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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abu 第一篇_《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1-2]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sifabu】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1-2]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1-2]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sifabu 第二篇_《司法部、建设部1991联合通知》的无奈

《司法部、建设部1991联合通知》的无奈

王强律师

某日上网查询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偶然发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我笑了,这种笑带着无奈、带着伤感、带着庆幸,真的不知道用什么来形容自己心情。 后来到某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其还在使用《联合通知》

一、 我真的很佩服我们的司法部、建设部,他们居然如此有才,制定出如此精彩的惊世之作。我足以理解中国司法的今天有其理由,足以理解法律人才培养的必须。但是,转身一想,这个《联合通知》,对我们真的有很多的启示,对我们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法律思维的开发还是有很多帮助的,可以应用在司法考试的课堂之上。

( 一)、“接受遗赠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这个概念估计你一生也只能在这里见到这个名词,这个公证书到底在起个什么作用,我自己过来办理遗赠、赠与手续,难道不是表示接受遗赠或赠与吗?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呢?表明我的意思表示,无此权限和能力;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需,我本人可以到房产部门现场签字;证明我是我,如果这也需要来证明,本人不能做任何事情了,到哪里办事都得公证处来证明我是我。

(二)、“继承权公证书”又是什么东西,公证什么内容呢?

1、是否有继承权,即:是否是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是否可以代替,公证处其实也是依据亲属关系证明来公证。其实公安机关查询户籍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已经有了其足够的公信力。

2、放弃继承的公证,这种公证的存在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其就是用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情形。

(三)、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已经达成协议,原遗嘱已经作废,协议各方同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何不可,为什么要必须公证后才可以去办理手续呢?除非公证处有如下特殊能力或权利:公证处可以严明亲属关系证明的真伪或公证处有能力自己查询亲属关系。

(四)、《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

由此看来,公证处还不如房产部分更有鉴别优势,至少房产部门还能查询到房产情况,而公证处还要到房产部门了解情况。这么看,房产部门直接根据到场人员和相关证明来办理似乎更加准确可行。

《联合通知》还有很多让人费解的内容,在此不做赘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曾指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二、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公证发展历程,对于我们理解、剖析《联合通知》的启示: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

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1年 《联合通知》下发。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

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不难理解,《联合通知》的制定背景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是政府部门为了公证改革,为公证处的生存而下发的,其目的就是为公证处带来大量业务。

三、《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实行,虽然《联合通知》没有明确废止,但实际已经被《房屋登记办法》替代。

1、申请人只要证明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即可,没有强制要求公证。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场询问,并做笔录。

3、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也没有强制要求公证,但是实际遗嘱、遗赠协议原则上也应该公证,但是赠与合同、同意接受赠与或遗赠、继承证明(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已经不需公证。 希望相关部门不要在继续迷信、使用《联合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废止《联合通知》

附件一:《房屋登记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sifabu 第三篇_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教学司[2003]16号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

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司法厅(局):

现将《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司法部所属高校有关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199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二0 0三年三月十一日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送: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附件一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及参加邪教组织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sifabu】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学校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sifabu】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sifabu】

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sifabu】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

第八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所占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5%。

第十

法警官学

【sifabu】

录取的考

务化管理,

着人民警条 中央司院各专业生实行警学生统一察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sifabu 第四篇_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2006年7月5日 司发通[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

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

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

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

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

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

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

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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