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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时间:2018-04-1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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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一篇_2009年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009年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审批发放工作安排

根据《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前期工作进度,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研究制定了2009年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合同回执单的录入工作

录入合同回执请认真核对高校相关信息,尤其是高校账户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如有不清晰之处请及时核对确认后再录入系统,以保证资金顺利及时汇付。尽量做好回执收集及录入工作同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予以拒绝审核。

此项工作要求于10月15日以前完成。

二、合同(回执)汇总上报

具体步骤如下(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

步骤一:县资助中心将本县所有借款学生的合同回执信息录入系统后,形成一个“合同(回执)汇总”批次,经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导出该“合同(回执)汇总”批次,导出的批次文件解压缩后即为excel格式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根据学生借款申请等相关信息,自行编制excel格式的《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见附件3)。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0月25日以前完成。

步骤二:县资助中心将步骤一完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电子件及纸质件(纸质件盖章)上报州(市)学生资助中心。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0月28日以前完成。

步骤三:州(市)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同时将审批同意的汇总数据形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州市级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电子件及纸质件(纸质件盖章)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1日以前完成。

步骤四: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并将电子件及纸质件(纸质件盖章)报国开行云南省分行。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6日以前完成。

步骤五:国开行云南省分行根据省资助中心上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制作贷款确认函,发给省资助中心。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13日以前完成。【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步骤六:省资助中心将贷款确认函转发州(市)资助中心,州(市)资助中心将贷款确认函转发县资助中心。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18日以前完成。

三、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

步骤一: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级贷款专户中。2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专户中划转至各县资助中心在农信社的结算账户中。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18日以前完成。

步骤二:贷款资金到账后,县资助中心将经国开行审批确认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电子件及纸质件(纸质件盖章)提交农信社。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步骤三:农信社按县资助中心的划付指令,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划付完毕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付明细表》(见附件5)提交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上报州级资助中心,由州级资助中心汇总上报到省级资助中心,最后由省级资助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国开行云南省分行。

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表1:生源地工作安排时间表

附件1:县级合同(回执)汇总操作办法

县学生资助中心业务经办人可根据当年的批次规划,待系统中已录入一定数量的合同(含回执)信息后,选择一笔或多笔“待汇总回执(县)”进行汇总,形成一个批次,交由业务负责人上报生成的此批次。

操作方法如下:

1. 登录系统,进入系统首页

2. 将鼠标移至“贷款管理”,在出现列表中依次选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县级合同汇总上报”。

图 1 县级合同汇总上报界面

3. 点击“新增合同汇总”,进入“合同(回执)汇总”页面。通过“合同编号”、“学生姓名”或“学生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将需要上报的学生信息选中以后点击“添加到批次队列”。

4. 点击“下一步”,进入批次信息界面,系统自动生成批次信息。

5. 点击“提交”,在“县级合同汇总上报”界面列表中将新增一条合同(回执)汇总批次信息。

6. 点击该批次前的复选框,激活导出功能后,点击“导出”,系统将导出合同回执汇总信息到Microsoft Office Excel下,用户可在Microsoft Office Excel下完成预览和打印操作。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篇_(2015年完整)生源地助学贷款答题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篇_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规定详解

(“融这里”,贷足银两。为梦想出发。)

问:什么是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结算,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什么?

答: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答: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答: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60个月),最长不超过14年(详见附表)。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政策?

答: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利息。

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本付息如何操作?

答: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借款学生从毕业后2年开始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每年1-10月可办理提前还款,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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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预计将发放3亿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河县教育局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篇_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指南及方法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指南

一、还款对象

学生只是在校就读期间免息,毕业后的9月1日起即计息,毕业后的当年即进入还款期。今年还款的对象为09年、10年和11年已毕业的学生。09年毕业的学生要还利息和分摊的本金,10年、11年毕业的学生只需还利息。学生若在毕业前提前还款,则只需归还本金,没有利息。 二、还款种类

1、正常还款(履约还款)

①简介: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到期日9月20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有点像银行的按揭,),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按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还款账户。【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②流程:

③注意事项: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1)仍未采用支付宝还款方式的贷款同学请申请变更为支付宝还款。变更方法如下:

