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时间:2018-05-0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美文】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一篇_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2000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8 附则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二篇_国有企业员工规范化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规范化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员工入职

二、考勤管理

三、假期

四、培训与考核

五、员工福利

六、人事异动

七、用餐制度

一、员工入职

员工入职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1.员工向综合部提交转正申请;

2.由综合部及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审定;

4.如若审定通过,由综合部对入职员工办理相关转正手续,并签订人事劳动合同。

二、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的时间标准,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综合部另行通知。

(二)考勤

1.超过上班规定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虽未超过10分钟,但一周内累计出现该种情况三次及以上的,视为迟到一次);提前10分钟以上,视为早退(虽未提前10分钟,但一周内累计出现该种情况三次及以上的,视为早退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则视为旷工。

2.处理规定:

(1)员工一周内迟到或早退二次及两次以上,扣20元

/次。【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2)员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6次(含6次),扣发当月基本工资10%(220元)。

(3)员工每旷工一次,扣当天的工资及补贴(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员工请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及补贴。一个月内事假天数超过5天(含5天)扣发请假天数工资的50%及请假天数的补贴(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低于5天的只扣发补贴,按15元/天计算。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旷工达到14天(含累计),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对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6)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被扣发三次以上(含三次)工资的员工,不得享有公司各项奖金。

3.确因工作需要而迟到,应在当天内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解释,应征得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的认可。

4.工作时间,凡外出的员工,需告知部门负责人及综合部。

5.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睡觉、打电话聊天、看电影。如有违反第一次提示、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按旷工处理。

备注: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年假

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年假;

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10天年假;

在公司服务满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15天年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产假

1.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增加30天;

2.难产或剖腹产者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天。

3.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于配偶生育之日起,享受10天看护假。

4.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产检假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6.哺乳假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三篇_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二、工资管理的原则

1.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3.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4.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5.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三、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1.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2.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四、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1.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2.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五、工资的结算

1.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2.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3.新进公司员工技能、岗位工资的确定:

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6.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7.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8.加班工资:

(1)构成:固定加班工资、加班奖金。

(2)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支付办法: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9.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10.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11.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2.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3.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六、工资的管理

1.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2.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3.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四篇_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2000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8 附则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五篇_国有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考勤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及时、公正、规范、可追溯的特点。是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考勤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1.3 考勤对象为在册员工、外来务工、培训、实习人员等。

2 管理

2.1 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

2.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部门设一名兼职考勤员实施日常考勤。

2.3考勤员每天应如实处理考勤数据,月底进行小结,送部门领导审核签章。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报劳资部门。

2.4 公司内调动工作的,考勤员应根据调令进行考勤记录。临时借用人员应由借入部门考勤。

2.5 请各种假期(含调休)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用假。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2.6 上年度考勤数据(含离开公司人员)由部门保存一年以便查阅。

3 依据

3.1 作息时间

3.1.1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3.1.2 因工作需要,或是因电、因水等原因,可调整规定的工作时间,更改工作日。

3.1.3 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员工享受下述法定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 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d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放假。

3.2 出勤:

3.2.1 铃响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没有缺勤现象的。

3.2.2 中夜班考勤:凡按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可考中或夜班;早班延点至二十三时的可考中班。

3.2.3 因生产和检修需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门,应当在三天前将加班项目、人员名单报生产管理部门(检修的,同时报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劳资部门批准。

3.3 公假

3.3.1 经部门领导批准的文体活动、居住地拆迁等(两小时以上需得到劳资部门批准)。

3.3.2 初婚双方达到晚婚年龄(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给予延长婚假10天。

3.3.3 晚育者(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3.3.4 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女方上班的每班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具体时间由部门明确。

3.3.5 符合晚育年龄的,经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男方可在女方产后一个月内享受护理假10天(一次性使用)。

3.3.6 施行绝育手续的,经职工医院证明,手术期间的假期。

3.4 缺勤

3.4.1 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的,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确认能否享受探亲假,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4.1.1 见习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3.4.1.2 已婚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双方不得重复享受;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4.1.3 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4.1.4 当年结婚或离婚、配偶死亡至再婚前,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满一年后享受。

3.4.1.5 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1.6 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病假试复工期间使用探亲假的,试复工期限顺延。

3.4.1.7 探亲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各部门要有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探亲时间。

3.4.2 婚假

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假期为3天。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3 产后假

晚育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劳资部门批准,从“生产”之日起可休产后假18个月(含产假、晚育假)。有部分怀孕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休产后假。但前、后合并不得超过18个月。

3.4.4 事假

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手续者,应持有效证明于上班后即刻补办。是否属特殊情况、证明是否有效,由员工所在部门与劳资部门共同确认。

