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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时间:2018-05-0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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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第一篇_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至22条只是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五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最高院对于合同履行地也作出了大量的批复、复函、通知。但上述这些规定是不完全列举,没有涵盖合同的所有类型,同时内容庞杂没有规律可循,甚至出现了最高院批复前后矛盾的情况。

《合同法》等实体法则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履行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乱

由于程序法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定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存在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管辖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因在于: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因合同纠纷才诉至法院,合同履行地也是实体审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二是合同履行地具有多样性。实体法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书面约定的履行地等等。两种观点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民诉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民诉解释》确立了一个简便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即以程序法的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引进《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争议标的不为给付货币或者不动产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文的核心规则为一般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管辖预期。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金钱给付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以金钱的形式来承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类似违约金这种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形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甲为货物出卖方,乙为买受方,如甲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此处的货款为合同义务中的“给付货币”,甲为接收货币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乙起诉甲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此处应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条文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履行义务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实体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作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点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如上述买卖合同,乙起诉要求甲交付货物的,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合同多个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确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规则,使得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程序法中充分适用,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能否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的管辖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裁判观点,有利于减少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数量,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

管辖法院 第二篇_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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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第三篇_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已有 261 次阅读2012-4-9 17:49|个人分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系统分类:法规类|诉讼管辖技巧, 诉讼管辖原则, 诉讼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遇到案件,如何向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哪个法院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是解决该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步骤进行选择和确定,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

第一步:级别管辖的选择和确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简称民诉法18条)【管辖法院】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简称最高法意见1、2条)(冠军律师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1、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20条)(冠军律师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诉法21条)

此为原则上规定,如果发生特殊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就有了法律依据。(冠军律师

第二步:一审基层法院的选择和确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诉法22条)

除了九种专属管辖案件和追诉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外,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和依据。(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1、12条),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冠军律师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3、14、15、16条),涉及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有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1、当事人所在地指住所地。住所地对单位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公民来说,是户口所在地,如果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正常生活、工作,直到起诉时还居住在该地,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最高法院的意见第4、5、6、7条)(冠军律师

3、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案件:(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的意见第8、,2条)

第三步: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特殊管辖一审法院的确定。

一、合同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技巧和方法。

(一)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24条) 注: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就不找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8条)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方法和依据:

1、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9条)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是约定了一个交货地,它约定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就是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履行地、交货地,但后来又通过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变更了,以变更的为准。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对履行地做出约定,没有对交货地做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没法执行,或者说虽然约定了,但是没有实际交货就发生争议了,而且双方谁也不住在约定的履行地。那就找被告住所地,口头的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地,找被告住所地。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0条)(冠军律师

3、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1条)

4、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2条)(冠军律师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6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5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7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6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民诉法25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3、24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冠军律师

如果双方当事人订有管辖协议,且协议有效,只能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若没有协议管辖,则适用法定管辖。

注意:判断双方管辖权约定(管辖协议)效力的方法(是否有效):

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案件作出;

2、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3、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确定单一

4、要有书面形式(冠军律师

5、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方法、技巧及依据。

(一)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29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各类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技巧:

1.、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致人损害的。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如新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报纸、杂志的发行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受害人住所地。

3.、侵犯著作权的也属于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指的是制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冠军律师

4、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销售地。

5、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专利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进口地和专利方法的使用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30、31条)

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2条)(冠军律师

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3条)

三、专属管辖案件的种类和依据。

(一)三种案件由一定的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冠军律师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案子专属两个法院管辖,遗产案子的特点是被继承的财产有的时候是动产的,有的时候是不动产。

(二)三种合同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辖。(民诉法246条)

(1)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管辖法院 第四篇_打官司,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打官司,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当权利需要通过诉讼来保护时,选择受诉法院即成为每个当事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如何选择受诉法院对自己有利呢?一般来说,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院管辖,而不同的法院有不一样的裁判风格。举例来说,对于建设工程类合同,银川法院系统比较严格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审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而石嘴山中院则倾向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选择不同的法院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如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要考虑二个因素。1、受诉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说通俗点即在受诉法院审理案件已方有胜诉的把握。2、选择受诉法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基于这二个因素的考虑,对于大部分纠纷,我总是提示原告最好选择被告住所地而不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样选择有这样几个好处:1、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被告送达传票,如果选择其它法院,一旦被告不配合拿传票,有可能要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会产生公告费,同时法律规定公告的事项有二个,一是传票,一是裁判文书。送达的时间均是60天,对急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当事人非常不利。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则一般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2、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受理执行案件法院的管辖法院一般有二个。一是裁判作出法院,另外一个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而目前法院立案仍然实行审查制而非登记制。对于非本法院审理的案件,法院立案庭审查非常严格。而对于本院作出裁判

文书的,立案庭并无理由拒绝立案,可以顺利立执行案。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有利于案件执行”。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离”政策,也就是由不同的法官分别处理审判和执行。选择在同一法院立执行案有利于执行法官向审理法官了解案情,加速执行进展。一般来说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其它公共机构情况比较了解,而目前法院最有效的执行措施不外乎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财产。这些执行措施的行使均需要公共机构如银行、工商、证券机构等的配合。当然不同法院的审判风格也是选择管辖法院要考量的因素。

管辖法院 第五篇_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管辖法院 第六篇_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管辖权的转移

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的范围

拘传的适用条件【管辖法院】

强制措施不同

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回避

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

【管辖法院】

条作了规定,

回避申请的决定权【管辖法院】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调解

管辖法院 第七篇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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