(二)低温作业二级以上;

(三)高温作业二级以上;

(四)体力劳动强度三级以上;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8大类)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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