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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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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乡市分中心:
为本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 本人年收入约:(大写) 元。 ,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
单位承诺:本单位对于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注:此证明仅限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收入证明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兹证明(男,女)现年岁,在我单位 部门工作,现职务为 ,系我单位 (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年收入为 元人民币。特此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若出具虚假证明,对贷款人、担保人造成一切损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嘉兴公积金中心后来给我回复一份邮件:
尊敬的**:
您的来件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公积金贷款必须要交保险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第六章第十八条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除外的损毁,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根据上述条款所述,公积金贷款保险目前仍然属于强制保险,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必须办理公积金贷款保险。【嘉兴公积金贷款】
由于目前市政府没有新的文件出台,我们仍以旧有文件执行相关规定。
承办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0-01-19
《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主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中心的答复有严重疑问,理由如下:
1.依据不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部颁规章,而《保险法》为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保险法优先使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申请公积金贷款引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住房难贷款管理办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也就是说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调整的是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业务发放房地产贷款要借款人办理保险,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不属于该《办法》的调整范围。
3.公积金贷款风险应有公积金机构自身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嘉兴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综上所述,公积金中心强制办理贷款保险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附件1【嘉兴公积金贷款】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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