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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

时间:2018-05-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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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 第一篇_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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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注销职工安置方案

(预审稿)

****(以下简称****)关闭注销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立项,****西省外贸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字[2012]28号文转发了省****同意立项的批复(********发[2012]584号)。根据《****西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企改发[2012]1号)、《****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预审稿)》,经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上报请审核。

一、企业概况

****成立于1951年,分立于1989年7月7日,注册资金190万元,注册地址在****市莲湖路37号,经营范围为土畜产粮油食品、轻工纺织及工艺品、服装及丝织品、中药保健品、五金矿产、机电仪器设备、木材及制品、化工橡胶及制品、农工器具、金属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运输工具、图书、工业原料的进出口、内贸。现隶属****西省****。在相当一段时期,担负完成一定数额的出口创汇计划,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企业债务沉重,使

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业务停滞,亏损巨大,已处于停业状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为了应变****经营困难局面,****于2000年12月12日由自然人与****职工工会委员会共同出资成立了****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主要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各类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各类人员共107人,其中:

(一)在册职工72人(见附表1),其中2012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3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23人(见附表1-1),在岗职工中3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1人(见附表1-2)。

(二)离退休职工33人,其中离休人员4人(见附表2-1),退休人员29人(见附表2-2)。

(三)各类抚恤人员3人(见附表4)。

根据********企改发[2012]4号文件精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了****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6)。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审核情况。

1、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1),经审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期间各年度全部为亏损,不存利税增长情况。

其分立设立的****公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2)。

2、****无法提供2003年职工工资标准。经查省人社厅****劳社函[2005]581号文件核准,**** 2005年职工工资调增后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3)。

3、2005年至2012年6月期间,企业自行调整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4)。

4、因****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其它费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公司的利税实现情况好于****,故以****公司利税增长情况作为核定职工工资水平的依据。2006年至2012年6月期间,根据《****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办法》(****政办发[2005]47号)和此期间****西省人社厅印发的历年****省企业工资调整目标的通知、********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的规定,核定的职工应调增工资情况(见附表5-5)。

(五)经审核,企业拖欠的职工费用共24.00万元,其中:

1、拖欠职工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18.37万元(见附表18-1);

2、拖欠职工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6.77万元(见附表18-2);

3、拖欠职工垫付的失业保险1.62万元(见附表18-3);

(六)经审核,企业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

21),职工个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22)。

(七)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10.31万元(见附表

19-1),职工个人拖欠基本养老保险4.12万元(见附表20-1)。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企业领导班子,依靠企业广大职工,认真执行有关改革改制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积极推进和确保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职工安置】

(四)坚持分类指导、友情操作和统筹安排、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类人员安置及费用

(一)在册职工安置及费用

1、内退职工安置

根据********企改发[2012]1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共23人,实行内部退养,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内退期间基本生活费,暂连同内退人员一并移交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的善后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善后工作机构)管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16号)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按财企[2009]117号文规定,内

退人员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核定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的20%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内退生活费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市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的增长部分,按照********企改发[2012]4号文规定,按10%的年均增长幅度测算预留;基本养老保险增长部分,按全省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15.45%测算预留,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长部分,按****市前三年缴费平均增长幅度11.53%测算预留。同时,按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29号)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按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的5%测算预留。

经测算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124.13万元(见附表29),基本养老费用41.08万元(见附表30-1),基本医疗费用13.89万元(见附表30-2),失业保险3.99万元(见附表30-3),工伤保险0.99万元(见附表30-4),大病统筹费用0.46万元(见附表30-5),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6.21万元(见附表30-6)。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费(896元/人〃年)共5.38万元(见附表30-7)。

职工安置 第二篇_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职工安置】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

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职工安置】

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

职工安置 第三篇_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一、进一步提高对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认识

随着北京市“十五”计划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之后,绿色环保对北京工业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已成为企业布局调整和实现绿色环保的重要举措。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到五环路以外,是贯彻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绿色环保的必然选择。正确处理企业调整发展与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关系,解决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的调整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问题。因此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实现工业系统“十五”

规划与目标。

二、执行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搬迁企业要坚持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因企制宜、人员分类、有情操作、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围绕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安置分流职工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保全国有资产相结合,无情调整与有情操作相结合。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责任,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依法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职工安置分流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在搬迁准备阶段,企业应成立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搬迁后企业的生产规模、