(2)为防止因少量差额导致还款失败,同学们存入还款金额时请多存10 元,多出的部分不会被扣除。

(3)账户关联方法详见支付宝官方网站。

(4)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 天向同学们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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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请同学们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非常重要)

(5)进行了账户变更生成的支付宝帐户初始密码将打印在《生源地贷款账户变更单》上。务必妥善保管好自身支付宝密码,并及时登录支付宝网站修改密码。 2、提前还款

①简介:每年的1-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需提前还款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于1-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县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足额将资金充值进个人还款账户。 学生可在申请当月30日后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还款结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需重新提交申请。

③注意事项:

(1)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笔合同,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2)每年1 月至10 月的10 日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20 日。如当月10 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20 日。

(3)当月15 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3、逾期还款

若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未能按合约还款时间及时足额还款的,称为违约,后能自觉或在开行和县资助中心“提醒”下,在有效时间补还的,称为逾期还款。

每年1-10月和12月每月20日为逾期还款日。进行还款的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到当月20日的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三、借款学生登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方法

1.点击登陆网址,在请选择您的贷款类型中选择“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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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助学贷款”。

2.选择“使用身份证登陆”。

3.选择“省”“市” “县”“资助中心”(学生依次选择“安徽省”“安庆市”“安徽省宿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输入个人18位数身份证号码,密码为8位数生日(如:19900101)。 5.输入验证码即可登陆系统。 6.充分利用该系统的各项功能:

①查询还款账户:点击“贷款及应还款查询”即可查到。 ②查询具体还款金额:点击“本年应付本息测算”即可查到。

③查询具体还款事宜:点击“我的消息”,下载《还款指南》即可。(此指南应仔细阅读)

④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个人信息变更”进行变更,方便取得有效联系。(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五天向同学们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同学们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请同学们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

⑤账户变更:点击“个人账户变更”,按照相关具体步骤操作处理即可。 ⑥查询还款成功与否:到还款的下一个月,点击“还款记录”即可查到。 四、学生还款到什么帐户

1、09、10年毕业的学生,去年已经还款,若还没有变更为支付宝帐户,今年仍还款到同一帐户即可。建议12年申请变更为支付宝还款。

2、11年毕业的学生,如果只在08、09年申请了贷款,而在10年没有申请贷款,还款帐户为:当时申请助学贷款时在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建议12年申请变更为支付宝还款。

3、11年毕业的学生,不管在08、09年是否申请了贷款,只要在10年申请了贷款,也不管申请是否成功,还款帐户统一为:在10年合同中显示的支付宝帐户。

4、不管哪一年毕业的学生都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贷款及应还款查询”中查得还款帐号。还款帐号是学生的个人帐号,而没有别的什么指定帐号,谨慎电话诈骗,已有骗子介入生源地贷款的案例。

五、相关网站

相关知识你可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点击“政策法规”下载“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手册”详细阅读“第3部分偿还贷款”的内容。宿松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联系电话: 0556—78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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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篇_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操作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操作流程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

https://sls.cdb.com.cn(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时点继续浏览)。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可以通过该系统申请提前还款,查询贷款状态、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变更。

(二)支付宝

国家开发银行会为借款学生自动生成一个支付宝账户并打印在借款合同上。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学生可以通过这个账户与银行实现资金互转。目前,通过支付宝还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主要还款途径,使用支付宝还款不受开户行、地域和时间限制,并且无手续费,操作简便。支付宝网址为

支付宝网址:或

电话:支付宝热线电话:95188(24小时)

国家开发银行热线电话:95593(24小时)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篇_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会泽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材料

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会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材料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会泽助学贷款申请咨询群:193765573

云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篇_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第九条 从2010年开始计算基层就业的年限,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本办法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一个月内,将通过复审的推荐代偿对象《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返还各有关高校,同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并转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有关高校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报到。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见附表二)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审核作为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年9月30日前,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即取消其最终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名单和取消代偿资格名单审核后,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及汇总情况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州、市应参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我省35所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限毕业当年申请)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可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2年4月12日起,该类学生本人需填写的申请表均用已修定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学生所提供的合同或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乡镇机关单位服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只有中央企业,且必须服务于工作现场地处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中央企业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应届毕业生:提供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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