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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时间:2018-04-1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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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一篇_2016年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新规汇总

各地新规:3省参加婚检可增婚假,产假最长至娃1岁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除新疆和西藏外,其余29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均已出台。

这2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甘肃婚假达30天,黑龙江、河南、陕西的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天数,重庆女性产假在128天基础上可延长休至子女一周岁,云南的男方护理假有30天。

婚假

各地3天到30天不等,黑龙江等地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随着新计生法取消鼓励晚婚等条款的落地,目前,已修订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均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南、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11地确定基础婚假为国家法定的3天,其余15省份婚假假期为10至30天不等。其中,甘肃和山西婚假天数最多,今后两地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

另外,为鼓励婚前检查,黑龙江、河南、陕西3地在新条例中提出,参加婚检的夫妻可增加一定的婚假天数。如,黑龙江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10日;河南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再增加7天;陕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在法定3天的基础上增加10天婚假。

产假

基本假期128天至188天不等,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29地中,产假在法定98天的基础上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增加了3个月。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

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另经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北京明确,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其中,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

陪产假

最少7天,云南河南最多可放约1个月

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属云南和河南最长,云南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河南给予1个月时间。其次是内蒙古、广西和宁夏,这三地产妇的配偶均有25天的护理假。

除上述5地外,其余省份分别规定给予男方7至20天不等的陪产假或护理假。其中,甘肃、安徽和陕西还明确,若夫妻双方是异地生活,男方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甘肃男方有25日假期,安徽和陕西男方均有20天假期。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二篇_北京再婚婚假放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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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婚婚假放几天 核心内容:北京工作的员工再婚有几天婚假?是不是婚假天数和结婚待遇都同初婚一样?北京市结婚的特别规定还有什么?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用人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有经济补偿吗?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婚假相关知识。

北京再婚的婚假待遇

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扣发相应的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本公司员工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距离给予路程假。

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f42a9a389eb172ded63b7c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0107d9ff48ca3ea1dec50c36d1dd419&sign=fa9e105d56&zoom=&png=10997-&jpg=0-0" target="_blank">

8、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婚假小提示:

婚假的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剥夺员工的婚假。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申请休婚假,一旦获得批准,就成为员工的应得假期。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婚假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时限,但一般来说都是在领结婚证之后一年内都可以申请休假,单位对此有一定的自由权,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解释,但这个规章制度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且假期的天数一定要给足,员工还可申请分几次休婚假,同时还应明确领取结婚证是在入职的之后领取的才可享受休婚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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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三篇_2016年最新北京生育险的新规定

2016年最新北京生育险的新规定

16年北京生育险规定 一、在北京报销生育相关费用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生育前九个月或生育后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生育当月),补缴的不算。如果达不到这两个条件,生育保险的钱就算是白交了,社保中心是不会给报销的。

二、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个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5、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提供此证明);

6、产检、生育、住院时未实时结算的收费单据原件;

7、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有药费时提供);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男方在北京有社保时需盖单位公章)。

总之,生育相关费用的交费单据全留好,之后交给单位,让单位报销就可以了。

三、《生育津贴表中》哪些情况男方处不需要盖章?

以下情况,不需要男方盖章:

1、孕28周以下流产的,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28周以上需要盖,因为可以领取晚育津贴);

2、二胎或二胎以上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

3、男方当前无工作单位的,或在北京的人才职介交三险的(即没有缴纳生育险),不需盖章。

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如何办理?

去北京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计生办或是乡镇计生办办理。

需要的材料有:

1、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2、准生证

3、双方身份证

4、双方结婚证

5、社保卡或临时卡

6、女方户口本

7、暂住证(到现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

8、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

各个街道可能稍有区别,具体请咨询街道计生办。

五、在北京缴纳生育险,去外地生孩子可以报销吗?

目前来说,北京市各个区县对于外地产检及住院生孩子政策不一,津贴所有区县都允许报销,产检住院费海淀可以报。

六、流产了有产假吗?

