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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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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一篇_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

题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改造计划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范围划定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由改造主体申请办理城中村项目改造计划,经区城改办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定下达计划,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核、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工作例会审定下达计划。未下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销售、产权等有关手续,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二、集体经济转制

各区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全面推进五个转变,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批准后尽快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按照《关于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农发〔2005〕150号),实行集体经济转制。凡未合法成立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不予供地。村改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等工作可与改造同步进行。

三、人口数据 

城中村人口数据一律按照并政发〔2007〕17号文件规定,以2007年5月31日的户籍人口数为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四、城中村改造旧村拆迁安置

(一)村民人口较少、旧村规模较小、有充足资金投入和省市重点工程涉及的城中村,实行一次性整村拆除。

(二)村民人口较多、旧村规模较大、改造资金投入需求大、实施一次性整村拆除难度较大的城中村,在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审核,区城改办报市城改办批准,可分两期拆完(期限不超过3年)。

(三)村民安置房建设必须在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完成,第一期村民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四)旧村拆除和村民安置房建设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监督考核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市政府将严格考核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区政府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并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实施行政问责。

二○○九年九月七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_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1950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1949年9月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令,恢复山西省建制。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政府主席程子华,副主席武新宇、裴丽生、王世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7人。同时,全省1市(太原市)、92县、8个市辖区、2个工矿区先后成立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设7个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主 席:程子华(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武新宇(1949年9月免)

裴丽生(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王世英(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3月—1952年4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3月12日至26日,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程子华,副主席裴丽生、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7人。此后到1950年底,全省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陆续召开。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调程子华进京工作。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赖若愚任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

主 席:程子华(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离职进京工作)

裴丽生(代理,1950年9月)

赖若愚(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裴丽生(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王世英(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邓初民(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2年4月—1955年2月)(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4月13日至20日,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

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裴丽生,副主席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39人。

主 席:裴丽生

副主席:王世英(1952年4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邓初民(1952年4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2月—1958年11月)(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2月5日至9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更名为山西省人民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山西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裴丽生,副省长王世英、邓初民、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张晓东,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0人。1956年4月8日至11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同意原省长裴丽生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职请求,补选王世英为省长,同时增选卫恒、刘开基、张天乙、王中青为副省长。1956年4月28日,省长王世英因病休养,副省长卫恒自5月13日起代理省长职务。

省 长:裴丽生(1955年2月至1956年4月工作调动)

王世英(1956年4月至1956年4月28日因病休养)【太原市人民政府】

卫 恒(1956年5月13日任命为代理省长)

副省长:王世英(1955年2月至1956年4月)

邓初民(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郑 林(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武光汤(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张晓东(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卫 恒(1956年4月11日山西省人大一届四次会议增选)

刘开基(1956年4月11日山西省人大一届四次会议增选)

张天乙(1956年4月11日山西省人大一届四次会议增选)

王中青(1956年4月11日山西省人大一届四次会议增选)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1月—1964年10月)(山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山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卫恒,副省长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刘开基、张天乙、王中青,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4人。1960年5月27日,省人大二届三次会议增选岳宗泰为副省长。1963年9月,刘贯一任副省长。

省 长:卫 恒(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副省长:郑 林(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武光汤(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开基(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张天乙(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至1961年调离)

王中青(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岳宗泰(1960年5月27日山西省人大二届三次会议增选至1961年调离)

刘贯一(1963年9月增选)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0月—1967年3月)(山西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4年10月6日至13日,山西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卫恒,副省长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刘开基、王中青、刘贯一、贾云标、卫逢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6人。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议补选王谦为山西省省长,增选刘格平、黄古诚、贾冲之为副省长。

省 长:卫 恒(1964年10月至1965年12月免)

王 谦(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补选)

副省长:郑 林(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武光汤(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开基(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王中青(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贯一(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贾云标(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卫逢祺(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格平(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增选)

黄古诚(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增选)【太原市人民政府】

贾冲之(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增选)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人民委员会被夺权。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1967年3月8日—1977年12月)

【太原市人民政府】

主 任:刘格平(1967年3月8日至1969年7月免职)

谢振华(1969年7月至1975年5月免职)

王 谦(1975年5月中共中央任命)

副主任:张日清

刘贯一【太原市人民政府】

袁 振

郭永彪

谢振华

焦国鼐

陈永贵(1967年3月山西省革命组织代表会议产生山西省委员会,行使山西省人民委员会职权)

张平化(1971年4月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1977年12月—1979年12月)

主 任:王 谦

副主任:陈永贵

韩 英(1970年4月至1978年11月)

