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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府

时间:2018-05-0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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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府 第一篇_盘锦市概况

盘锦市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辽河三角洲中心地带,东、东北邻鞍山市辖区。东南隔大辽河与营口市相望,西、西北邻锦州市辖区,南临渤海辽东湾。市区距省城沈阳市155公里;西距锦州市102公里;南距营口市65公里,鲅鱼圈港146公里,大连港302公里;东距鞍山市98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40°39′~41°27′、东经121°25′~122°31′之间。总面积4 071平方公里,占辽宁省总面积的2.75%。

【自然资源】

一、土地资源:盘锦市土地面积407100公顷。2011年,盘锦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2.83万公顷,其中,水稻10.84万公顷,玉米1.46万公顷,大豆0.52万公顷。水稻优质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5%以上。粮食总产量114.6万吨,比2010年105.1万吨增加9.5万吨,实现了历史新高。大洼和盘山两县均成为粮食总产超10亿斤大县。盘锦大米闻名于国内外,是盘锦市主要出口商品之一。盘锦市尚有2万余公顷土地可以开垦利用,沿海滩涂逐年伸延,土地面积仍增加。 二、矿产资源:盘锦市地下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井盐、煤、硫等矿藏。2010年底,辽河油田累计探明石油储量21亿吨,天然气1784亿立方米。中国第三大油田——辽河油田坐落于此,已开发建设32个油气田,已建成兴隆台、曙光、欢喜岭、锦州、高升、沈阳、茨榆坨等12个油气生产单位。原油稳定装置处理能力600万吨/年。2011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3246万吨,生产原油1019万吨,生产工业气7.36亿立方米。原油品类有稀油、稠油和高凝油。在盘山县的胡家西部、甜水南部、羊圈子、东郭,地下埋藏着盐卤资源。深度60米~100米,盐卤水厚度47米~77米,按年开采360万立方米计算,可开采数百年。在晒制的原盐中,氯化钠含量在95.5%以上,质量达到海盐特级品标准。 三、芦苇资源:2011年,全市苇田收割面积56770公顷,芦苇产量40万吨万吨,列世界之先。主要分布于大辽河口至大凌河口海岸线以北地段的辽滨、赵圈河、羊圈子、东郭4个苇场和新生农场苇田大队。主要用于造纸原料,占辽宁省芦苇总产量的50%以上。自1960年始,加强对芦苇生产的管理,变芦苇的自然生长为人工科学培育。仍有近万公顷的沼泽荒滩可开垦成苇田。

四、水产资源:盘锦市南部沿海,15米等深线以内浅海水域约20万公顷,鱼、虾、蟹资源蕴藏量约4万吨~5万吨,占辽东湾蕴藏总量的70%。其中3米等深线以内沿岸浅海水域约1.9万公顷 ,海贝类蕴藏量约2.7万吨。滩涂面积3.92万公顷,天然饵料丰富,适宜发展对虾、贝类。其中,可用于养殖对虾的面积1.34万公顷,可用于贝类养殖的面积1万余公顷。素有“盘锦文蛤库”、“渤海金滩”之誉的大洼县二界沟蛤蜊岗资源面积0.77万公顷,号称“天下第一鲜”——文蛤的产量在1.5万吨以上,是辽宁省著名的文蛤出口基地。淡水水域15.3万公顷,水中浮生物、水生植物丰富,有利于发展淡水养殖。近年稻田养殖独具特色。 五、草原资源:盘锦市有优质草场0.4万公顷,分布于石山种畜场和盘山县大荒农场。主要饲用植物40余种,载畜能力可达2.7万头混合牛。在0.8万公顷河滩地中,大部分可改造成季节性草场,另有0.47万公顷水面可放养水生植物,大量的稻草和农副产物可供牲畜饲用。

【行政区划】

盘锦市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地级市,隶属辽宁省。辖2个区、2个县,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和盘山县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1]31号),将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太平河以北的宋家村划归盘山县太平镇管辖;将盘山县陆家乡及所属东洼村、赵家村、新农村、友谊村、任家村、陆家村划归双台子区管辖,乡的建制和政府驻地不变;将盘山县陈家镇的东地村、前腰村、两种场及后腰村、统一村、鸭子厂村、大板村西绕总干西侧的区域,划归双台子区铁东街道办事处管辖;将盘山县东郭镇划入兴隆台区,并撤销东郭镇,设立东郭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