劳动组织、工作班制、工艺装备、产品调整等因素,对职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保留岗位职工组织好;调整岗位职工培训好;无岗位职工安置好”精神,拟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安置分流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应该把对无岗位职工的安置分流作为整个工作的重点,充分贯彻无情调整、有情操作的原则,要着力帮助职工再就业,对于年龄偏大的职工可以通过组织劳务派遣企业来安置。也可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具体安置渠道,如按照《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实施离岗休养等,决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对于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职工安置 第四篇_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刘斌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010849304 执业机构: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1348888500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马甸桥东北角北环中心A座101至107

企业改制就是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我国,企业改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主要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的创新,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

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以下本文仅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一简单分析。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

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职工安置 第五篇_职工安置协议

职工安置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职工安置】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矿、××田矿、××矿、××铺矿改扩建部分、老屋基矿剩余资产、××选煤厂剩余资产、××选煤厂剩余资产及煤矿生产辅助性单位的相应资产和负债,乙方拟以向甲方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认购上述资产。根据甲方、乙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员工,实行“在岗员工随资产走,其余员工由甲方保留并安置”的原则。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次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职工安置原则

根据主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员工,实行“在岗员工随资产走,其余员工由甲方保留并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

第二条 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前提

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审核通过。

第三条 乙方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审核通过后,乙方同意接收安置与甲方本次资产转让相关、截止××年××月××日的甲方在册职工××名(详附表)。

2.甲方截止××年××月××日其余××名离、退休及退职人员保留在甲方,仍由甲方负责管理。

3、××年××月××日后至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上述拟由乙方接收安置甲方的员工如果在上述期间内离休、退休或退职,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审核通过后,乙方将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安置。

4、××年××月××日后至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员工如果存在新增录用情况,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审核通过后,乙方将负责接收上述新员工。

第四条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

1.甲方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全部××名在册人员由乙方接收,不存在甲方与上述在岗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的情况。

2.甲方上述××名在册人员将在乙方本次重大重组事项完成后与甲方变更劳动合同,同时与乙方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上述人员的薪酬标准将由与乙方新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

3、根据甲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年××月××日甲方对上述在册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乙方同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审核通过后,承担上述在册人员全部应付职工薪酬。

4.甲方上述××名在册人员已参加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乙方本次重大重组事项完成后,乙方将在上述在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社保机关继续为上述职工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其他人员安置

甲方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余××名离、退休及退职人员保留在甲方,仍由甲方负责管理。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虚假或者不实;

(2)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乙方利益。【职工安置】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虚假或者不实;

(2)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或不依协议履行义务或承诺、陈述的事项不真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由于一方的过失、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实施损害行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后成立。本协议待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乙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甲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本协议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2、若因本条第1 项下之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为主协议的补充协议,主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解除、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分别各执一份,其余作报备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标明的日期签署,特此为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或授权代表 :(签字)

职工安置 第六篇_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中国能建整体重组改制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原则:依法操作,妥善安置,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

二、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2 月31日,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有职工2304人,离退休人员789人,没有需要安置的剥离职工。

三、职工安置

1、改制后公司继续留用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共3093人,改制后公司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负担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公司的工作年限;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次改制无随拟剥离资产一并剥离的职工。

3、本次改制无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4、改制时对经审计确认无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改制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留用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改制规定、政策相违背,则以国家、省有关规定、政策为准。本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生效。

职工安置 第七篇_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遣散问题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遣散问题

一、破产企业职工无论是否有新企业接收均需支付补偿金。

原因:职工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间的劳动关系,需各自处理。

二、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主动自行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拿不到破产补偿的风险,因其在破产时点职工花名册和社保关系里已无该职工信息。 若想得到补偿,在办理解职手续时,每人与公司签一份劳动仲裁协议,并明确相关补偿方案。

三、破产时点5年之内退休人员,可以帮其补齐个人自破产时起至退休时的社保费用方式解决,不再支付补偿金。社保费用含公司和个人两部分均由破产企业出,不包含公积金。

四、租赁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承租企业生产不需人员,可依相关员工已无岗为由合法单方面解除相关人员(10%以内),即具备提前解除与部分员工劳动关系的条件。但相应的补偿需支付。长病假人员不适用此条,因其本来就不在岗。

不解除但又无岗的人员亦可只发生活费,不用来公司上班,直至企业破产。但计算补偿金标准仍然按其正常在岗期间的正常工资为基准核算补偿。

五、租赁期间,新公司有岗并接收,老公司也正常派其去新公司工作,但员工个人不同意,可视同其自行离职。原因是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报酬均无变化视同老公司仍然与其保持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单方面不同意不上岗,视同主动离职。即使其提出诉讼并胜诉,相关补偿公司可申请到企业破产时再统一解决。

一句话:就是想立马主动拿钱走人的,公司不同意的话,其有拿不到补偿金的风险。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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