王大任(1977年12月至1979年7月)

王廷栋

王金籽

郭凤莲(女)

赵雨亭

史怀壁

贾 俊

赵力之

贾云标

王茂林

王克文(1979年1月至12月)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1979年12月—1983年4月)(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9年12月20日至25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山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长罗贵波,副省长武光汤、郭钦安、赵力之、王茂林、张天乙、张健

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三篇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1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合理、有偿流转,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健全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形成有利于都市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强近或干涉农民土流转。

(三)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增加农业的投入产出率。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布局、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情况,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和针对性强的措施,先易后难、试点先行、规范运作、典型示范,对已具备条件的村进行引导,让农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有序参与土地流转。

三、工作目标

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传统农业向都市现代农业转变、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品牌化销售。

四、流转方式

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以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委托流转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二、三产业发达或土地较少的村,鼓励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储备库。农户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或采取“确权不确地”方式流转。探索土地资源资本化运行模式,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互换并地”,探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投资,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等优势主导产业。

五、流转制度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设备,建立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平台,开展价格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打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组织乡镇(街办)积极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以规划引导流转,以流转优化布局,使土地流转有目标、分阶段、按规划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

(三)建立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县级建立仲裁庭、乡级建立调解室。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制度;基本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

(四)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认真落实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管理档案,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地块位置、面积、基本农田标准“五到户”,承包面积、合同、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和项目扶持政策。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种,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五)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原则。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村集体机动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六)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办)要由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做好流转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报乡镇(街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要依法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以及流转服务及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满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对于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各农信社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农业订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县(市、区)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由乡镇(街办)国土所办理调用地选址,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建立土地用途监管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办)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地资发[2012]5号),将农业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把握设施用地范围。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六)加强土地用途责任追究。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七)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三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财政、国土、发改委等涉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顺利推进。

(八)健全农经队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正常运转,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四篇_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

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

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

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

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三、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

城中村改造规划包括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达的试点村名单及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城中村村委会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土地面积、人口数量应分别由各区国土资源、公安部门确认;编制过程中应征询村委会、乡镇(街办)、区(管委会)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城中村村委会或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规划设

计单位依据已批复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四、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辖六区、高新区、经济区要根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达的试点村名单及有关要求,组织指导试点村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经街办(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进度组织实施。要坚持建新和拆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建一片、拆一片的滚动式改造。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否则不得向社会销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

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有关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不得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

政策。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五篇_《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改造的城中村共21个,分别为:万柏林区神堂沟、移村、闫家沟、前北屯、后北屯、南寒村;小店区亲贤、杨家堡村;杏花岭区中涧河、 道场沟、享堂村;尖草坪区新城、赵道峪、东张村;晋源区晋祠、金胜村;迎泽区郝庄村;高新区殷家堡、小马村;经济区南黑窑、南畔村。

二、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一村一策”的原则进行。

(二)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 按每133 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

(三)城中村改照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区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选址,报市政府审定。

城中村易地改造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占用其他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以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部门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易地置换腾出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储备。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经批准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获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和缴纳有关社保费用。

(四)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规划费一律免收。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除劳保统筹费外,其他规划费一律免收。

(五)、城中村改造资金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原村民共同集资、筹措银行贷款和引进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区政府财政拿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建成后纳入城市管理;对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好、进展快的,要进行奖励。

【太原市人民政府】

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目前,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有75个城中村,土地面积88平方公里,人口近12万,其中万柏林区的城中村最多,占全市的近三分之一。城中村绝大多数没有耕地,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目前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远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农耕生活。但用地布局不合理、环境卫生差、基础设施薄弱、社会治安差等问题却日渐突出。改造城中村,成为太原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研究》为我市城中村的改造规划了蓝图。

一个目标,城中村全部改造

在《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实施期内,我市将通过近期、中期与远期三个阶段的努力,全部完成主城区内城中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转制以及集体经济转型,最终实现五个转变,达到两个标准。

五个转变:城中村村民转为市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性质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管理体制由村委会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城市股份制经济实体;社会形态由农村性质的城市村转变为城市社区。

两项标准:使城中村融入城市,彻底完成农村聚落的城市化过程,完善城市结构形态,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总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使村民的经济收入和居住生活得到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焕发出新的精神风貌。