审批权限:当月半天内由作业区或班组审核;当月3天内(含3天)由部门审批;当月3天以上由劳资部门审批。中层以上干部(含助理)请假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员工一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

3.4.5 病假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在病休前交出病休证明。职工医院原则上不予事后补开病休证明。非职工医院的病休建议,必须经职工医院转开后方有效。

连续三个月以上病假的管理:需续假或复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试复工期内原病复发,试复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4.6 工伤假

根据《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规定,经生产安全部门确认,职工医院根据伤势给假,何时上班,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医院提供的体检依据讨论决定。

3.4.7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予3天丧假。外地的可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

3.4.8 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不按作息时间到达生产、工作岗位(铃响不到岗)。

早退:不按作息时间下班,提前离开岗位。

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事先未请假,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工作时间无故不工作、不生产;应出勤时未出勤。

3.4.9 缺勤计算:缺勤日与缺勤日之间若无出勤,称作连续缺勤。整月未出勤的称作全月缺勤。

4 翻班

执行三班制或二班制生产的,班次统一由部门领导安排,不得自行翻班。中班中途翻早班,中班可提前二小时下班,第二天早班准时上班。

5 附则

5.1 本规定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公假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5.2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5.3 关于员工上班考勤工作卡打卡使用规定,详见附则。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第六篇_建立国有企业市场化用人机制

建立国有企业市场化用人机制

2007年08月14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把党管人才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选人用人机制的变革,也就是要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将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化的用人机制转变为真正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一、国有企业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的必要性

市场化用人机制,是指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并进行有效调节的机制。它不是单纯的有形人才市场,而是包括市场化选拔方式、使用方式、考核方式、奖惩方式、辞退方式等的有机体系。

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等不同层次人员的选用机制。随着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员工已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选用,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部用工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因此,本文主要研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选用。

(一)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市场化用人机制,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1.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国外跨国公司更是大举进入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国内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外企业竞争的双重压力,其中,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用人机制的竞争。由于国有企业尚未建立起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不得不承受着高级人才流失的巨大损失。因此,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已成为应对全球化竞争的核心问题,而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新机制,在人力资源全球化配置的时代使国有企业首先在选人用人上公平竞争。

2.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最终要解决的是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是人的关系问题,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用能否市场化,将成为改革能否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标志。只有加快推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最终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革。

3.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前提。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不适应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必须建立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即要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权责,逐步实现出资人代表与经理班子分层管理的体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出资人利益,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而经理班子则由董事会聘任,由职业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组成,通过市场进行配置。

4.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是充分激发企业活力的内在要求。人力资源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需要随着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如果人力资源不能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势必阻止其他要素的合理使用以及新要素市场的创造,导致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供求、竞争和价格等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人力资源这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综合效益的提升,从而使企业更具发展活力,进而提高社会经济的总体运行效率。

5.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新时期,传统意义上的“干部”管理和单一的组织配置形式已经很难适应国有企业对各类人才的迫切需要。市场化选聘体现自下而上的选任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激励人的上进心,真正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其摆脱行政级别的束缚,打破传统体制下的“官念”,形成用业绩说话、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市场化理念,成为懂得倾听市场声音,按照市场信号经营的真正的企业家。

(二)当前国有企业用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市场化用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2003年开始的海内外公开选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工作取得成功,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积累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应该说国企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建立,用人机制方面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行政委任制”仍然占主导地位。近年来,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选用

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中市场化用人机制已初见端倪,但这还仅仅是小范围的尝试性行动,行政化委任制仍然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选用的主导方式。仅以截至2006年底159户中央企业为例,假设每户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总以上,含总会计师)为5人(事实上,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大多高于这个人数,有的企业甚至达到10人以上),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为795人,而2003~2006年四年的海内外公开招聘,共聘用了64位,只占全部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8%,不足十分之一。这一数字仅从非常小的方面反映了选人环节的市场化程度,事实上,用人环节的市场化程度更低,包括竞争、考核、激励、淘汰等方面的机制远未建立,选人和用人“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

2.经营管理者的动力不足。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一直沿袭党政干部的管理模式,并实行单一的委任制,企业负责人不是职业化的企业家,而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官员。虽然一直在强调对企业以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但实际上仍然将企业领导人当做干部(官员)来对待和管理,这就造成了企业负责人往往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企业和股东负责;只听从上级部门的指挥,而不接受市场信号的调节和约束。这种机制不仅难以选拔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所需要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即使选拔出来了优秀人才,也会因缺乏职位风险和市场竞争压力而难以成为真正的优秀企业家。企业领导人目标偏离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而过分追求短期利润的现象较多地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形成企业治理中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机制,严重背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3.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依据什么来评判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这是一

个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关键问题。在国有企业现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2736/

推荐访问: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用工制度范本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