【人口】2011年,全市总户数47.5万户,户籍总人口131.2万人,与上年持平。其中城镇人口

87.7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66.8%,乡村人口43.5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33.2%。男性人口66.1万人,女性人口65.1万人。全年出生人口8 408人,出生率6.10‰;死亡人口4 530人,死亡率3.29‰;自然增长率2.81‰;计划生育率98.5%。 【民族】域内人口以汉族为主。共有35个民族,汉族占95.17%,少数民族占4.83%。其中,满族占3.01%,朝鲜族占0.90%,其他少数民族占0.92%。几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依次是: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锡伯族。

【历史沿革】

1982年,由辽宁省、营口市联合组成的文物普查队在本域内的盘山县沙岭镇、高升镇及双台子区城效乡的梁屯等地发现7处新石器时期遗址。先后出土石斧、细石器及红山文化的典型代表——彩陶片等文物。经1983年复查及碳十四测定,5000年前境内就有人类在此刀耕火种。 据史料记载和专家考证,汉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在域内设置房县,西晋撤销。南北朝时期,属北魏的营州,后为高句骊侵占。唐平定高句骊后,归渤海国显德府。辽代,本境属显州奉先军。金、元、明、清各朝代,本境分别属广宁府、路、卫、县。其中,清顺治元年(1644年),设海城县,境内的南部区域归海城县辖;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设置新民厅,现境内的东北部分地域归新民厅管辖。清开国后,在域内北部设放牧官马场,后在盘蛇驿设总管衙门。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对牧场进行勘丈,划恭、宽、信、敏、惠五段。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境内设置盘山厅。1913年设盘山县。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月,盘山县民主政府成立,先后隶属辽宁省第五专区、第二专区管辖。同年8月,盘山县划归辽宁省直接领导。1949年4月盘山县隶属辽西省。同年在大洼县境内成立盘山农场,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农林部。

1950年盘山农场改为辽西省盘山第一稻田农场。

1953年2月,盘山第一稻田农场改为盘山机械农场。

1955年改为辽宁省盘锦国营农场管理局。

1956年2月,盘山县划归辽阳专署领导。

1956年11月,盘锦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改为盘锦农垦局,直属农垦部。

1961年4月,在盘锦农垦局管辖地区设置盘锦区人民委员会,归营口市领导。

1962年4月,辽滨苇场所属的大辽河东岸苇田划给营口县和海城县。

1966年1月,盘山县与盘锦农垦局合并为盘锦垦区,试行政场合一制,直属辽宁省。

1968年8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营口市曙光人民公社(营口市河北街)划归盘锦垦区;将辽宁省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垦区。10月,东郭、羊圈子苇场划归盘锦垦区。12月,将台安县划归盘锦垦区。同月,盘锦垦区辽滨苇场所属西炮台苇田作业区(包括海水养殖)划给营口市;营口市西市区所属曙光人民公社、河北小学、河北苇席厂、西市苇席社河北生产点、河北苗圃划归盘锦垦区;营口市的公司(总厂)所属的田庄台造纸厂、田庄台煤炭经理部、河北商店、河北粮店、河北旅社、河北大车店、河北饭店、中医院河北门诊部、河北渡口划归盘锦垦区。

1970年1月,在盘锦垦区内分设盘山区和大洼区(县级)。同年7月15日,将盘锦垦区改为盘锦地区,辖盘山区和大洼区,直属辽宁省。 1975年11月,盘锦地区与营口市合并。原地区所辖盘山区、大洼区改为盘山县、大洼县,均属营口市辖。同时将台安县划归鞍山市。

1978年,将原营口市河北街从辽滨苇场划出,归营口市西市区管辖。

1984年6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盘山县,设立盘锦市(地级),直属辽宁省。 1984年7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发[1984]116号文件,向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辽宁省设立盘锦市的批复》的通知,委托营口市人民政府协助筹建盘锦市。同年9月,成立盘锦市筹备领导小组。

1985年3月,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市。

1986年11月,以辽政发[1986]120号文件批示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盘山县建制和盘山区更名的请示:(一)撤销盘锦市郊区,恢复盘山县,以原盘锦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山县的行政区域。(二)将盘锦市盘山区更名为双台子区。至此,盘锦市辖两个区、两个县,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