三步走,排定改造时序

2006至2010年,我市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结合东山高速出入口改造工程完成剪子湾村改造;结合千峰北路贯通工程进行前北屯和后北屯村改造;结合提升 下元商贸文化中心区完成小井峪村、下元村、移村改造;结合长风大街建设工程和东延工程完成东太堡村、坞城村、黄家峰村、许西村、许东村、西峰村、许坦村、 龙堡村、南坪头村、北营村、大马村、北张村、耙儿沟村、伞儿树村的改造;结合京太高速铁路建设整治朝阳街市场,对郝庄村进行改造;打通亲贤街完成亲贤村改造;结合完善长治路与体育路的社区功能,完成王村和寇庄改造;结合晋阳湖休闲娱乐与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完成金胜乡8个村的改造;结合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建设进行大马村、小马村、殷家堡村改造等等。

2011至2015年,我市将结合长风大街两侧用地调整和市政中心规划建设,重点进行城南地区城中村改造。同时,对近期规划期间已进行或完成的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做好拾遗补缺工作,完善社区各种管理机制。

2016至2020年,依照城中村改造的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主城区内其余所有城中村实施改造。在新一轮总体规划期内,基本解决太原市的城中村问题。

多种模式,划定改造方法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中村的现状,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5种模式。

1.就地安置。

对城市主城区内环范围以内,经济、地理区位优越,村民人均耕地面积很小,甚至没有,普遍偏重第三产业发展,村民收入相对较高的城中村,如亲贤村、大王村、寇庄村、王村、前北屯村、后北屯村、彭村等21个村庄,采用就地安置的方式。

就地安置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市、区两级财政在规划设计方案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城中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拆迁方案,利用城中村自有的土地资源优势开发房地产项目、筹集改造资金,滚动发展。由于村庄周围的道路、广场、绿化、学校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 设施配套已较完善,所以其改造后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酌情在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所对应的范围内采用较低值。对安置村民后所剩集体土地,由市政府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畴。 产业配置上,注重原有产业用地的整合。在城市主干道或其他交通便利的地方规划大型商业、办公建筑,用于村民就业。同时,完善村庄内部路网循环道路规划应与管线铺设相结

合。

2.就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位于城市边缘,分布在城市内环以外、中环以内及靠近大型企业的城中村,地处城市未来的发展区域,集体用地已被城市或企业部分征用,村民以第二产业为主,辅以第三产业,如柏杨树村、新城村、下兰村、七府坟村、赵

庄村等共26个村庄。

它们的改造和城市对外出口改造,经济园以及社区规划建设结合,采取就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的方式。改造规划包括完善路网、整合用地功能等内容。

3.异地安置为主,就地安置为辅。

分布在中环以外、外环以内或非近期城市发展区域的城中村,它们偏离城市建成区,交通不太便利,市政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当落后,村民主要从事第一产业 和第二产业。位于我市东、西、北三个方向的村庄,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主要从事开采、运输、工业加工、农业耕作等职业。位于南部的村庄地势平坦,耕地质量 好,农民以餐饮、服务、商贸、耕种等为主要职业。

改造中,政府将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新建村址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布局,对土地利用进行严格控制,重新合理布置村庄各功能区,使其更 有利于与未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衔接。对于就地安置的村庄所进行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在税收方面相应减免。对于其经济产业的发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合理引 导,有污染的企业进行搬迁。 此外,根据此类村庄市政配套设施匮乏、道路系统不完善、绿化奇缺等现状,改造将采取“市政、道路先行”的开发时序,重点规划好公共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村民居住用地比例比较宽松。

4.整体搬迁、异地安置。

晋阳湖周边8个村庄的改造为政府主导型模式,从改善村民整体居住环境和晋阳湖旅游休闲度假区发展的远景着眼,结合南部新区和发展,晋阳湖景区规划采取整体 搬迁、异地安置的方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市政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在对周围8个村庄异地安置后,旧村作为晋阳湖发展用地,以加快晋阳湖景区建设。

同样,分布在高新区、经济区及其他工业园区内的城中村改造,采用代建模式。对这里的城中村整体搬迁、异地安置。新村选址位于开发区附近,采取“先配套,后建设,再搬迁”的开发时序。

解决难题,让村民得实惠

城中村怎么改?城中村改造后,是否会带来就业难、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没有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村民们的忧虑成为改造过程中最大的阻力。《研究》着眼未来,把握未来,提出了解决办法。

1.村民生活出路问题。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预留10%至15%发展用地,作为村民在新的股份制企业从事经商和发展产业的土地资本,主要解决农民转制后就业发展和继续增加收入的问题。

村民改变为居民后,充分享受城市居民拥有的一切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等。

城中村村民长期以来走着一种“以地生财”的发展模式,缺少接受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存的技术与技能。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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