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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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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一篇_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实施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职权管辖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

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

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九)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

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十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二篇_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

案情:

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被某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公司注销手续。2008年3月,该公司又以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后被工商局查处。 分析:

对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处罚,办案机构内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消了经营资格,其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该条规定有别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仅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角度对无照经营行为所作的规定,同时《公司法》又未对“使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适用该《办法》并不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所以,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理由是,公司虽然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取消了经营资格,但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前,一直属于清算期间。所以,本案既不能按照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能按照《办法》第四条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应当以《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性,转致到《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三篇_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十七、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体工商户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十九、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有未经核准擅自开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执行标准:参照本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十、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4、经营额四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的,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三)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4、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五十一、 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执行标准:

(一)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并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五)拒不改正,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五十二条: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四篇_公司逾期未检处罚决定书范本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行处字[2011] *号

关于**县**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 **县**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县***村,营业执照号码:***********,企业登记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当事人**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未参加2009年年度年检,该案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县工商局监管股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准备年检及逾期未年检的违法

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2009年度的年检及主动来补检的事实。

4、我局刊登在《**报》的催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补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于2011年4 月 8日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工商处告字[201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在刊登催检公告后,能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年度补检,能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构成了逾期未检违法行为,但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2009年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之规定,构成了逾期未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的《**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参照*工商法字

[2009]***号发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接受年度补检,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建设银行(**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四日

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 第五篇_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处理办法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处理办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安排虽然解决了企业经营与政府管理上的问题,但还是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建议: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选择如下应对策略:

1 、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2 、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摘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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