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16周-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和正常生产一样,享受98天产假。

七、怀孕期间生育保险断了,补缴后能报销吗?

根据规定,女职工必须在生孩子之前连续缴纳9个月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以及津贴的领取,如果生孩子之前没有缴纳够9个月,则需要在生完孩子后再连续缴纳满12个月方可报销,怀孕期间生育保险断交,补缴是不能报销的。

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能报销)的范围?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十、女职工享受产假天数、流产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再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16周-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和正常生产一样,享受98天产假。 十一、产前检查能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

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 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

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十二、流产津贴报销材料?

1. 结婚证原件一本及复印件1份;

2. 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必须有医院章,孕周数,及手术日期信息)。 北京产假规定

拟增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据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月8日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配偶将获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两孩间隔时间可自己做主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被删除。按照原来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此外,原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条例修正案中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两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四篇_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京劳动法产假规定: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产前假国家规定:根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推后。

北京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生育津贴):《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北京产假工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北京婚嫁多少天?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即可享受北京婚假3 天。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即可享受北京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与工作单位协商解决)。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春节、国庆节等)。

6、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但不能享受晚婚假15天。

7、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北京晚婚者婚假多少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即可享受北京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除此以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三、北京婚假多少天的相关问题解答

1.北京婚假是否可以补休?

对于北京婚假是否可以补休,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作出解释。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

2.北京婚假包括双休日么?

北京婚假包括双休日,例如正常的三天婚假,周五申请婚假,周一就要到公司上班了。

3.北京婚假是否等同年假,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修婚假?

北京婚假是法定假期,但不等同年假,婚假与工作年限是无关的。婚假与带薪年假不能抵消,如果想同时申请是合法的。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五篇_最新版员工手册2015.11.27

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

员工手册

年11月【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2015

总经理致辞

热忱欢迎您加入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在这里我们相信您会得到亲切合作的归属感,亦会和我们一样,得到创建全新品牌和生活的成就感。我们拥有一支年轻、积极、有理想、有激情的团队,对于您的职业生涯来说,您已经迈出了关键且坚实的一步,从今天开始,长安白云大酒店的发展将有赖于您的努力。 您可以通过本手册了解酒店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及规范要求,同时向您传达酒店的核心价值观和工作理念。您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并时刻遵守并不断实践它们,它们将成为您未来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基础。

酒店鼓励您,当有任何问题时与您的管理人员及时沟通,或向酒店行政部寻求帮助,该手册本身亦会随着酒店的发展而发展,您的建设性建议对我们来说无疑是最宝贵的。

我们的管理人员必须要随时牢记:我们在关注宾客需求的同时,关注员工的需要同样重要。只有具备了优秀的员工,我们的酒店才能够得到稳固而健康的发展。

真诚地祝愿您在这里开拓一份成功的事业和美好的人生。让我们携手共创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辉煌的明天!

祝您成功!

一、酒店概况

1)基本信息

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是陕西省驻京机构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高级商务酒店,于2014年1月5日开始内部试运营。 酒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 邮编:100045

总机电话:010-59061188

传真电话:010-59061166

2)服务与设施

酒店主楼共有7层,地上5层,地下2层,楼高24米,建筑面积约22000平方米。

3)客房

酒店拥有客房109套/间,其中标准客房94间,套房14间,总统套房1套。

每间客房均配有商务电脑、卫星电视、国际、国内直拨电话,迷你酒吧、电子保险箱等配套设施。

4)餐饮

酒店1层朱雀厅提供丰富的中西式自助餐及陕西特色小吃零点。跳高5层的中央阳光咖啡厅具有低调小资的休闲环境,温馨和浪漫洋溢在彼此之间。惬意温暖的午后,远离城市喧嚣,来到这里,沐浴在自然的阳光下,或品茗小憩,或喝杯咖啡,享受一份属于自己

的宁静。

酒店2层拥有8个装修风格各异的独立餐厅包房,为您提供精致地道的陕西风味小吃、御厨养生菜肴、手拉活海参表演辅以精品融合菜、创新时尚菜系列,是相聚小酌、设宴款待的最佳选择。