2012年现今盘锦市构成由四区两县,新增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

【地势地貌】 盘锦属华北陆台东北部从“燕山运动”开始形成的新生代沉积盆地,经过漫长历史年代的河流冲积、洪积、海积和风积作用,不断覆盖着深厚的四系松散沉积物。地势地貌特征是北高南低,由北向南逐渐倾斜,比降为万分之一,坡度在2°以内;地面海拔平均高度4米左右,最高18.2米,最低0.3米,地面平坦,多水无山。

【河流水系】 盘锦市境内有大、中、小河流21条,总流域面积3 570平方公里。其中,大型河流4条: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中小河流17条:锦盘河、沙子河、月牙河、南屁岗河、鸭子河、丰屯河、旧绕阳河、大羊河、外辽河、新开河、张家沟、东鸭子河、西鸭子河、潮沟、小柳河、太平河、一统河。其中,外辽河与新开河是辽河与大辽河的连通河道。

【气 候】 盘锦市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特点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温度适宜、光照充裕。本年度平均气温9.3℃,比历年平均值偏高0.1℃,较上年偏高0.6℃。年总降水量564.5毫米,比历年平均值偏少86.5毫米,较2010年偏少517.2毫米。年总日照时数为2780.5小时,较历年平均值偏多54.6小时,较2010年偏多215.5小时。2011年度极端最高气温32.0℃,极端最低气温-22.6℃。土壤在11月中旬开始冻结,下旬封冰;解冰期在3月上旬,4月上旬化通。年内盘山站冻土深度最大值为88厘米(2月18~21日),大洼站冻土深度最大值为73厘米(2月9~11日);冻土化通时间为大洼站4月7日;盘山站4月10日。年度降雪日数较常年偏少,大雾、雷暴日数接近常年,大风日数较常年明显减少。全年无霜期182天。终霜为4月上旬,初霜为10月中旬。全年总的气候特点是:平均气温偏高,降水量偏少,日照时数偏多。年度主要天气、气候事件有大雾、大风、雷暴、暴雨、冻雨、寒潮等。

盘锦市政府 第二篇_盘锦辽东湾新区简介

盘锦辽东湾新区简介

盘锦辽东湾新区位于湿地之都辽宁省盘锦市最南端,辽东湾东北部,大辽河入海口右岸,南与东北第二大港口城市营口市隔河相望,地处辽宁三大经济板块节点,是辽宁沿海经济带主轴和渤海翼的重要连接区。

新区交通四通八达,紧邻营口、锦州2座机场,沈大、京沈、盘海营三条高速公里、沟海、秦沈2条电气化铁路贯穿全境,1小时交通圈可达6座城市,覆盖人口2000多万,乘坐高铁2小时可抵北京。

新区空间结构可以概括为“一带、两轴、三区”:“一带”,就是大辽河入海口及海滨沿线绿色滨水生态带,是辽东湾新区的外围自然生态防护屏障;“两轴”,指的是沿滨海大道东西向展开、贯穿新区的城市核心区、盘锦港和临港产业区的城市发展轴,以及沿中华路南北向延伸、推动港口及临港产业区物流贸易发展的经济发展轴;“三区”,就是港口区、临港产业区以及辽滨水城,构成了“三位一体”港产城联动的发展基础。 2013年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区正式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新区还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海峡两岸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合作示范基地、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辽宁省省级物流示范园区。

目前,新区正按着规划的科学指引,向着“建设中国北方宜居宜游新港城、打造辽宁沿海绿色产业新基地、构筑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新平台、树立全国新区改革创新新典范”的定位不断发展前行。

历史篇

一、历史沿革

盘锦辽东湾新区始建于2005年12月。2006年6月纳入辽宁省沿海重点发展区域。2009年7月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新区建设不断加快,规划面积由最初的30平方公里扩增到306平方公里,形成港区、产业区、水城三大功能板块。2010年10月被省政府确立为“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2012年1月按照省政府批复更名为辽东湾新区,同年2月被工信部批准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3年1月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先行逐级扩容,从最初的起步区10平方公里到110平方公里一路调整为306平方公里,达到目前可控制面积545平方公里,与之相适应的战略性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也已取得初步成果,以世界级、国际化的标准高起点规划布局。2013年3月,根据市政府行政区划调整意见,田庄台镇划归新区管理,面积又

