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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时间:2018-04-2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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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一篇_上海市最新公积金计算方式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二篇_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

发布日期:1997-06-05 字体大小[ 大中小 ]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

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 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5日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三篇_上海市公积金房贷新政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将于近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一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二是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不少人用过公积金贷款,特别是改善型买家,基本都用过一次甚至多次公积金。记者昨天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后获悉,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纯公积金贷款,那么只要当前名下无房,且之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已还清,那么不管之前申请过多少次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还是可以算“首套房”。

如果是组合贷款的话,则要看所贷银行的认定标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新政中的“首套住房”没有规定必须是普通住宅,这个和二套房贷新政是不一样的。

此外,公积金贷款新政中提到“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这里的“改善型”三个字不是随便讲讲的,而是有专门概念的。【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按照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说法“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5.1平方米(含35.1平方米)。”也就是说,你现在持有的房子要人均不超过35.1平方米,再买才能算“改善型”,而且再次购买的住房必须是普通住房,才能参照购买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想要贷足先看账户余额

公积金政策调整后,个人最高贷款额提高至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提至120万元,但不能仅盯着“60万”和“120万”这两个数字,这只是最高能够贷到的额度,实际能贷到多少有诸多因素。

首先要看余额,一般来说,公积金的贷款额为公积金余额的40倍,也就是说,假设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乘以40倍,可以贷款40万;余额5000元,可以贷20万。但是个人公积金贷款要贷到最高额度的话,余额必须要在12500元以上; 个人补充公积金要贷足20万元的上限,账户余额必须在5000元以上。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四篇_上海市最新公积金计算方式(2016年11月28日新政后最新)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若有变动以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准,上海市公积金咨询热线电话:12329>

制表人:王庆年 日期:2017年1月7日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五篇_上海市最新公积金计算方式(最新)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若有变动以公积金担保中心为准,上海市公积金咨询热线电话:12329> 制表人:王庆年 日期:2016年4月23日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六篇_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家庭最高可贷120万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家庭最高可贷120万 周四中午,大智慧通讯社从可靠知情人士处获悉,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确定松绑,新政将在今日下午公布。

据多家沪上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给大智慧通讯社的新政内容,新政实施后,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有望达到120万元,相比现行的60万元增涨一倍。

大智慧通讯社随后向上海市公积金官方热线求证,不过截止发稿,对方口径依然比较谨慎,称尚未接到通知。

同时,对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前述知情人士告诉大智慧通讯社,内容是否真实尚不确定,但是新政发布千真万确。

大智慧通讯社了解到,包括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在内的上海本地多家官方媒体,均已接到通知,做好相关报道的准备工作。

大智慧通讯社从多家沪上房屋中介机构处获悉,目前上海公积金贷款新政已经在业内开始流传,据流传的新政内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将提升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将提升至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将升至120万元。原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分别为个人30万元、家庭60万元。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七篇_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 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 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 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 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 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在

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 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 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 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 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 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 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 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5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问题解答【上海补充公积金贷款】

沪公积金发(1997)第41号

上海市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一、《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一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二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各1%至各9%范围内确定,但百分点必须取正整数;三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如各9%、各8%等;四是,对单位内未无偿分配过住房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户,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房,并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适当拉开差距。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如何计算?

答:应分别计算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再相加。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5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5元×9%=115.65元,四舍五入后取116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6元,

二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2元。又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3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3元×9=115.47元,四舍五入后取115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5元,二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0元。

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如何理解?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条例》所指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也称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这里所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是指在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这段时间内确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例如,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7%,则自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职工本人和单位都应每月各按7%的缴存比例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单位明年的经济效益好了或差了,则只允许在明年的7月1日调高或调低缴存比例,在一个归集年度内缴存比例不得调整。

四、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至20%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

五、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中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11号),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问题,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及其他工资管理办法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应付工资无结余,而企业盈利情况较好,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要调整纳税所得额。

2、对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在当年度清算的计税工资控制数大于企业实发工资部分的额度内,可按规定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应付工资;实际纳税时,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如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控制数的,不能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对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3、对实行“二不超”工资管理办法的股份制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实际缴存额,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应付工资;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调整纳税所得额。

4、对没有任何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确保当年度财务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办法,所需经费在事业支出中列支,预算科目列“社会保障费棗住房公积金”。

六、如果某单位今年建立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效益滑坡,明年7月1日起暂不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则已储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述情况,单位在暂不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已储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在原单位封存。在封存期间,职工可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储存余额。但职工和单位不得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或者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已储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职工已储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存办),由封存办统一办理封存手续。待该职工所在单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该职工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再由封存办转移至所在单位帐户。在封存期间,职工可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储存余额,不得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实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单位将逐步停止建房、购房和无偿分配住房,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因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余额,首先要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职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第二,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满足职工解决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担

保贷款。第三,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提取和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才可贷款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不允许单位不给职工本人提取和使用,而用于单位建房、购房。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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