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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时间:2018-04-2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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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一篇_南京市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

通知

宁民福〔2014〕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3〕50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和《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床位资助

1、新增床位资助:新建床位补贴标准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六城区)6000元/张;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4000元/张(以下简称五郊区);改扩建按新建标准减半资助。

2、床位维护资助:(1)资助条件:对已享受新增床位资助且连续享受运营补贴5年以上(不含5年)、入住率80%以上(不含80%)的社会养老机构(不含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维护资助。入住率指已使用床位占总床位数的比例,总床位以首次认定享受新增床位补贴的床位数核定。

(2)资助标准:六城区1200元/张、五郊区800元/张。

(3)资金用途:采取租房方式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应用于养老机构房租或实施维修改造;用自有房产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应申报维修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设施维修改造。

(二)护理补贴

收住南京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标准为:介助类(半失能)120元/月·人,介护类(失能)150元/月·人,自理类不再补贴。

二、资金来源

床位资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区视情配套;护理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三、相关要求

1、落实《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相关规定,向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等困难老人发放助老服务

券(卡),当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可将助老服务券(卡)带入结算,抵减个人应付费用。

2、各区应加大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投入,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低保等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先保证本区范围内需介助、介护的城市“三无”老人入住。区内公办机构床位确难以安排的,可探索采取与有空余床位的农村敬老院结对共建或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生活照料。

3、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补贴的行为,已经查实,取消其被享受相应资助补贴的资格。

4、各级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漏洞以及群众投诉要即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缓拨、停拨补贴资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资金。

5、本通知床位资助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自2014年元月起执行。

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及其它事项仍按《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补充规定》和《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南京市民政

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二篇_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附件1: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形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8、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及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9、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认定。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细则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

附表1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三篇_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宁政发[2007]196号文件规定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申报和核发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个人申报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受理个人申请,核对证照、证件并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将受理申请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每季度在《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失业(下岗)人员跟踪服务卡》上做跟踪记载。申请人申报后经营满一年的,应及时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将跟踪服务记录和申请人的有效经营证明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满一年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审批程序,于区上报当月2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补贴。 三、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二)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四篇_2016南京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一、实施办法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4、租赁合同变化(如续签、新签)或租金发票变化(如到期、新开)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申报系统进行变更,上传更新有关信息。

5、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6、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如有变更,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8、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一人一票)。

9、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

10、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五篇_4050人员社保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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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社保补贴多少钱 核心提示:4050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是什么?北京市4050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分别根据月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法律快车根据相关规定为您计算了2014年北京是4050人员社保补贴多少钱,仅供参考!

根据《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北京市4050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

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法律快车提醒您——2014年北京市4050社保补贴标准为:

根据《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15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6.6元/小时提高到40.8元/小时。

1、基本养老保险:1400元*20%=280元

2、失业保险:1400元*1.5%=21元

3、基本医疗保险:5793元*70%*6%=2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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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六篇_1、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企业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实施产业政策涉及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直接影响本企业在岗职工就业的人数。

2、适应政策范围的企业类型,包括:A、实施兼并重组企业,B、化解产能过剩企业,C、淘汰落后产能企业,D、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在适应政策范围的企业类型对应的英文字母栏内划“√”。

3、此表一式两份,人社、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

企业名称___ 单位:户、人、万元

填报说明:实施产业政策涉及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直接影响本企业在岗职工就业的人数。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南京大龄失业补贴 第七篇_南京市2017年劳动合同最新修订版

附件1: 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2017修订版)

甲方(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邮编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 生 年 月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卡号 户 籍 所 在 地 邮编 实 际 居 住 地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 工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 本合同履行地为 。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 (常白班、 班 运转、轮班倒班工作制),平均每天的工作时数为 小时,每周休息 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甲方提供工资表(条)乙方签收确认,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 。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超过定额部分,应当计发加班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为乙方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甲方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乙方。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4、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

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竞业限制期限为 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确定居住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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