增加了39平方公里。

二、开发背景

这里曾经是一片盐碱荒滩。昔日,沟壑纵横,积水遍地;芦荡深处,人烟稀少。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面向海洋的新思维,依托环渤海经济圈的沿海区位优势,大力谋划和发展独具盘锦特色的沿海产业经济带。东北大振兴、沿海大开放唤醒了沉睡中的荒滩芦荡,新的发展机遇呈现眼前。伴随着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动,伴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盘锦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战略发展,盘锦辽东湾新区如一艘巨轮,辉映着耀眼的世纪之光,奔向大海,唱响滨海新盘锦嘹亮的乐章。

三、历史贡献

当承载着全市人民的梦幻水城宣布成立的那一刻,注定一座“不平凡”的新城将拔地而起,奋勇前行。十几天,31.5公里的9条公路路基工程全部完成、3个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洽谈成功;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实现了中型现代化造船企业当年规划,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创造出仅用500天时间生产出1.68万吨成品油轮的奇迹!

基础设施有序推进,辽东湾水城围海大堤顺利合拢,创造了国内同类单体工程记录;20平方公里的水城吹填造地工程已经

完成,陆域框架已基本形成;包括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在内的“七通一平”工程顺利实施。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宝来石化、振奥化工等多户企业投产运行。以海洋装备和船舶制造业为先导、石油装备制造业为基础、石油化工业为支柱、新兴产业为拓展、现代服务业(含港口物流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向海大道胜利通车,辽河大桥顺利贯通,盘锦新港快速通航,疏港铁路紧锣密鼓地建设……一个以港口为纽带,以铁路海运为主通道,以公路为网络的综合运输体系在这里加速勾勒。

2006年5月11日,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克强来到辽东湾新区,看到一片片荒滩上那一座座新建的厂房,发出了“出乎意料、超乎想象”的赞叹!

2010年11月23日,领军世界石化产业的台湾长春企业集团入驻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12月18日,经济区又与极具实力的美国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约;2011年1月23日,志高集团投资百亿签约辽东湾;2012年4月8日,合力工业车辆(盘锦)有限公司北方基地建设项目正式开工;7月28日,盘锦市人民政府与大连理工大学合作办学在辽东湾正式签约;2013年10月8日,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区投资建设的曙光辽宁产业基地正式落成;12月29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正式开诊。

一手抓建设、抓招商、抓发展,一手抓体制机制创新。如今的辽东湾人正以新思维开阔视野,以新举措催生效率,以新模式破解难题。各项创新制度频频出台,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在新区内全面试行,以优质服务推动良性发展。

四、重要意义

辽东湾新区的成立,形成盘锦市“港城一体化”的发展新格局,是建设滨海新盘锦的领头军,是推进盘锦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的重大战略决策的支撑点。经过8年多的开发建设,辽东湾新区通过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基本完成了空间、土地和水系布局,新区将继续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创新发展思路、集合各类要素、破解发展难题,以发展海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着眼点,全面开启产业型经济区向服务型“滨海新城”跨越式转型的伟大征程。

盘锦市政府 第三篇_盘锦最新与政府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盘锦市政府】

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甲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乙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

甲方拟出让的宗地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地块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以东(华润雪花啤酒盘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盘锦销售公司东边界),南至环城南街,北至盛市街,宗地净用地面积177690.8平方米(约266.53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最终以国土部门的《出让宗地界址图》为准。

2、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

3、项目用地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为:

(1)要求统一摘牌、统一规划;

(2)容积率≤3;

(3)规划用途:红星美凯龙主题家居MALL、商业步行街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其中:红星美凯龙主题家居MALL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约45万平方米。

(4)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

二、合作方式

1、乙方及合作伙伴共同出资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注册项目公司,注册外资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

2、甲方按规定将宗地交付挂牌,项目公司应参与宗地的挂牌竞买,争取按程序摘牌取得项目用地。

3、甲方负责拆迁交付净地,负责迁移上述宗地内地上

附着物和地下各类管线,市政配套设施(水、电、气、热等)接至项目红线内。项目公司竞得目标项目用地后自行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

4、乙方督促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建设。

三、出让价格

甲拟设定挂牌底价上述宗地中,第一块宗地: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南至环城南街、北至大众街,净用地面积81314.7平方米(约121.97亩),挂牌底价为60万元人民币/亩;第二块宗地:东至双兴路、西至泰山路以东(华润雪花啤酒盘锦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汽车盘锦销售公司东边