5) 会议设施

酒店2层、3层、5层拥有各类功能齐全的会议室、接见厅、宴会厅、多媒体厅,为商务客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场所。

6) 商场

酒店1层设有广誉远、华山论剑、泾渭茯茶等各具特色的实体商场,可提供礼品购买和现场体验服务。

7) 健身康乐

酒店地下1层设有专业时尚的“阳光浩沙健身俱乐部”, 拥有温水泳池、私人教练、瑜伽美体、SPA、美容美发室、棋牌室、红酒吧等配套功能设施,为追求健康生活的客人提供全方位的健身服务。

二、企业文化

诚信立足、创新致远

诚信:信守诺言、真诚待客、以诚实的信念承诺一流服务品质; 立足:立足自我、正视过去、开拓潜力、挖掘市场、马上行动; 创新:打破常规、突破现状、敢于挑战、敢为人先、与时俱进; 致远:目标明确、高瞻远瞩、心怀感恩、不断前行、追求卓越。

我们的价值观

我们为客人提供“旧地重游”的温暖体验,创造“家外之家”的温馨氛围。

我们的个性

主动积极、充满信心,正面的意见批评让我们愈加勃发生机。我们知晓自己的不足、认可不同观点存在的价值、勇于承担工作责任,作为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的一员,我们深感自豪。

三、 酒店标识

酒店LOGO为金色。左半部分是酒店整体建

筑风格的简约勾勒;右半部分为金色祥云,象征

着吉祥、腾飞。

寓意:酒店拥有和谐稳健的氛围,求实创新、精益求精,追求品质卓越的一流服务。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六篇_全国晚婚晚育假汇总[1]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全国晚婚晚育假汇总 (2009-10-03 10:19:15) 转载 标签: 杂谈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一)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 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 29 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 情况下,婚假 1-3 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 67 号通知中曾规定,企 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 工反映,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 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 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 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 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 年 2 月 20 日 [1980]劳总薪字 29 号) QQ 鱼提示:(59)中劳薪字第 67 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 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 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 包括在上述第 2 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三)地方政策文件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 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 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 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 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 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 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 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 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 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 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1 日天津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 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 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 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 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 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9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三十九条 男 25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 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北京婚假国家规定】(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 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 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 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 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 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育 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 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 广东省人口与 ( 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7 月 2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 订) 广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二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 增加晚婚假 12 天;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 方护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

加产假 20 天;对晚婚晚 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 受护理假 7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 术的, 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 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 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 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8 天=21 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 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 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 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 育的,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 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 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2 月 1 日湖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 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 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 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七篇_考勤管理制度2016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出勤

习惯,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北京婚假国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和北

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须保证至少两个打卡记

录,否则按旷工处理。打卡记录作为考核员工劳动纪律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时制,工作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其中12:00-13:00为午餐

时间。部分岗位因工作特殊性可实行弹性工作制,但最晚到岗时间为10:00,当日工作时长顺延并且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

第七条 员工上下班忘打卡者(每月允许两次),或者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

一工作日内填写《非正常考勤记录表》,由直接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考勤员留存。上班忘打卡且无签字确认时依实际打卡时间考勤,下班忘打卡且无签字确认时按缺勤一天处理。

第八条 员工考勤以自然月度为周期,人事行政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员工上月考勤打卡记

录导出、统计,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全体员工进行核实,员工对当月考勤有异议的,须于次日下班前给予回复。人事行政部将统计汇总的考勤资料于8日前发送薪酬核算人员。

第三章 缺勤规定及加班管理

第九条 迟到

9:05—11: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早退

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 旷工

1、 擅自离岗4小时以上者;

2、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3、 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 不服从调动或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公司指定工作岗位报到者;

5、 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第十二条 加班

1、 公司因业务需要,由各部门经理决定,指派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

称为加班。

2、 加班流程:

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申请表送考勤员存档 注:平日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核即可,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报送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3、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班须由各部门经理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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