界),南至大众街,北至盛市街,净用地面积96376.1(约144.56亩),挂牌底价为70万元人民币/亩。上述两块宗地全部用于商业开发。

四、优惠政策

1、甲方同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持有商业部分(销售部分

除外)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区两级),甲方奖励给项目公司。

3、除消防费用外,其它行政性服务收费由甲方负责协调,最大限度免收。

五、其他事项

1、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包括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代替乙方履行本协议。

2、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定补充协议书。

3、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出让宗地界址图》

甲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盘锦市政府 第四篇_2015盘锦各级党群、政府部门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人选公告

根据《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现将2015年盘锦市各级党群、政府部门(含盘锦市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人选予以公示,有异议者请于2015年6月24日—26日向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一、面试人选的确定

盘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录用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从笔试加权成绩合格人员中确定各职位资格审查人选,并依据报考条件及职位资格条件对资格审查人选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资格审查合格人选的笔试加权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的职位,从报考该职位其他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加权总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只递补一次)。递补后市以下单位不足1:2及省公安、森林公安和监狱劳教系统招考1人的职位不足1:2、招考2人及以上的职位不足1:1.5的,按递补后的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

二、面试时间安排

报考盘锦市各级党群、政府部门(含公安系统)进入面试人选的考生,请于2015年6月30日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请列入面试人选名单的考生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工具不畅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咨询电话: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0427—2688677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27—2810155

附件:

1、2015年盘锦市党群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人选名单

2、2015年盘锦市政府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人选名单(含盘锦市公安系统)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4日

盘锦市政府 第五篇_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拆迁许可手续,对各区政府的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制拆迁工作。

【盘锦市政府】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全程介入拆迁、确权、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前期手续办理

经市政府批准拆迁项目,由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各部门在1周内向拆迁人核发拆迁所需前期手续。其中,对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用地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直接核发给各建设单位;对暂不能确定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储备的土地项目,由市规划办出具拆迁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发改委下发拆迁用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由拆迁人制定。拆迁人持上述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市房产局申请拆迁,并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委托协议。

(二)拆迁实施流程

1.调查摸底。由市房产局会同区拆迁办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2.房屋确权。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确权。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确权过程进行监督。

3.拆迁评估。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区拆迁办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区拆迁办根据整体和分户估价报告、调查摸底情况及房屋确权补偿标准,对拆迁地块的拆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报市房产局依法审查和确认后,由市房产局将确认结果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经批准后由区拆迁办在拆迁现场公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当对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有异议时,由市房产局依法组织鉴定。拆迁成本如发生变化,市房产局需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4.拆迁公告。市房产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5.拆迁补偿安置。市房产局指导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数超过60%以上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房产局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房产局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市房产局做出书面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

6.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市房产局递交强制拆迁申请,并由市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等进行听证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公安、房产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安置

1.安置方式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工业和商业地产项目未规划原地建设回迁楼的,实行货币化安置。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需要产权调换的,将回迁楼建设作为净地挂牌出让条件,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实施建设。

(3)对动迁居民实施货币化补偿后,区政府可统一组织有购房需求的动迁居民异地团购房屋。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号令)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迁楼建设

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需实施回迁楼建设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回迁楼建设成本的确定。市建委依据回迁楼建设标准,核定回迁楼建设成本,经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回迁楼建设依据。回迁楼建设用地按成本价格出让。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房产局依据回迁量确定回迁楼建设规模,市规划办确定回迁楼建设位置,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供地。

2.回迁楼户型及建设标准。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7〕16号)执行。

3.回迁楼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免收回迁楼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50%收取)。

四、资金拨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筹资渠道办理,区拆迁办按照工作进度向出资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出资人审核后拨付,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拆迁过程中,市政府按照国家拆迁服务取费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服务费,并将拆迁残值交由区拆迁办处置。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申请核拨拆迁经费。

盘锦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国相(市长)

副组长 陈斯来(副市长)、柏荣久(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杨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国林(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丁立行(市财政局局长)、郭树林(市监察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兴福(市审计局局长)、盖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李体昌(市房产局局长)、于福先(市城建局局长)、张纯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焕(市规划办主任)、王尚君(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政准(双台子区区长)、刘世杰(兴隆台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孙国林(兼)、李体昌(兼)。

盘锦市政府 第六篇_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分别划定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乡规划区。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政府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盘锦市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盘锦市政府】

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要求,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依法编制专门的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域内跨县、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其中县、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局部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城镇各类工程管线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开发区以及教育、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不得违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一并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盘锦市政府】

(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

(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

(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加强盘锦特色风貌要素保护。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重要广场、标志性建筑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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